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定義和含義


不當得利是一個複合詞,由“不當”和“得利”兩個短語組成。如果我們討論不道德或不公正,不公平被定義為不符合正義和正當規則的情況。

“不公正”被描述為既不公正又不符合既定的正義或公平準則的事情。

另一方面,如果我們談論財富或得利,有人聲稱當某人從另一個人那裡獲得某些東西時,他們就使自己富有了。此外,這種繁榮可能是公正的,也可能是不公正的。除非充分彌補了另一人的損失,也就是說,如果以任何東西交換其損失,否則這種得利仍然屬於不合理的範疇。

不當得利的含義是什麼?

不當得利是指一個人在沒有償還從他人那裡獲得的東西的情況下,以犧牲他人利益為代價而獲益。這些可能被稱為“準合同”的關係的最大理論基礎是不當得利,即不當優勢。“Nemo debet locupletari ex aliena jactura”,意思是沒有人應該因他人的不幸而致富,這是一個古老的羅馬法原則,這個表達源於此。

恢復性補救措施將用於將利益返還給其合法所有者,無論是基於存在完全的考慮失敗,還是透過對合理績效價值的量子 meriti 支付。在合同的一般領域,不當得利通常表現為一方獲得的利益,由於某種原因,該利益可能被視為屬於另一方。這些情況通常被稱為透過從索賠人那裡扣除而獲得的增值的例子。在這種情況下,恢復性補救措施並不解決一方未能履行另一方合同義務的問題。

相反,它們試圖在沒有合同或在已確認的合同下不再有履行義務的情況下,收回已支付的款項或收到的利益的價值。因此,它們的可用性並不完全取決於合同是否已被違反;但是,在發生違反行為的情況下,原告需要在索賠預期損失和恢復性補救措施之間做出選擇,以確定哪種補救措施可以提供更高水平的賠償。另一方面,可能存在增值,在某些情況下可能被認為是不公正的,當一方從針對另一方犯下的不公正行為中獲益而沒有從該方那裡帶走任何東西時。在這種情況下,就會產生恢復性損害賠償是否可獲得的問題。

不當得利的要素

不當得利的主要要素如下:

被告因收到利益而獲得收益。
被告因收到利益而獲得收益。
保留收益是不公正的。
索賠沒有抗辯或障礙。
在社會眼中,這是一種不道德和非法的行為。
然而,不當得利是故意為之的,但它也可能是無意或無意圖的。

不當得利原則已經發展到涵蓋法院可以下令恢復的情形,或者換句話說,當法院可以公平地提供恢復而不是要求收回不正當獲得的資金或利益時。

印度法律下的規定

準合同責任的基礎是不當得利原則。根據曼斯菲爾德勳爵的說法,正義和法律應該發揮作用,防止一個人以犧牲他人為代價而獲得財富。對從不當得利中獲益的人產生的責任型別在某些方面類似於侵權責任,在某些方面類似於合同法。因此,它可以透過隱含合同或根據自然正義和衡平法來證明,以避免不當得利。後一種觀點對曼斯菲爾德勳爵更有吸引力。

印度合同法第五章“某些類似於合同創造的關係”標題下涵蓋了此類情況。第 68-72 條規定了五種準合同責任:

第 68 條:為無行為能力的人或代表其供應必需品而提出的索賠

本節適用於精神錯亂者、未成年人以及任何其他因其適用的任何法律而喪失締約能力的人。

必需品

本節僅適用於向此類無行為能力的人提供生活必需品的情況。必需品通常包括維持某人生活狀態、程度和社會地位所需的物品。需要參考該人的財產和情況來確定。

因此,每當一個無法簽訂合同的人這樣做並享受由此產生的合同帶來的必需品時,他們都有法律義務將這些利益返還給索賠人。提供生活必需品而非其他任何東西將阻止本條款的適用。

第 69 條:償還因他人應付款項而付款且對此付款有興趣的人

本節規定了一條比任何英國權威似乎支援的範圍更廣的規則。本條款背後的理念是,如果一個人有義務付款,而另一個人沒有義務但對付款的履行有興趣,並且付款以保護它,則有權從最初有義務付款的人那裡獲得償還。本條款下可歸責性的要求可概括如下

  • 原告必須有動機付款。顯然,原告的利益必須是法律上可識別的。他確實相信自己有利益需要保護就足夠了。

  • 原告本身沒有義務付款這一點至關重要。

  • 被告應該依法有義務付款。當某人僅在道德上而非法律上有義務償還某人金錢時,他們沒有義務償還履行其道德責任的人。

  • 原告應該已經支付了另一方,而不是將錢留給自己。

因此,不當得利原則禁止被告不正當地使自己獲益到必須償還代表他但未經他指示支付的款項給索賠人的地步。

第 70 條:享受非無償行為利益的人的義務

第 70 條規定了對非無償行為利益的付款責任,遵循以下條件

  • 做出該行為的人應該是在沒有打算無償地做出該行為的情況下做出的。他從一開始就應該考慮過要得到報酬。

  • 除非該行為所針對的人有權拒絕服務,否則他無義務付款。提供的服務應該是未經請求的。

  • 服務應合法提供。這裡必須注意的是,在要求賠償的人和要求賠償的人之間必須存在某種合法的關係。此外,它應該因前者所做的事情被後者接受和享用而產生。

第 71 條:發現物

本節概述了拾獲物品者應承擔的責任。從本質上講,這意味著如果有人發現任何屬於他人的物品,他們必須按照法律規定作為所有人的保管人進行保管。換句話說,要像對待自己的物品一樣對待它,並在被要求時將其歸還給合法所有者。因此,當一個人發現他人的財產時,就會適用不當得利原則。

第72條:因錯誤或脅迫交付金錢或物品的人的責任

如果因脅迫或錯誤將金錢支付給某人或將物品交付給某人,則該人必須償還或退還。因此,如果A和B共同欠C一筆錢,A支付了這筆錢,之後,B並不知道A已經付款,也向C支付了相同金額,則C必須將該金額償還給B。

脅迫

司法委員會已經確定,第15條中“脅迫”的定義不具有約束力,並且本條中使用該詞語是指其廣泛的和通常的含義。因此,當Z對Y取得判決後,對W進行財產保全並佔有其財產以獲得判決金額的償還,而W在被驅逐出其財產後,在抗議下支付了索賠金額,則W有權根據本條追回該金額,視為在脅迫下支付的款項。

如果被指控犯下不可和解罪行的人被勸說向申訴人支付金錢以阻止起訴,他可能能夠根據本條取回這筆錢。

不當得利的抗辯

在已確定恢復原狀理由的情況下,如果適用公認的抗辯或障礙,則仍將拒絕救濟。如果原告被禁止抗辯,被告無法恢復其先前地位,或者如果公共政策禁止償還,則將拒絕恢復原狀。在提供利益的地點,它也被拒絕

作為有效的贈與。
根據原告對被告負有的有效的普通法、衡平法或法定義務。
原告在履行對第三者負有的義務時。
服從誠實的索賠、法律程式或有爭議索賠的和解。
原告“自願”或“多管閒事”地行事。

結論

不當得利不是基於書面協議。當沒有書面或口頭合同來支援他們對補救措施的要求時,原告通常會轉向不當得利的補救措施。在某些情況下,訴訟當事方敦促法院確定一項隱含合同或虛假聯絡,該合同或虛假聯絡是由法律形成的,以在特定案件中伸張正義。

在其他一些情況下,對於已達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但一方的履行超出合同具體條款的當事方,不當得利是一種適當的補救措施。因此,不當得利是一種通用的補救措施,使法院能夠靈活地在當事方之間分配利益和損失,以滿足平等、公平與正義的要求。

常見問題

Q1. 不當得利的例子是什麼?

Ans. 油漆工為某人粉刷房屋是不當得利的一個典型例子。油漆工可能會走到外面,粉刷被告的房屋,為被告提供以新油漆形式的利益。

Q2. 誰負有證明不當得利的責任?

Ans. 為了在不當得利訴訟中勝訴,原告必須證明被告不正當地從原告的損失中獲利。因此,原告負有舉證責任。

Q3. 何時可以提起不當得利訴訟?

Ans. 在英國法律中,不當得利索賠必須滿足四個條件:

  • 被告必須獲益;

  • 該利益必須來自原告的損失;

  • 必須存在一個重大的不公平因素;以及

  • 不得有任何充分的抗辯。

更新於: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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