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政府的替代責任


替代責任描述了一種情況,其中一人對另一人的行為負責。法理格言“qui facit per se per alium facit per se”,字面意思是“透過他人行為的人被法律視為自己行為”,是這一學說的基礎。在替代責任的情況下,指示行為的人和執行行為的人均承擔責任。

替代責任的例子

此類責任的常見例子包括:

  • 負責人對其代理人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

  • 合夥人對彼此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

  • 僱主對其僱員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

  • 國家對其行政部門的責任。

替代責任的構成要素

因此,替代責任的構成要素如下:

  • 必須存在某種特定型別的關係。

  • 錯誤行為必須以某種方式與該關係相關聯。

  • 錯誤行為是在僱傭過程中發生的。

規範國家責任的法律制度

規範國家對其僱員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的法律制度是基於印度憲法第300條。根據第300條,可以以印度聯盟或某個邦的名義,對印度政府或某個邦政府提起訴訟或被其提起訴訟。根據這一規定,印度政府和各邦政府都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學說的起源和演變

在中世紀,當國家責任首次出現時,“國王不會犯錯”這句諺語開始在民眾眼中失去意義。為了給那些受到政府非法行為損害的人帶來正義,在18世紀之後,新的產業和民主制度開始出現。

這些新的產業和民主制度使政府行為受到司法調查和審查。由於國家義務的擴大,1947年頒佈了《皇室訴訟法》。透過這樣做,皇室被認為與個人承擔同樣的責任。

在印度的演變

與1947年在英國確立國家責任的《皇室訴訟法》不同,印度沒有法律確立國家的責任。然後,東印度公司在1858年之前就制定了這項法律。根據第300條,個人可以起訴政府。然而,這篇文章是在憲法通過後的1950年生效的。

主權職能和非主權職能

  • 主權職能 - “主權職能”一詞是指政府職能,對於這些職能,國家對其代理人的行為享有法律責任豁免權。國防行動、維持武裝力量、維護和平與戰爭以及外交是國家不承擔責任的主權職能的例子。

  • 非主權職能 - 這些是並非主權職能的國家職能。

主權職能和非主權職能的現狀

主權職能和非主權職能之間的區別已不再存在。

  • 這完全取決於權力的性質及其使用方式。這甚至會與現代的主權概念相矛盾。

  • 因此,過時和陳舊的主權觀念消失了。現在人民擁有主權。人民是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門建立和實施的原因。事實上,我國統治者從未以奧斯丁意義上的主權概念強加於人,在奧斯丁意義上,國王是法律的源泉和正義的源頭。

  • 沒有任何文明制度能夠允許政府行政部門壓迫其公民,同時又聲稱其擁有主權權利可以為所欲為。不斷變化的社會結構改變了我們對公共利益的看法。

結論

當國家從事商業或私人活動時,主權豁免權作為一種抗辯手段是不可接受的,當其官員在沒有合法依據的情況下侵犯公民的生命權和自由權時,它也是不可接受的。在這兩種侵權情況下,國家在道德上、法律上和憲法上都有義務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併為其辯護。鑑於對主權概念本身作出了重大改變,主權豁免原則已不再適用。

常見問題

Q1. 印度國家的替代責任是什麼?

答:國家替代責任的法律概念允許國家對其代理人、官員或僱員的行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前提是這些行為是在其僱傭或官方職責範圍內進行的。

Q2. 印度國家替代責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答:在印度,普通法原則“respondeat superior”(字面意思是“讓主人來回答”)是國家替代責任的基礎。這一原則規定,僱主對其僱員在其僱傭過程中所作所為負有責任。

Q3. 印度國家替代責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答:印度憲法第300條是構成印度國家替代責任法律基礎的主要法源,該條規定政府可以在其自身法院以與私人個體相同的方式被起訴。

Q4. 在印度,誰可以因替代責任而起訴國家?

答:任何因公務員的疏忽而受到影響的人都可以對國家提起替代責任索賠。

更新於: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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