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的權力


本文試圖在賦予行政長官眾多權力的情況下,闡述行政長官所發揮作用的重要性。由於行政長官與司法長官的職責存在明顯的重疊,因此對行政長官作用的必要性提出了許多疑問。因此,這項工作是多餘的,這突出了在各種情況下審查它並在那裡評估其相關性的必要性。

什麼是行政長官?

根據1973年刑事訴訟法,

行政長官-

  • 在每個地區和每個大都市區,州政府任命的行政長官之一將擔任地區長官。州政府可以根據需要任命儘可能多的行政長官。

  • 州政府可以將任何行政長官指定為額外地區長官。在這種情況下,行政長官在任命時將擁有根據本法典及任何其他適用法律賦予地區長官的所有權力,以及州政府可能規定的任何其他權力。

  • 由於地區長官的空缺,任何暫時接管該地區行政部門的官員,在州政府下達命令之前,應行使本法典明確賦予和強加於地區長官的所有權力並履行所有職責。

  • 負責一個分割槽行政的長官稱為分割槽長官。此權力由州政府授予,如有必要,州政府也可以撤銷其職位。

    • 州政府可以透過一般或特別命令轉移其第(4)款項下的權力,但須遵守其認為合適施加的控制和指示。

  • 州政府可以賦予,儘管本節中的任何內容。目前生效的任何法律賦予警察局長與大都市區相關的行政長官的所有或部分權力。

刑事訴訟法將治安官權力的分配劃分為兩類治安官:州政府管轄下的“行政長官”和高等法院控制下的“司法長官”

雖然涉及許可證的授予、暫停和取消的事項屬於行政長官的職權範圍,但司法長官負責做出判決,判處刑罰、罰款或拘留,並在調查過程中審查證據。

因此,很明顯,行政長官的職責主要限於行政事務、採取預防措施和維護法律和秩序。

行政長官的權力

根據刑事訴訟法,行政長官被賦予多項權力,包括以下一些-

搜查令

  • 允許警官搜查可能發現贓物、偽造檔案等的地方。

  • 尋找被非法監禁的人。

  • 強制歸還被綁架女孩的能力。

維護和平與良好行為的安全保障

  • 保護以維持安寧;

  • 保護免受傳播煽動性言論的人,以換取良好行為。

  • 以換取嫌疑人的良好行為提供保護。對慣犯提供良好行為的保護。

  • 長官根據第107、108和110條採取行動時應釋出的命令。

  • 出庭人員的程式。

  • 如果當事人未到庭,則傳票或逮捕令。

非法集會

  • 使用民事力量驅散未經授權的集會。

  • 使用武裝部隊驅散未經授權的集會

  • 某些軍事人員驅散未經授權的集會的能力

消除滋擾的附條件命令

  • 消除滋擾服務或命令通知的附條件命令。根據治安官的規定,不得重複或繼續發生公共滋擾。

  • 命令的接收人必須遵守命令或提供理由。

  • 長官監督當地調查和專家審訊的權力。

不動產爭議

在涉及滋擾或當地社群法律、秩序和安全面臨疑慮的緊急情況下(通常有利於在做出決定之日擁有該財產的人),治安官有權扣押爭議的標的物並任命接收人或命令維持特定現狀。(通常有利於在做出決定之日擁有該財產的人)。

非自然死亡調查和驗屍

警方必須調查並通知最近的行政長官任何自殺或其他嚴重事件。在這些情況下,長官有權召集人員進行調查。

維護和平與良好行為需要安全保障

納迦蘭州可能最重要的但使用最少的法律權力可能是刑事訴訟法第八章,該章涉及維護和平與良好行為的安全保障。

本章,特別是第107條及其他條款,側重於預防而非懲罰。它允許行政長官採取行動,制止構成其管轄範圍內違反和平或擾亂和平的犯罪行為。

宗教遊行、節日、選舉、政治運動、村莊內部、村莊之間或村莊之間的爭奪統治地位的鬥爭、氏族之間的爭鬥、財產糾紛、水資源糾紛等,甚至人們之間的小爭吵,都可能導致這種違反和平和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行政長官的地方管轄權

  • 地區長官可以不時確定行政長官可以在其中執行根據本法典賦予其的所有或任何權力的領土的本地邊界,但須受州政府的控制。

  • 除非這種定義另有規定,否則每位治安官的管轄權和權力必須涵蓋整個地區。

行政長官的從屬關係

  • 所有行政長官,除了額外地區長官外,都應向地區長官報告;在行使分割槽內的權力時,除分割槽長官外的每位行政長官都應向分割槽長官報告,但須受地區長官的總體控制。

  • 地區長官可以偶爾釋出關於在其監督下分配行政長官職責以及將職責分配給額外地區長官的規章或特別命令,只要這些規章或命令與本法典一致。

結論

賦予行政長官權力的法規是根據“預防勝於治療”的原則制定的。這表明行政長官的職位對於法律體系的運作(無論其擔任何種職務)都至關重要。但是,已經強調,在第107條或第111條下,司法干預司法行政應儘可能少,因為這可能會引發種族仇恨和其他暴力事件。這導致了行政長官的權力是有限的,並且主要是行政性質的結論。

即使在賦予行政長官有限權力的前提下,仍然存在審查,例如在第167條中,他們只能下令拘留最多7天,而司法長官則可以下令拘留最多15天,這突出了他們操作方法和權力使用的差異。

常見問題

Q1. 行政長官和司法長官有什麼區別?

答:如前所述,該法典將治安官分為兩類,即司法治安官和行政治安官,以確保司法和行政的充分分離。高等法院控制前者,而州政府控制後者。

Q2. 行政長官是 IAS 嗎?

答:印度行政服務 (IAS) 官員,稱為地區長官,通常縮寫為 DM,是印度最資深的行政長官和負責人,負責一個地區的行政管理。

Q3. 行政長官的權力是什麼?

答:它允許行政長官採取行動,制止構成其管轄範圍內違反和平或擾亂和平的犯罪行為。

更新於: 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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