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最高法院的管轄權
憲法賦予最高法院廣泛的司法管轄權和行政權力。它同時扮演著類似美國最高法院的聯邦法院的角色,以及類似英國上議院(英國議會上院)的最終上訴法院的角色。它還充當憲法下人民權利的最終仲裁者、維護者和保護者。此外,它還擁有諮詢權和管理權。
什麼是管轄權?
“管轄權”(jurisdiction)一詞的拉丁語詞根是“juris”(法律)和“dicere”(說話)。因此,最高法院審理案件和解決爭議的範圍完整地定義了管轄權。最高法院被認為是印度憲法的最終解釋者和守護者,因為它處於該國司法體系的頂峰,負責維護法治和國家的憲法。
憲法賦予最高法院非常廣泛的巨大司法管轄權。它還具有監督和諮詢職能。印度憲法第124條至147條規定了最高法院的憲法權力和管轄權。印度最高法院同時充當類似英國上議院的終審法院和類似美國最高法院的聯邦法院。
什麼是最高法院?
印度共和國憲法將印度最高法院指定為全國最高法院和最高的司法權威。作為最古老的憲法法院,它對所有案件(除涉及個人法律的案件外)擁有最終決定權,並且還擁有進行司法審查的權力。
所有下級法院都必須遵守印度最高法院的裁決,因為它是在全國範圍內最高的法院。
它同時作為最終上訴法院和憲法的最終解釋者。由於擁有這些巨大的權力,許多人稱其為世界上最強大的法庭之一。印度憲法是其基礎。
最高法院的管轄權是什麼?
憲法起草委員會成員阿拉迪·克里希納斯瓦米·艾亞爾曾引用最高法院的話說:“印度最高法院的權力超過世界上任何其他地區最高法院的權力。”最高法院的權力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專屬管轄權
根據印度憲法第131條,最高法院的專屬管轄權得到確認。作為聯邦法院,它對涉及多個印度聯邦邦的任何爭議擁有專屬初始管轄權。這些爭議包括:
中央政府 | 一個或多個邦政府 |
一個邦政府 | 或多個邦政府 |
這些爭議所涉及的必須存在相關的法律權利問題。本條所涵蓋的爭議不得提交任何其他法院審理。憲法起草者賦予最高法院如此廣泛的權力,是為了確保此類案件最終由聯邦政府的最高法院解決。
根據第131條的警告,條約、協議或其他類似文書可以排除最高法院的管轄權。引用了1935年《印度政府法》第204條,這是本文據稱的基礎。
此外,第131條的措辭表明,必須根據其他憲法要求並“服從”於其他憲法要求來解釋它。因此,第131條規定的專屬管轄權可能受到其他憲法條款的限制,例如處理州際河流用水管理和分配(第260條)或總統向財政委員會提出的建議(第280條)的條款。
令狀管轄權
根據印度憲法,最高法院是公民基本權利的守護者和保護者。根據印度憲法第32條,最高法院有權發出令狀以執行國家的根本權利。最高法院有權發出以下令狀,包括:
人身保護令狀(Habeas Corpus):為了確定監禁是否合法或非法,發出令狀指示被拘留者出庭。第44次憲法修正案的影響是允許在緊急狀態期間發出人身保護令狀,因為它規定即使在緊急狀態期間,第21條也不能被暫停。
職務執行令狀(Quo Warranto):法院向公職人員發出此令狀,要求其為其行為的合法性辯護。公職人員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其合法性才能擔任該職位並履行其職能。通常,此禁令針對的是擔任公職的行政人員。
強制令(Mandamus):法院發出此令狀以命令公務員恢復履行其公務。必須記住,此令狀不能針對個人、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印度總統或任何邦的州長提起。
禁止令(Prohibition):法院發出此令狀以阻止下級法院超越其許可權、篡奪其許可權或非法行事。當下級法院決定審理超出其許可權範圍的案件時,就會發出此令狀。
撤銷令(Certiorari):當法院裁定某事超出其許可權範圍,或者以違反自然正義原則的方式這樣做時,法院有權發出撤銷令,從而撤銷或取消下級法院的錯誤決定。
如果最高法院認定某一普通案件正在兩個或多個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和一個或多個高等法院同時審理,並且具有公共意義,則最高法院可以將該案件從高等法院撤回,並繼續自行解決。
上訴管轄權
最高法院是印度的最高法院和聯邦法院,這清楚地表明其作用本質上是針對下級法院和法庭作出的決定的上訴法院。印度憲法第132條和133條規定了最高法院的上訴管轄權。最高法院擁有更廣泛的上訴權力,可以分為四類:
憲法事務中的上訴:在憲法爭議中,如果高等法院證明該案提出了需要憲法解釋的重要法律問題,則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針對高等法院判決的上訴。
根據該證明,對方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辯稱該問題被錯誤地決定。
民事案件中的上訴:如果高等法院在民事案件中作出判決,並且高等法院證明:
該案存在具有廣泛意義的重要法律問題;
該問題需要最高法院作出裁決。
刑事案件中的上訴:如果高等法院在刑事案件中作出判決,並且存在上訴,最高法院將審理該上訴。
撤銷了無罪判決,並在上訴後判處被告死刑;
已從任何下級法院受理任何案件,認定被告有罪,並判處其死刑;或
證明在此情況下上訴是適當的。
特別許可上訴:最高法院有權對全國任何法院或法庭作出的任何決定(軍事法庭和軍事法庭除外)給予特別許可上訴。
此條款的四個組成部分是:
它不能作為權利主張,因為它是一種酌情權力。
它可以在任何最終判決或初步判決中授予。
它可能涉及憲法、民法或刑法、所得稅、勞動、收入、律師或其他任何方面。
它不限於高等法院,可以針對任何法院或機構(軍事法庭除外)授予。
諮詢管轄權
根據第143條,最高法院被賦予諮詢管轄權。如果總統認為這樣做有益,則總統有權就任何影響公眾的法律或事實問題徵求最高法院的諮詢意見。
與專屬管轄權一樣,諮詢管轄權也源於1935年《印度政府法》。1935年《印度政府法》第213(1)條規定了聯邦法院的諮詢管轄權。憲法的第143條包含了本條的核心內容。
必須記住,法院根據第143條行使的管轄權僅具有諮詢性質,對總統或政府沒有任何法律效力。法院只是向總統表達其對所涉問題的意見,而不發出任何命令或法令。
結論
在印度,最高法院位於法院體系的頂峰。它擁有廣泛的權力,負責維護國家的法治,並控制立法和行政部門的過失。很明顯,最高法院被賦予了與聯邦法院和樞密院相同的權力。議會擁有賦予法院更廣泛的法律權力的權力。然而,法院的固有權力不能被任何議會法案限制或限制。
常見問題
Q1. 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的管轄權是什麼?
答:最高法院也規定了高等法院的申訴管轄權,這可能涉及各種主題。各州高等法院將涉及刑事法或民法的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
問2:印度最高法院的管轄權是什麼?
答:最高法院擁有六類管轄權:原審管轄權、上訴管轄權、諮詢管轄權、複審管轄權、固有管轄權和非常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