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性質
簡介
合夥企業或合夥公司是指有多個企業所有人的企業。通常,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攜手建立一家新公司時,就被稱為合夥企業。合夥企業有其獨特的性質和特徵。以下是關於合夥企業性質的所有內容。

合夥企業的性質
在商業合夥企業中,兩人或兩人以上同意透過共同擁有企業來分享利潤或損失。合夥企業實際上是兩人或兩人以上之間的商業關係。根據1932年合夥法,“合夥關係是指‘當事人之間就由他們所有人或其中任何一人代表所有人經營的業務的利潤分享達成的關係’”。
在合夥企業中,合夥人以個人身份訂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夥協議。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統稱為公司。合夥企業的本質特徵如下:
兩人以上
合夥企業中必須至少有兩名個人擁有共同的目標。因此,合夥企業中的人數最少為兩人。
1932年印度合夥法對合夥企業中的人數沒有上限。但是,2013年公司法對企業中的合夥人最大人數做出了以下規定
在銀行業務中,合夥人的最大人數應為10人。
對於任何其他業務,合夥人的最大人數為20人。
如果合夥人的最大人數超過限制,則該企業將變得非法。
協議
合夥企業必然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合夥人之間達成的協議,他們同意根據協議一起經商。合夥人之間的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協議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進行。口頭協議同樣有效,但為了避免合夥人之間將來發生任何爭議,建議使用書面協議。
業務
必須存在一項協議才能開展合夥業務。僅僅對財產擁有共同所有權並不構成合夥企業。此外,該業務也必須是合法的。合夥企業不能從事非法業務。
相互代理
在合夥企業中,所有成員都可能處於活躍狀態,或者可能由其中一些成員代表所有人進行經營。這意味著兩件事。首先,在合夥企業中,每個合夥人都可以參與企業的經營事務。其次,所有成員之間存在相互代理的關係。
對於未直接參與業務的合夥人,積極參與的合夥人是委託人和代理人。他們可以透過自己的行為合法地約束所有其他合夥人。反過來,積極成員也受其他成員的商業行為的約束。
利潤和損失的分擔
利潤和損失的分擔是合夥企業的一個重要特徵。通常,合夥企業是為了盈利,而不是慈善性質的。因此,利潤和損失的分擔是合夥企業的一個重要問題。
利潤和損失的分擔通常取決於協議。協議確定並說明每個合夥人的份額。它通常與每個成員的投資成比例。
合夥企業的責任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企業的經營活動負有法律責任。此外,當一個人是合夥人時,他應對公司其他所有成員的行為負責。合夥人的責任沒有限制。因此,在公司債務清償的情況下,可以使用合夥人的個人財產。
合夥協議
合夥企業不能沒有協議而存在。合夥企業的協議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進行。口頭協議同樣有效,但公司更傾向於使用書面協議,這些協議被稱為合夥協議。合夥協議是合夥企業的聖經。
合夥協議包含以下詳細資訊:
公司名稱和地址以及主要業務。
所有合夥人的姓名和地址。
每個成員對資本金額的貢獻。
合夥企業的會計期間。
公司成立日期。
關於銀行業務的規章制度。
利潤和損失分擔比例。
公司獲得的貸款、資本和其他形式的債務的利率。
如果有,審計員的任命方式。
如果有,應付給合夥人的工資、佣金和費用。
因一個或多個成員破產而可能產生的損失的處理。
公司解散時賬戶的結算程式。
合夥人之間解決爭議的方法。
由於合夥人的加入、退出或死亡而必須遵循的規章制度。
可能適用於業務的所有其他事項。
關鍵要點
合夥企業或合夥公司是指有多個企業所有人的企業。通常,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攜手建立一家新公司時,就被稱為合夥企業。
根據1932年合夥法,“合夥關係是指‘當事人之間就由他們所有人或其中任何一人代表所有人經營的業務的利潤分享達成的關係’”。
- 合夥企業至少需要兩人。
1932年印度合夥法對合夥企業中的人數沒有上限。但是,2013年公司法已設定了企業中合夥人的數量。
合夥企業必然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合夥人之間達成的協議,他們同意根據協議一起經商。合夥人之間的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
必須存在一項協議才能開展合夥業務。僅僅對財產擁有共同所有權並不構成合夥企業。
在合夥企業中,所有成員之間存在相互代理的關係。
利潤和損失的分擔是合夥企業的一個重要問題。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企業的經營活動負有法律責任。
合夥協議是合夥企業的書面法律協議,其中包含合夥企業的所有詳細資訊。
結論
瞭解合夥企業的性質非常重要,因為合夥企業是非常有益的企業。它展示了企業必須如何組建和運營,因此可能對企業家有所幫助。
常見問題
問題 1. 合夥企業是什麼意思?
答案。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攜手建立一家新公司時,就被稱為合夥企業。
問題 2. 根據2013年公司法,在合夥企業中,除了銀行業務以外,企業中最多可以有多少合夥人?
答案。根據2013年公司法,合夥人的最大人數為20人。
問題 3. 合夥企業中成員的責任是有限的嗎?
答案。否。合夥企業中合夥人的責任是無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