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同意:定義和含義
自由同意由拉丁詞consensus-ad-idem定義,意思是合同雙方必須達成一致。如果沒有雙方的同意,合同作為雙向交易的目標就會落空。透過自願同意形成的合同保護著協議的合法性,為雙方提供安全保障。它使雙方能夠維護其自主性,以設定其指導思想或政策。印度合同法第13條將同意定義為“當兩個或多個當事人就同一事項以相同的意思達成一致”。因此,需要雙方都能同意的事項。
讓我們舉個例子。A同意讓B購買他的汽車。A想賣掉他的車,因為他還有三輛車。B認為他買到的是一輛新本田車。在這種情況下,A和B並沒有就同一事項以相同的意思達成一致。當沒有同意時,也就沒有合同。
自由同意的含義是什麼?
現在,印度合同法第14條對自由同意作出了定義。根據該條款,只要同意不受下列任何因素的影響或導致,則該同意被視為自由給予的:
脅迫
不正當影響
欺詐
誤導
錯誤
脅迫(第15條)
根據1872年印度合同法第15條,脅迫定義為非法持有任何人的財產違背其意願,意圖迫使該人訂立協議,以及實施或威脅實施印度刑法典(1860年第45號)禁止的任何行為。
脅迫是強迫某人簽署檔案的行為。當使用威脅或恐嚇來迫使一方給予同意時,即當它不是自願同意時。為了提高威脅的可信度,脅迫實際上可能涉及造成身心痛苦。受威脅的人可能會在進一步受傷的威脅下合作或服從。
脅迫案件中的效力及舉證責任
結果是,由於脅迫,合同變得可撤銷。這意味著該合同可以由未自由給予同意的人隨意撤銷。因此,受損害的一方可以決定是維持協議還是解除協議。對脅迫進行抗辯的一方負有舉證責任。他面臨著進一步提供證據的壓力。
不正當影響(第16條)
根據1872年印度合同法第16條,如果影響源於以下情況,則該影響將被視為不正當影響:
合同一方處於信託地位並不正當地控制另一方。
這樣的人利用其支配地位來獲得對其他人的不公平優勢。
不正當影響有兩個主要組成部分:
關係,包括信任、信心和權威(信託關係),
不正當勸說——仔細審查合同條款
什麼是信託關係?
基於信任的夥伴關係被稱為信託關係。一個人期望在他信任和相信另一個人時不會被背叛。如果另一個人違反了他所獲得的信任和信心,並施加不正當的影響。
信託關係包括以下例子:
不正當影響案件中的效力及舉證責任
根據受不正當影響獲得同意的當事人的意願,協議是可撤銷的。任何此類協議都可以被撤銷。根據法律,原告必須證明兩個要素才能證明自己受到了不正當的影響:
被告不僅必須佔據支配地位,而且
他必須運用它。
它聲稱,僅僅證明支配方存在不正當影響的可能性不足以使原告勝訴。必須有證據證明有人利用其權力影響了原告。
欺詐(第17條)
印度合同法第17條將欺詐定義為合同一方、其同謀或其代理人採取的任何以下行為,意圖欺騙或誘導另一方或其代理人訂立合同:“任何法律認為具有欺詐性的作為或不作為,例如明知事實而有效隱瞞事實,做出無意遵守的承諾,任何其他適合欺騙的行為等。”
僅僅對可能影響某人簽署合同決定的資訊保持沉默並不構成欺詐,除非情況要求沉默方說話,或者除非沉默本身就構成言論。
欺詐案件中的效力及舉證責任
以下規則作為效力適用:
欺詐協議導致合同無效;
受欺騙的一方有權撤銷協議;以及
該方有責任因欺詐協議而造成的損害賠償。
在大多數情況下,欺詐無法用實際的、有形的證據來證明。它隱藏在它的運動中。如果提供的證據指向不當行為,那麼欺詐就必須已經發生是有道理的。間接證據通常是處理與欺詐相關問題的唯一方法。如果不是這樣,正義的目標經常(如果不是總是)會落空。唯一應該對參與欺詐承擔責任的人是故意犯罪者。根據受欺詐方的法律,即使是無法合理預見的任何因欺詐造成的實際損害,也可以作為恢復原狀的補救措施獲得賠償。
誤導(第18條)
根據印度合同法第18條:
誤導是釋出具有欺騙性的細節,導致假設另一方將訂立協議並隨後遭受損失。
然而,犯罪方的資訊是真誠地相信它是真實的而給出的。據稱已經做出了誤導。
誤導的種類
誤導有兩種型別:
過失誤導
無辜誤導
誤導案件中的效力及舉證責任
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因欺騙而受損的一方有權這樣做,則根據1963年特定救濟法,可以在合理的時間內撤銷該合同。透過證明“在合同執行期間,他有合理的理由認為所描繪的證據是有效的”,被告必須證明誤導不是欺詐性地實施的,以避免承擔舉證責任。舉證責任不成比例地落在做出虛假陳述的一方身上。
錯誤(第20條)
根據印度合同法,錯誤有兩種形式:
“事實”錯誤,
法律錯誤
事實錯誤
事實錯誤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誤解了理解合同的關鍵條款;這種錯誤可能是由於混淆、疏忽、遺漏等造成的;錯誤決不是故意造成的;它只是一個簡單的疏忽。這種錯誤可以是單方面或雙方面犯下的。
法律錯誤
錯誤可能是由印度法律錯誤或外國法律錯誤造成的。一般規則是,如果錯誤與印度法律有關,則對法律的無知不是充分的抗辯。這意味著任何一方都不能聲稱另一方對法律一無所知。
根據合同法,任何一方都不能以他們不知道印度法律為由尋求補救。對任何法律條文的錯誤解讀也屬於這一類。但是,對國際法的漠視不會得到類似的對待。外國法提供了一些迴旋餘地,因為各方不需要理解它。因此,外國法下的錯誤實際上被視為印度合同法下的事實錯誤。
結論
為了具有法律約束力,協議必須具有自由同意。自由同意至關重要,這一點再怎麼強調也不為過。當事人必須自由和樂意地同意。必須自願同意合同,並且不受任何脅迫。當事人的同意自由至關重要,因為它可能會危及合同的合法性。如果同意是透過脅迫、不正當影響、欺詐、誤導或錯誤獲得或造成的,則受損害的一方有權撤銷該協議。
常見問題
Q1. 自由同意的例子是什麼?
A1. 由於雙方就他們想到的同一輛藍色腳踏車達成一致,並且沒有使用任何脅迫、不正當影響等力量,因此A將他的腳踏車賣給B是自由同意的一個完美的例子。
Q2. 為什麼自由同意很重要?
A2. 當雙方以相同的方式理解和理解協議的目標、主題和條款和條件時,那就是自由同意。自由同意這個詞指的是兩個或多個當事人的會面。
Q3. 什麼不是自由同意?
A3. 如果同意是透過脅迫、不正當勸說、欺詐、誤導或錯誤獲得的,則不能聲稱它是自由給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