什麼是同意、自由同意、脅迫、不當影響、欺詐和虛假陳述?
同意
當兩人或兩人以上就同一件事以相同的方式達成一致時,即為同意。
如果合同要有效,則當事人的同意必須是真誠的。合同中遵循的共識原則。當事人對合同標的應有相同的理解。僅僅同意是不夠的,合同的可執行性需要自由同意。使同意無效的因素有脅迫、不當影響、欺詐和虛假陳述。
自由同意
如果同意不是由 a) 脅迫(第 15 條),b) 不當影響(第 16 條),c) 欺詐(第 17 條),d) 虛假陳述(第 18 條)或錯誤(第 20、21、22 條)引起的。
根據印度合同法,自由同意是指“不受脅迫、不當影響、欺詐、虛假陳述或錯誤影響的同意”。
自由同意中不存在脅迫、不當影響、欺詐和虛假陳述或錯誤。如果上述因素影響了同意,那麼就會出現一個問題,即同意是否自願給予。自由同意的目的是確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的判斷不受影響。如果在上述因素(如脅迫、不當影響、欺詐和虛假陳述或錯誤)的影響下給予同意,則合同的可能性將失效。
脅迫
根據 1860 年《印度刑法典》第 45 條(印度刑法典)實施或威脅實施任何被禁止的行為,或非法拘留或威脅損害任何人的財產,以損害任何人的利益,並有意使任何人訂立協議。
不當影響
當一方支配另一方並利用其地位對另一方獲得不公平的優勢時。1872 年印度合同法提供的例項是
某人對他人擁有實際/表面上的權力
某人與他人存在信託關係
某人與精神能力受損(永久性/暫時性)的人訂立合同
欺詐
這是合同一方當事人/與其串通/由其代理人實施的行為,目的是為了欺騙另一方當事人或其競爭對手。行為可能是
暗示某一事實(並非真實)。
積極隱瞞(對事實的信念)。
做出沒有意圖履行的承諾。
旨在欺騙的行為。
法律的遺漏(法律將其認定為欺詐)。
虛假陳述
在沒有意圖欺騙任何一人/一方的情況下違反義務,以獲取實施該行為的人的利益。
根據 1872 年印度合同法,虛假陳述的定義如下:
某人做出的關於事實的陳述不屬實,儘管該人認為它是真實的
做出虛假陳述並從中獲得某種利益的人違反了義務,但該人沒有意圖欺騙另一方
一方的行為是無辜的,另一方在協議標的方面犯了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