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9年印度政府法案
引言
1919年印度政府法案是一項行政法案,於1919年頒佈,旨在讓印度人在自己國家的治理中發揮作用。該法案是根據時任印度國務大臣埃德溫·蒙塔古和印度總督哲爾姆斯福德勳爵(1916-1921年在任)的建議而頒佈的。
1919年印度政府法案的重要特徵
一些值得注意的特徵如下:
省級政府
行政部門
實行二元統治,將權力分配給執行委員和部長。
省長被確認為省的行政首長。
引入了保留和移交的議題清單。
部長負責教育和消費稅等各種事務。
與部長不同,執行委員不向立法機關負責。
立法部門
該法案允許組建一個擴大的省立法議會,其中70%的議員由選舉產生。
允許基於社群和階級的選舉。
某些指定的婦女也被允許投票。
需要總督的同意才能透過法案。
中央政府
行政部門
總督擁有作為執行長的最終權力。
行政清單被分為中央和省級清單。
省級清單由各省負責;中央負責中央清單。
總督釋出法令。
圖1:立法機關
立法部門
建立了雙議院立法機關。州立法議會和州議會後來分別改名為人民院和聯邦院。
議會有145名成員,其中包括26名官方成員和15名非官方成員,以及104名民選成員,包括52名普通民眾、30名穆斯林、9名歐洲人、4名社群代表和2名錫克教徒。
由總督從盎格魯印度社群中提名成員。
成員任期為3年。
州議會
僅選擇男性成員,任期為5年。
立法者被允許提問。
允許投票的預算為25%。
透過兩院的法案來制定法律。
共有60名成員,其中27名成員為指定成員,17名為官方成員,其餘為非官方成員。33名成員為民選成員,其中包括16名普通民眾、11名穆斯林、3名歐洲人和1名錫克教徒。
印度委員會
委員會成員人數不少於8人,不多於12人。
一半成員需要在公共服務部門至少服務10年。
他們的任期為5年。
這些指定人員的薪水在1000英鎊到1200英鎊之間。
委員會中應有3名印度成員。
其他特徵
該法案批准在印度成立公共服務委員會。
10年後將成立一個法定委員會,評估這種治理模式的有效性。因此,西蒙委員會於1927年成立。
該法案設立了駐倫敦的印度高階專員公署。
該法案的優點
二元統治分配了權力,並建立了一個負責的政府。
該法案的透過引入了聯邦結構。
它增強了印度人在國家管理中的參與度。
選舉的概念被介紹給民眾,使他們更加關注政治。
一些印度婦女也被允許投票。
該法案的侷限性
該法案加劇了該法案的宗教代表性。
特許經營權受到限制,不允許普通民眾享有。
總督和省長被賦予了巨大的權力,可以破壞立法機關或省份。
席位的分配是根據省份的重要性而不是人口來進行的。
即使在印度成員一致反對的情況下,這些法案仍然獲得透過。結果,印度成員辭職。
該法案的結果
公眾反應
巴爾·甘加達爾·蒂拉克認為該法案完全令人失望且毫無價值。
安妮·貝贊特也批評了這項改革。
在蘇倫德拉納特·班納吉領導下的一些國大黨領導人贊成政府提出的建議。
鼓勵權力鬥爭
該法案加劇了印度和英國之間的權力鬥爭。
自決黨在選舉中贏得了大量席位。
孟買和中央邦成功地阻止了大多數部長的薪水。
總督和省份廢除了二元統治制度,並重新掌握了控制權。
羅萊特法案
民族主義者因該法案的透過而受到徹底壓制。
自由戰士被關押。
政府賦予自己更廣泛的權力來壓制民族運動的支持者。
羅萊特法案遭到印度成員的反對,但仍獲得透過。
上述法案允許未經審判就監禁。
該法案允許政府暫停人身保護令的權利。
結論
印度政府法案旨在安撫印度公民。決策是分層的,各種宗教代表和指定的婦女也被允許投票。儘管最終做出了一些有利的決定,但政府仍然進行了公然的鎮壓,使該法案的有效性無效。後來,對傑出的印度民族主義者和普通民眾都採取了暴力行動。該法案進一步推動了獨立運動。
常見問題
問1:誰被允許投票?
擁有某些頭銜或在地方機構擔任職務的人被允許投票,選民還需繳納3000盧比的地稅。這些標準大大減少了可以投票的人數。
問2:總督的權力是什麼?
透過法案需要總督的同意。個人可以在未經立法機關同意的情況下透過法案。他可以否決任何問題,並可以阻止任何法案成為法律。
問3:如何解決有關決定的問題?
下議院和上議院可能就任何決定陷入僵局。這個問題可以透過組建聯合委員會、會議和會議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