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自由意志的協議的可撤銷性


可撤銷合同是指在某些情況下可以終止或修改的合同。由於並非所有合同都是可撤銷的,因此必須有法律先例才能解除義務。發現合同中的缺陷是擺脫合同的一種常見方法。當雙方同意撤銷合同時,這樣做最容易,這通常也是最明智的做法。雙方之間就因若干法律原因而可撤銷的合同達成的正式協議,被稱為可撤銷合同。

可撤銷性的含義?

“可撤銷的”一詞意為“可能無效的”。可撤銷合同最初被認為是合法且具有約束力的,但如果發現缺陷,一方可以拒絕它。如果擁有拒絕合同權力的一方儘管存在缺陷仍選擇不這樣做,則合同仍然有效且可執行。在大多數情況下,簽訂可撤銷合同只會損害一方,因為該方沒有意識到另一方的欺詐或欺騙。

什麼是自由意志?

合同法第13條將同意定義為“當兩個或更多的人就同一事項達成一致意見”。所有合法協議都必須基於意見一致,即思想的一致。自由意志在第14條中定義。

案例法

休斯訴史密斯案 (1871)

在本案中,女王法庭裁定,即使一方沒有書面表達其同意,而是以一種會讓合理的人相信他或她同意被承諾人提出的條款的方式行事,該方仍將被視為遵守協議條款,就好像他或她明確表達了一樣。

拉弗爾斯訴維切豪斯案 (1864)

雙方A和B簽訂了一份合同,約定透過名為“Peerless”的船舶從孟買銷售125包棉花。一方A考慮的是兩艘同名船舶中的一艘,而另一方B考慮的是另一艘船舶。法官裁定,雙方都沒有達成共識。因此,合同無效。

何時合同可撤銷?

1872年印度合同法 (ICA) 第19條規定了無自由意志的協議的可撤銷性。

ICA的這一條規定了合同合法性的基本先決條件,即合同各方必須自願簽訂合同,不受脅迫或其他外部壓力。本條還列出了可能阻止一方自願同意的幾種情況,包括脅迫、不正當影響、欺詐、欺騙和錯誤。

如果一方的同意並非自願,則該方可以選擇撤銷合同。換句話說,該方可以選擇接受或拒絕合同。

第14條將自由意志定義為:

  • 未經脅迫獲得的同意,如第15條所定義的那樣;

  • 未受不正當影響,如第16條所定義的那樣;

  • 未受欺詐,如第17條所定義的那樣;

  • 未受虛假陳述,如第18條所定義的那樣;或

  • 錯誤,但須遵守第20、21和22條的規定。

脅迫

脅迫定義為“從事或威脅從事《印度刑法典》禁止的任何行為,或非法扣留或威脅扣留任何財產損害任何人,意圖強迫該人訂立或導致該人訂立協議”。

不正當影響

以下情況構成誘導合同的不正當影響:

  • 如果一方能夠控制另一方的意志,或者他或她是另一方的受託人。

  • 如果他與精神狀態因年老、疾病或身心痛苦而暫時或永久受損的人訂立合同。

  • 如果一人能夠控制另一人的意志,並與之訂立合同,即使該交易看起來不公平。

欺詐

欺詐是指一方為了欺騙另一方而採取的以下行為。該陳述是由一個不認為它是真實但仍然做出陳述的人做出的。故意隱瞞對事實的信仰或瞭解。做出承諾但無意履行任何可接受的欺騙行為。

虛假陳述

“虛假陳述”是指一方在勸說另一方與其訂立合同時向另一方做出的關於事實或法律的不準確陳述,而後者導致另一方遭受損失。

錯誤

當一方在沒有充分理解事實或法律的情況下訂立合同時,同意被認為是不經意的,從而使合同有缺陷或可撤銷。錯誤可以是事實錯誤或法律錯誤。

可撤銷合同的運作方式

可撤銷合同最初被視為合法且具有約束力的,但如果證明包含缺陷,則一方可以撤銷。如果擁有拒絕合同權力的一方儘管存在缺陷仍選擇不這樣做,則該協議仍然可執行且合法。

同意一方未能識別另一方所犯下的虛假陳述或欺詐的可撤銷合同,通常只會對該方產生負面影響。

自由意志在合同中的重要性

自由意志是合同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被認為是訂立合法合同的必要條件。在合同法中,自願同意至關重要,原因如下:

  • 合同的有效性 - 合法合同的訂立需要表達自由意志。如果一方的同意並非自願,則合同可能被視為可撤銷的。

  • 公平與公正 - 自由意志確保雙方在不受脅迫或不正當影響的情況下自願同意協議。這促進了合同協議中的公平與公正。

  • 保護當事人的權利 - 在合同中,雙方的權利都受到其自由同意的保護。如果一方的同意並非自願,則合同可能無法準確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圖,也可能不符合其最佳利益。

  • 增進信任 - 自由意志有助於增進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信任。如果雙方自願同意協議條款,他們更有可能履行協議下的承諾。

  • 協議的證據 - 自由意志的存在證明雙方在訂立協議之前都自願且充分理解了協議的條款和條件。這對於解決衝突或在法庭上執行合同可能至關重要。

結論

協議必須具有自由意志才能具有法律約束力。自由意志至關重要,這一點再怎麼強調也不為過。當事人必須自願且愉快地同意。必須自願同意合同,不得受到任何脅迫。當事人同意的自由至關重要,因為它可能會危及合同的合法性。如果同意是透過脅迫、不正當影響、欺詐、虛假陳述或錯誤獲得或導致的,則受損害的一方有權撤銷協議。

常見問題 (FAQ)

問1. 什麼是可撤銷合同?

答. 一方可以執行或拒絕的合同被稱為可撤銷合同。在其中一方取消或撤銷它之前,它被認為是有效的。如果一方在脅迫、不正當影響、欺詐或欺騙下訂立了該協議,則可以撤銷或撤銷該合同。

問2. 可撤銷合同的影響是什麼?

答. 可撤銷合同的結果取決於其具體情況以及擁有拒絕權的一方的選擇。如果拒絕合同,則雙方都免除其責任,並被視為從未存在過。如果維持合同,則雙方都受協議條款的約束。

問3. 你對無效協議和自由意志的理解是什麼?

答. 當發現協議是由於脅迫、欺詐或虛假陳述的結果時,受損害一方可以選擇撤銷該協議。另一方面,如果同意是由於雙方的錯誤導致的,則該協議無效,並且“無同意”。

更新於: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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