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分立:定義和含義
為了防止一個部門干涉其他兩個部門的運作,國家被劃分為三個不同的部門:立法、行政和司法。每個部門都擁有獨特的獨立權力和職責。從本質上講,它是每個州政府必須遵守的準則,以便適當地制定、執行和應用法律以應對特定情況。
權力分立的含義
查爾斯·德·孟德斯鳩創造了“權力分立”或“三權分立”的短語。它最初得到希臘的認可,之後羅馬共和國將其廣泛用作其憲法。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亞里士多德和柏拉圖,他們的奇蹟將這個想法作為其教義的一部分。在 16 世紀和 17 世紀,法國哲學家和英國政治家洛克和博丹都不同意這一觀點。孟德斯鳩在其 1785 年出版的著作《論法的精神》中,首次對這一概念進行了科學、精確和系統的描述。
權力分立理論最早由法國學者孟德斯鳩在其 1747 年出版的《論法的精神》一書中提出。(法律的預期目的)孟德斯鳩認識到,當權力集中在一個人或一群人手中時,就會產生獨裁統治。他認為,政府的三個部門——行政、立法和司法——應該明確劃分權力,以避免這種情況並限制政府任意行為的範圍。
韋德和菲利普斯提出了權力分立的三個定義:
政府的一個部門不應履行另一個部門的職責,例如賦予部長立法權;
政府的一個部門不應控制或干預另一個部門的職責履行,例如當司法部門與行政部門分開時,或者部長不對議會負責時;
沒有人應該同時在政府的三個部門中任職,例如行政和立法部門。
如果忽略此規則,腐敗和濫用權力的機會將會增加。如果堅持這一原則,則不太可能透過獨裁法律,因為他們會知道它將由另一個部門審查。它試圖為每個機構的運作提供排他性,並努力實現權力的明確劃分。
在印度,權力和職能並非倒置,而是分離。與美國相比,印度沒有充分實施權力分立的概念。由於已經建立了一套制衡機制,法院有權宣佈立法機關批准的任何違憲法律無效。
國家的三級行政結構
任何一個機構都無法以系統有效的方式完成所有任務。為了使權力正常運作,它們被分配到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門。現在讓我們深入瞭解每個機構如何運作的具體細節。
權力分立的意義
眾所周知,任何管理當局手中掌握大量權力時,都存在管理不善、腐敗和濫用權力的更大可能性,因此,這一原則防止了權力的濫用。這個人受到這一理論的保護,免受專制統治。政府既侵犯也維護個人自由。
其重要性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它透過結束專制統治來維護個人自由。
它不僅保護個人隱私權,而且確保政府運作順利。
關注司法獨立的必要性。
阻止立法機關透過任意法律。
權力分立的好處
在最極端的形式下,權力分立原則被認為是不希望的和站不住腳的。因此,它在世界上任何國家都沒有得到完全認可。然而,它的意義在於強調必要的制衡,以防止濫用廣泛的總統權力。
權力分立:分析
艾克頓勳爵曾明智地指出:“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
將權力集中到一個機構會導致專制主義,但即使在權力分離後,當一個機構行使公共權力時,賦予其對其影響範圍內的議題完全和排他的自由裁量權,仍然可能導致濫用權力。因此,完全遵守權力分立原則是不切實際的。現代國家的狀況與過去大不相同。它經歷了重大的演變,從一個最低限度的、不干預的國家轉變為一個福利國家,需要履行各種職能,例如保護者、仲裁者、控制者和提供者。由於國家無處不在,其職能變得複雜且相互交織,任何真誠地試圖定義和將它們彼此分離的嘗試都將無效。因此,對機構的“基本”和“附帶”能力進行了區分。這種區分指出,任何一個機構都不能宣稱基本上屬於另一個機構的職能,因為這樣做將違反權力分立。但是,它可能聲稱對另一個機構進行了附帶操作。這種分離可以防止一個機構侵犯另一個機構的主要職能領域。
此外,對其他兩個機構績效的審查被認為是基本結構假設的一個“重要”方面。在民主國家,司法審查權是一種預防機制,它阻止官員和立法者將他們的反覆無常強加於普通民眾,並將其轉變為獨裁統治。
在某些情況下,司法部門已指示執行者其許可權的範圍以及如何應用它。即使是民選官員也不例外於法院的管轄權。最高法院最近關於“現金換問題”和第九附錄的裁決再次突出了立法和司法部門的權力和責任。在前一種情況下,法院支援人民議院開除被拍到接受賄賂的議員的決定,但它堅決反對認為它不能審查議會開除議員的能力的論點,並斷言其作為立法決定的最終仲裁者的權威。
結論
權力分立是民主制度中的一項原則,其中憲法規定了政府三個不同部門之間的職責和權力劃分。印度政府的三個部門是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門。立法部門由議會組成,負責制定法律。行政部門由總統領導,負責執行法律和管理政府。司法部門由最高法院和包括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在內的各種下級法院組成,負責解釋法律和解決爭端。權力分立的理念是為了防止任何一個部門變得過於強大和獨裁,並確保不同部門相互制衡。
常見問題
Q1.“權力分立”是什麼意思?
A1:術語“權力分立”是指將政府職責劃分為不同的部門,以防止任何一個部門履行另一個部門的主要職責。目標是促進制衡並防止權力集中。
Q2.權力分立的主要組成部分是什麼?
根據權力分立原則,政府的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門必須明確分開,以保護公民權利並防止暴政。
Q3. 權力分立的主要目標是什麼?
“權力分立”是一種正規化,它將不同的、自主的權力分配給政府的每個部門。這種結構透過擁有多個權力部門來確保政府的任何一個部門都不比其他任何部門更強大。
Q4. 分離原則是什麼?
為了防止一個部門干預其他兩個部門的運作,國家被分成三個不同的部門:立法、行政和司法。每個部門都擁有獨特的獨立權力和責任。
Q5. 權力分立還有什麼其他叫法?
憲法法律中被稱為“權力分立”的概念指出,政府的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門必須保持相互獨立。由於每個部門都被賦予特定的能力來制衡其他部門,因此這也稱為“制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