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地區法院


1860年《印度刑法典》(IPC)和其他刑法構成印度實體刑法。然而,它無法單獨運作。作為對IPC的後續,1861年通過了《刑事訴訟法典》。在廢除1861年法典之後,1974年頒佈了新的《刑事訴訟法典》,以執行實體刑法的管理和執行。《刑事訴訟法典》同樣規定了設立用於調查和起訴犯罪的機制。根據《刑事訴訟法典》,刑事審判分為地區法院審判和治安法官審判。法典的第一附表規定了犯罪是否可以在地區法院或治安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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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地區法院?

每當地區法院處理刑事案件時,就被稱為地區法院。當涉及到地區一級嚴重的罪行時,地區法院被視為第一審法院。在某個地區,它是最高刑事法院。

根據法典第9條,州政府為每個地區法院轄區任命一個地區法院,由高等法院選定的法官主持。為了在地區法院行使管轄權,高等法院還可以任命助理地區法官和附加地區法官。他們所有判決和指示均為地區法院的判決和指示。高等法院可透過通知確定地區法院通常舉行會議的地點。每位助理地區法官必須服從他們所在的地區法院法官。地區法院法官在這些助理地區法官之間分配工作。

法典規定的處罰權

法典第28條和第29條規定了每家法院可以判處的刑罰:

  • 級別最低的法院名稱是二級治安法官。如果罪行涉及最長一年監禁、最高5000盧比罰款或兩者兼有,則該法院有權審理此案。

  • 一級治安法官可以審理涉及最長三年監禁或10000盧比罰款的罪行。

  • 首席治安法官有權處以任何罰款和最長七年監禁。

  • 助理地區法官有權處以任何罰款和最長十年監禁。

  • 地區法官或附加地區法官可以處以任何法律規定的處罰,但高等法院必須確認這些法官判處的任何死刑。

  • 高等法院可以處以法律允許的任何判決。

法典規定的審判權

根據第26條,1860年《印度刑法典》下的任何罪行都可以由高等法院、地區法院或第一附表規定可以審理此類罪行的任何其他法院審理,但任何其他法律下的任何罪行必須由該法律中指定的法院審理;如果未指定該法院,則由高等法院或第一附表規定可以審理此類罪行的任何其他法院審理。

法典規定的受理權

地區法院不能直接受理案件。但是,如果根據附表,案件只能由地區法院審理,則治安法官可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209條將案件提交地區法院。當治安法官無法判處適當的刑罰時,所有涉及可處以終身監禁或超過七年監禁的罪行的案件都應提交地區法院。

《刑事訴訟法典》第199(2)條規定了對高階官員或公職人員誹謗的例外情況,這可能導致檢察官提出書面控告。在這種情況下,地區法院可以行使直接受理權。

地區法院審判

根據1973年《刑事訴訟法典》的方案,審判可分為以下幾類:

  • 地區法院審判——第225至239條

  • 治安法官審判可進一步分為:

    • 逮捕令審判——第238至250條

    • 傳票審判——第251至259條

  • 簡易審判——第260至265條

地區法院審判的簡要程式如下:

根據第225條,只有檢察官才能在地區法院提起訴訟。

第226條:當被告因根據第209條提交的案件而被帶到法庭時,檢察官必須陳述其案件,概述對被告的指控,並概述其打算用來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

根據第227條,如果法官在審查案件記錄[第161條、第162條]、提交的檔案以及被告和起訴方的口頭辯論後,認為沒有繼續進行的理由,則將釋放被告。

根據第228條:如果法官有理由相信被告犯有以下罪行:

  • 不能在地區法院審理——那麼他可以擬定指控,將案件移交首席治安法官/一級治安法官,並指示被告在首席治安法官/一級治安法官面前出庭。這位治安法官將根據警方的報告對刑事案件進行逮捕令審判。

  • 可以在地區法院審理:他將對被告提出指控。

  • 如果根據第228(1)(b)條提出指控,則必須首先向被告宣讀指控並對其進行解釋,然後才能要求其認罪。

根據第229條,如果被告認罪,法官必須記錄該認罪,並且可以自行決定定罪。

第230條:如果被告不認罪或拒絕認罪,主張其受審的權利,或未根據第229條被定罪,則法官將確定證人檢查的日期,並且可以應起訴方的請求,發出傳票要求證人出庭。

第231條:控方證據

  • 在預定的日期,法官收到所有控方證據。

  • 法官有權傳喚任何證人進行進一步盤問,或將任何證人的盤問推遲到所有其他證人被盤問之後。

第313條:法院可以訊問被告。

第232條:無罪釋放——如果法官在聽取控方、辯方和被告本人陳述後,認為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有罪,則法官必須作出無罪釋放的裁決。

第233條:如果被告未根據第232條被無罪釋放,則將要求其進行辯護並提交任何證據。法官必須將被告提供的任何書面陳述列入記錄。如果被告請求傳票,法院必須發出傳票,除非他認為傳票是惡意、不必要或旨在破壞司法利益。

第234條規定,在控方完成對辯方證人的盤問後,被告或其辯護人有權答辯。如果被告或辯護人提出法律問題,則控方可在法官批准下陳述其論點。

在聽取論點和法律要點後,根據第235條作出判決。如果被告被判有罪,法官將聽取其對判決的意見,然後根據法律對其進行處罰。

根據第236條,將考慮之前的定罪。

第237條概述了根據第199(2)條提起的案件的程式。

結論

地區級和下級下級法院的框架在全國範圍內基本相同,只有細微的差別。根據其各自的管轄權,它們處理民事和刑事案件。民事和刑事司法系統在最基本的層面上是分開的。只有在嚴重罪行的情況下,才規定了關於地區法院審理程式的條款,這意味著一個非常合理的法律原則,即讓更有經驗和資歷更高的法院來決定處罰嚴重的案件。

常見問題

問1. 什麼是刑事法院?

答. 刑事法院是處理被指控犯有罪行的人的法院,確定其是否有罪,如果被判有罪,則給予適當的處罰;如果被判無罪,則釋放被告。

問2. 法律制度的主要目標是什麼?

答:法院的主要目標是維護法治,保護自由,促進社會秩序,解決糾紛,確保人人平等地受到法律的對待,以及執行正當法律程式。

Q3. 為什麼管轄權在刑事訴訟中很重要?

答:“管轄權”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和作出裁決的能力。它與根據刑法處以刑罰的權力有關。如果缺乏管轄權,法院判定的定罪和處罰無效。

Q4. 刑法的地域管轄權包含什麼?

答:對在特定地域內發生或涉及該地域居民的衝突的管轄權被稱為地域管轄權。

更新於: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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