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儲備銀行法:概述
1934年,為了規範銀行部門及其活動,印度儲備銀行法進行了立法。由於這項立法,印度儲備銀行,一家國家銀行,於同年成立。
印度儲備銀行法規定了什麼?
1926年,皇家委員會建議成立印度中央銀行。1933年,關於印度憲政改革的白皮書建議成立印度儲備銀行,併為此提交了一項法案。該法案於1935年4月1日獲得透過並生效,印度儲備銀行成立。它是印度的國家銀行,控制和規範著該國的貨幣政策。印度儲備銀行的目標是發行鈔票,維護印度的貨幣穩定,以及規範印度的信貸體系。
印度儲備銀行的成立
該法案第3條規定,印度儲備銀行的成立是為了接管中央政府的貨幣管理,並開展銀行業務。此外,銀行事務和業務的總監察和指導權將委託給一箇中央董事會。
中央董事會
中央董事會遵循該法案的指導方針,並由中央政府任命。這些董事的任期為四年,而行長和副行長的任期不超過五年。所有人員均有資格重新任命。
根據該法案第8條,中央董事會的構成如下:
中央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六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地方董事會
根據該法案第9條,印度儲備銀行在第一附表中規定的四個地區中的每一個地區都設有地方董事會。印度儲備銀行有四個地方董事會。
西部董事會
東部董事會
北部董事會
南部董事會
每個董事會由中央政府任命五名成員,每個成員的任期為四年。
地方董事會向中央董事會提供諮詢,就提交給他們的問題提供意見,並執行中央董事會委託給他們的職責。
第10條和第11條包含關於地方董事會成員資格的取消資格以及免職或離職的規定。
印度儲備銀行的運營
第17條是最重要的條款之一,因為它規定了印度儲備銀行的運作。根據該條款,印度儲備銀行充當政府的銀行,接受政府的存款,並向政府提供免息貸款。它有權獨家發行印度貨幣。它可以購買、出售和重新貼現在印度開具或支付的匯票和本票。它可以購買外匯並將其提供給商業銀行。它執行各種其他類似職能。
印度儲備銀行的職能
根據第20條和第21B條,印度儲備銀行充當政府的銀行。它辦理政府的所有金融業務,政府將其資金餘額存放在印度儲備銀行的活期存款賬戶上。它向政府提供短期信貸。它管理政府的所有公共債務。它還充當外匯儲備的守護者。
第22-29條規定,印度儲備銀行的職能包括髮行鈔票,管理外匯儲備,開發、收集和釋出公共資料,促進、監督等。
禁止交易
該法案第19條列舉了一些禁止的商業交易−
購買任何銀行或其他公司的股份,或以該等股份為擔保提供貸款。
以不動產抵押借款或擁有不動產。
提供預付款或貸款。
開具或承兌除按需支付以外的其他應付票據。
允許存款或活期賬戶利息。
從事貿易。
貨幣政策委員會
該法案第45ZB條規定,應設立一個貨幣政策委員會,以確定實現通脹目標所需的政策利率。委員會的決定對印度儲備銀行具有約束力。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四次會議,法定人數為四名成員。銀行必須公佈委員會會議的結論和決議,並每六個月釋出一份關於此事的報告。
處罰
該法案第58B條規定了印度儲備銀行可以對各種違法者實施的處罰。
附表
該法案的第一附表提到了印度各邦應合作的四個領域。第二附表列出了印度所有計劃內銀行。
結論
1934年印度儲備銀行法是英國的一項立法,旨在管理和規範各種銀行的運營,併成立了印度儲備銀行來監督和控制此類銀行活動。除了公司法之外,1936年印度儲備銀行法旨在為監督印度的銀行機構提供框架。
常見問題
Q1. 1989年儲備銀行法是什麼?
答:與1934年的儲備銀行法相比,1989年的法案賦予了印度儲備銀行更多權力和獨立性。現在,印度儲備銀行可以根據當前情況制定和實施更靈活和個性化的貨幣政策,因為它認為合適。
Q2. 印度儲備銀行的主要職能是什麼?
答:印度儲備銀行是銀行的銀行,也是政府的銀行;因此,印度儲備銀行的主要職能是−
發行和管理鈔票;
管理貨幣政策;
發行貨幣;
管理外匯;
作為政府的銀行和計劃內商業銀行的銀行。
Q3. 印度儲備銀行的第一任行長是誰?
答:印度儲備銀行的第一任行長是奧斯本·史密斯爵士。他是一位職業銀行家,在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銀行工作了20多年,在澳大利亞聯邦銀行工作了10年。1926年,他回到印度,在加入印度儲備銀行行長之前,擔任印度帝國銀行的總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