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設仲裁法院 (PCA)
PCA是一個行政機構,而非傳統意義上的法院。其目標是擁有永久且易於獲取的資源,作為國際仲裁和其他相關程式(如調查委員會和調解)的登記處。
什麼是仲裁?
仲裁是解決私人糾紛最常用的方法。仲裁程式具有法律約束力。它通常由一傢俬人公司“管理”,該公司維護可用的仲裁員名單,並制定仲裁程式的規則。
什麼是常設仲裁法院?
常設仲裁法院 (PCA) 位於荷蘭海牙,是一個非聯合國的政府間機構。與傳統的法院不同,PCA作為仲裁庭,解決成員國、國際組織或私人當事方之間國際協議產生的爭議。
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包括領土和海洋邊界、主權、人權、外國投資以及區域和全球貿易。PCA由兩個不同的多邊公約建立,共有122個政府作為成員。它是聯合國的觀察員,而非聯合國機構。
PCA的支柱是其三個機構:
其管理機構是PCA行政理事會,由海牙公約成員國的代表組成。
PCA成員,由成員國選定的仲裁員名單,並加入PCA。
國際局協助仲裁庭履行職責,該局由秘書長領導,擔任登記處和/或秘書處。
常設仲裁法院的六項主要服務是:
PCA的結構
它由國際局和行政理事會組成。
法院並非“永久性”的;相反,它是從永久仲裁員名單中選出的仲裁員組成的法院。
每個成員國有權提名最多四名符合國際法規定、具有最高道德標準並願意擔任仲裁員的候選人。
共有225名仲裁員,每人任期六年。
締約國在海牙的外交使團代表組成行政理事會。
荷蘭外交部長擔任理事會主席。
國際局是法院的行政機構,它作為法院會議資訊的渠道。
它儲存記錄並充當登記處。
PCA的管轄權
常設仲裁法院的管轄權如下:
它是一個政府間組織,其使命是為全球社會解決爭端,並支援仲裁和其他解決國家間爭端的方法。
除其他事項外,常設仲裁法院 (PCA) 還解決涉及成員國、國際組織和私人當事方之間的爭端,這些爭端涉及領土和海洋爭端、主權、人權、外國投資和區域貿易。
從本質上講,裁決具有約束力。
但是,PCA 缺乏執行判決的權力。
PCA的活動
常設仲裁法院的一些活動:
雖然《聯合國憲章》允許各國政府在其選擇的國際法院(國際法院)之外的仲裁庭解決爭端,但仲裁仍然是解決國際爭端的一種非常不尋常的方法。多年來,法院的參與非常有限。
為了提高靈活性,並更好地利用其資源來仲裁國家之間的衝突,它在1992年制定了一套新的理想規範。1993年,它制定了一些新的準則,用於透過仲裁解決國家與非締約國之間的爭端。
1993年,PCA成立了一個指導委員會,並召開了第一次成員會議,討論法院的未來。根據新規則,法院可以仲裁私人當事方、政府間組織以及兩者之間的衝突。
PCA的歷史
PCA是解決國際爭端的最古老的組織。根據1899年《關於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海牙公約》第20-29條,它於1899年由第一次海牙和平會議建立。1907年《關於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公約》在第二次海牙和平會議期間取代了舊的公約。
會議是在沙皇尼古拉二世的建議下召開的,其目標是找到最公正的方式來保證所有人民都能從真正和永久的和平中受益,更重要的是,防止當前武器的持續發展。
結論
常設仲裁法院 (PCA) 是一政府間機構,旨在幫助全球社會解決爭端。為了滿足全球社會對爭端解決不斷變化的需求,PCA已經發展成為一個現代化的、多方面的仲裁機構。它使政府之間更容易進行仲裁和其他形式的衝突解決。
常見問題
Q1. 誰可以向常設仲裁法院提起訴訟?
A1. 希望仲裁爭端的當事方都可以向常設仲裁法院提起訴訟。大多數提交給PCA的爭端至少涉及一個國家,但也可能涉及其他國家、公司或個人。
Q2. 什麼是常設仲裁法院?
A2. 常設仲裁法院是一個政府間機構,為全球社會提供各種爭端解決服務。它成立於1899年。
Q3. 仲裁的管轄權屬於哪個法院?
A3. 仲裁庭沒有固有的管轄權。相反,其權力來自於當事方同意使用仲裁來解決特定爭端的協議。因此,沒有法律規定仲裁庭的權力。
Q4. 什麼是2012年常設仲裁法院規則?
A4. 當事方可以使用PCA 2012年仲裁規則,這是PCA最新的程式規則,用於仲裁不同群體國家、國家控制實體、政府間組織和私人當事方之間的爭端。
Q5. 仲裁的時限是多少?
A5. 前提是,國際商業仲裁程式中的裁決可以儘快作出,並且應盡一切努力在第23條(4)款規定的必要辯論完成之日起一年內解決此事。
Q6. 常設仲裁法院的權力是什麼?
A6. 法院現在可以調解私人公司之間的衝突以及政府間組織內部存在的衝突。為了幫助發展中國家支付向其提交案件相關的費用,法院設立了一個財政援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