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院的固有權力
立法機關制定法律,界定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有一些特殊法律處理特定型別的權利。立法機關採取全面措施,以考慮法律制定時存在的多數情況和環境。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些情況和環境發生了顯著變化,需要制定新的法律或修改現有的法律。毫無疑問,立法機關有足夠的權力修改任何法律,使其符合目前的需要。
然而,法院面臨許多情況,法院發現法規對某一特定方面保持沉默,實際上沒有任何規定來處理緊急情況。法院處理這種緊急情況的固有權力在這種緊急情況下發揮作用。
法院固有權力的法律規定
民事法院的固有權力規定在《民事訴訟法》(1908年)第151條中。該條規定如下:
“法院固有權力的保留:本法典中的任何內容均不應被視為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響法院為實現正義目的或防止濫用法院程式而作出必要命令的固有權力。”
這一規定明確界定,法院的固有權力可在兩種情況下行使:(1)為了正義的目的,(2)為了防止濫用法院的程式。
第151條規定的民事法院固有權力適用於所有民事法院,即從初審法官到最高法院。
什麼是正義的目的?
法院的主要職能是為受損害的一方伸張正義,如果法院看到由於任何原因阻礙了伸張正義,法院就有固有權力消除所有障礙和阻礙。例如,為了正義的目的,應賠償受傷或損害,同時避免給當事方造成不必要的費用或不便。此外,如果行使法院的固有權力會對另一方造成損害或不公,或以其他方式干涉第三方的權利,則行使法院的固有權力並非符合正義的目的。
構成濫用法院程式的行為是什麼?
濫用法律程式來對付無辜者或出於 ulterior motive 以獲得非法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通常被稱為濫用法院程式。
固有權力的適用
法院的固有權力只能在兩種情況下行使,即為了正義的目的和為了防止濫用法院程式,如1908年《民事訴訟法》第151條所述。此外,民事法院應僅在其固有權力來糾正《民事訴訟法》未提供補救措施的那些不滿。
在法院的有效判決的執行被非該判決所涉訴訟當事人一方試圖阻止的情況下,可以行使法院的固有權力以防止濫用法院的程式。
在《民事訴訟法》未規定合併訴訟的情況下,為了正義的目的,民事法院可以使用其固有權力合併當事方之間就實質上相同的法律問題待決的兩起訴訟。
何時不能使用固有權力
賦予民事法院的固有權力不得違反法律的具體規定。這意味著,如果對特定補救措施有規定,則法院不能透過行使其固有權力來提供不同的補救措施來忽略該規定。
在這點上,法律已經明確規定:如果《民事訴訟法》中存在具體的補救措施,則不得就該特定補救措施提出根據該法典第151條提出的申請。此外,《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的規定並未賦予民事法院任何特別的管轄權。與法院的固有權力一樣,它們不能用於重新審理已解決的事務。同樣,法院的固有權力也不能用於在非該訴訟當事人的請求下阻止判決的執行。
此外,《民事訴訟法》中有一些具體規定,規定了對法院某些特定中間命令的上訴。然而,還有一些其他命令是不可上訴的。民事法院無權透過援引固有權力來允許對不可上訴的命令提出上訴。
案例法
在 *All Bengal Excise Licensees' Association訴Raghabendra Singh* 一案中,法院認為,法院可以使用其固有權力來糾正錯誤,而不是允許錯誤繼續存在。法院有義務根據第151條的規定,使用其固有權力來實現正義的目的。
結論
法院的固有權力必須僅在例外情況下行使,《民事訴訟法》未明確規定任何程式。正義的目的和防止濫用法院程式是可以用固有權力實現的兩個目的。但是,法院應謹慎行使其固有權力,並且只在極少數情況下使用。
常見問題
問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法院的固有權力可以在哪些情況下行使?
答:法院的固有權力可以在以下兩種情況下行使。
為了正義的目的,以及
為了防止濫用法院程式。
問2:《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定的法院固有權力哪些民事法院可以行使?
答:從初審民事法院到最高法院,所有民事法院都有權根據該法典第151條行使法院的固有權力。
問3:在哪些情況下法院的固有權力不得行使?
答:法院不得使用其固有權力來壓制或忽略法律的明確規定。如果法律對某種損害提供了補救措施,則固有權力不得用於透過忽略明確規定來提供特定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