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廣告法
廣告一方面提供了關於產品或服務的有效資訊;同時,大多數廣告提供虛假和欺騙性的資訊來欺騙消費者。誤導性廣告做出欺騙性斷言並歪曲其產品,侵犯了消費者瞭解他們購買什麼的權利。公司為了吸引大量的消費者基礎,會隱瞞或篡改所提供商品或服務的定價。
廣告價格通常未能傳達額外費用和買家的總成本。公司有時會採用與其產品設定的標準不同的替代標準。這可能在廣告中觀察到,其中將銷售的產品與來自其他主要競爭對手的商品進行比較。標籤問題包括歪曲真實重量以及在包裝上使用“環保”、“天然”等形容詞,而沒有定義含義。替代廣告是受廣告限制的類似商品。公司使用相同的品牌名稱來推廣其他允許類別中的新商品,以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忠誠度。
《經濟時報》發表的一篇報道批評了對巴布·拉姆德夫的帕坦伽利商品的誤導性廣告。根據 NDTV 網站上釋出的一篇報道,巴布·拉姆德夫的帕坦伽利組織因在其不同廣告中發表虛假和誤導性宣告而被 ASCI 處以 110 萬盧比的罰款。
什麼是廣告?
廣告主要是供應商向客戶傳達資訊的一個渠道。透過此渠道傳遞的資訊應該為他們帶來金錢,因為他們試圖獲得儘可能多的客戶。廣告是一種長期使用的營銷方式。廣告通常使用各種媒體建立,包括透過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等數字和印刷材料。
廣告法的目的
廣告法的主要目的是:
確保廣告的陳述和宣告真實可靠。
確保廣告不為公眾所反感。
防止濫用對社會有害的廣告產品。
確保廣告商在競爭中公平行事。
廣告法的法律框架
在印度,有各種法律規範著廣告。下面總結了其中一些法律:
1986 年消費者保護法
第 6 條規定,為了保護消費者免受欺騙性商業行為的侵害,消費者有權瞭解商品或服務的性質、範圍、效力、純度、標準和價格,具體情況視情況而定。根據該法第 2(r)條對“不公平商業行為”的定義,欺騙性廣告(包括虛假陳述或虛假誘惑)包括在內。根據該法,可以尋求對涉及欺騙性廣告的不公平商業行為進行糾正。
2003 年《香菸及其他菸草製品(廣告禁止及貿易和商業、生產、供應和分銷管理)法》
第 5 條禁止以任何形式的音訊、影片和印刷媒體直接或間接宣傳菸草製品。
2006-2007 年有線電視網路(修正)規則和 1995 年有線電視網路(管理)法
1995 年《有線電視網路(管理)法》第 6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透過有線服務播放或重新傳輸任何廣告,除非此類廣告符合 2006 年《有線電視網路(修正)規則》中提供的廣告規範。但是,上述規定不適用於無需使用專用裝置或解碼器即可接收的外國衛星頻道節目。2006 年《有線電視網路(修正)規則》第 7 條規定了有線服務的“廣告規範”,旨在確保廣告不違反客戶的道德、風化或宗教情感。
印度電視臺和全印廣播電臺(AIR)的廣告規範
印度電視臺和全印廣播電臺均由普拉薩爾·巴拉蒂(根據普拉薩爾·巴拉蒂法設立的法定自治機構)控制,遵循關於商業廣告的全面規範,這些規範管理了可以透過這些機構轉播的廣告的內容和性質。
1954 年《藥物和魔法藥品(令人反感的廣告)法》
本法旨在在某些情況下規範藥品廣告,禁止宣傳聲稱具有神奇功效的療法的特定用途,並處理相關問題。
1940 年《藥品和化妝品法》
第 29 條規定,任何人如果出於推廣任何藥物的目的,使用中央藥品實驗室或政府分析師製作的任何測試或分析報告或任何此類報告的摘錄,則將受到處罰。再次定罪,此類罪行的處罰最高可處以 500 盧比罰款和/或最高 10 年監禁。
1950 年《徽章和名稱(防止不當使用)法》
未經中央政府事先許可,禁止出於任何貿易、商業、職業或行業的用途使用本法附表中指定的任何商標或設計、任何名稱或徽章或其任何可疑模仿。
2006 年《食品安全與標準法》
本法第 53 條規定,對於與任何食品的描述、型別、內容或質量相關的欺詐和誤導性廣告,可處以最高 100 萬盧比的罰款。
1986 年《婦女不雅描繪(禁止)法》
禁止在廣告、出版物、著作、繪畫、圖形或任何其他形式中對婦女進行不雅描繪,以及與之相關或輔助的任何事物(該法第 3 條和第 4 條)。
1994 年《產前診斷技術(管理和防止濫用)法》
根據本法,任何形式的關於在任何遺傳諮詢中心、實驗室、診所或其他地點提供的產前性別鑑定服務的廣告都是禁止的,並且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第 22 條)。
1956 年《少年(有害出版物)法》
除其他事項外,該法第 3 條規定,對於以任何方式宣傳或表明可以從任何個人或透過任何個人獲得任何有害出版物(如該法所定義),將受到處罰。
1951 年《人民代表法》
禁止人們在任何投票場所的任何選舉中投票結束時間後的四十八小時內,在電影院、電視或其他類似裝置上觀看與選舉相關的材料(第 126 條)。
1860 年《印度刑法典》
IPC 透過各種條款禁止淫穢、誹謗性出版物、彩票出版物和/或造成或助長社會不和諧或敵意的言論。
結論
在印度,現在對展示不雅和欺騙性廣告有各種限制。事實上,大多數廣告都被消費者忽視,並且未被法定機構發現;因此,為了執行這些限制,當務之急是監管機構在廣告破壞公眾信心時採取快速行動。擬議中的 2007 年廣播法案旨在顯著改變廣告流程。規範廣告的統一法定框架的必要性變得越來越迫切,預計該國的立法機構很快將認識到對這種廣告法規編纂的必要性。
常見問題
Q1. 規範廣告的主要法律有哪些?
答:聯邦貿易委員會法案,禁止“不公平或誤導性行為或做法”;蘭漢姆法案,這是聯邦虛假廣告法;以及 2010 年的《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
Q2. 廣告的法律和倫理是什麼?
答:倫理是一套道德準則,規範個人或組織的行為或活動。資訊傳遞和客戶體驗中的真實性、公平性和正義是道德廣告的核心。道德廣告是真實的、真實的,並促進人類尊嚴。
Q3. 為什麼廣告法很重要?
答:透過促進負責任的廣告,廣告自我監管有助於建立消費者對品牌的信任,從而促進品牌忠誠度、提高銷量和提高市場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