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累原則:定義和含義
任何財產收入的積累方向意味著限制其附帶利益(如租金、產量或利潤)的自由享用。換句話說,這意味著限制財產的有益享用。財產收入積累方向是一種限制財產享用的特殊方式。
積累原則的含義
根據《財產轉讓法》第 11 條,任何與所創設利益相沖突或限制所轉讓財產享用的條件均屬絕對無效且不具效力。財產收入積累方向是一種與所創設利益相違背或限制受讓人享用權的條件,財產被絕對轉讓給受讓人。
該法第 17 條是第 11 條的例外,允許在某些情況下積累收入生效。但第 17 條和第 11 條是不同的,因為第 11 條僅適用於絕對利益轉讓的情況,而第 17 條適用於所有型別的轉讓。
積累方向(第 17 條)
根據該法條款,將轉讓財產的收入和利潤積累到一個單獨的基金中,意味著推遲受讓人對所轉讓財產的有益享用權。
就像第 14 條(反對永續權的規則)不鼓勵推遲利益的歸屬一樣,第 17 條(反對積累的方向)也不鼓勵推遲受讓人對財產的有益享用權。
第 14 條規定了推遲利益歸屬的最大允許期限,第 17 條規定了轉讓財產的收入和利潤可以積累的最長允許期限。該條允許在以下兩個期間之一積累收入:
轉讓人的一生
從轉讓之日起 18 年(以較長者為準)。
因此,任何導致在規定期限之外積累收入的方向或條件都將被視為無效。其結果是,在最後提及的期限(允許推遲)結束時,財產及其附帶利益將歸受讓人所有。
積累方向的例外情況
以下是主要的例外情況:
償還債務
如果積累的目的是償還轉讓人或任何對財產有權益的人所欠的債務,則第 17 條在該情況下不適用。
為籌集份額而進行積累
籌集份額是指為維持生計提供一部分收入。如果轉讓財產的收入積累的目的是為轉讓人的子女、遠親或任何其他對轉讓有興趣的人提供維持生計的費用。
財產的保護和維護
如果財產的收入被指示積累是為了保護和維護所轉讓的財產,那麼第 17 條也不適用。
第 18 條:為公眾利益而進行的永續轉讓
反對永續權和積累的規則不適用於為公眾利益轉讓財產的情況。使財產不可轉讓並對其可轉讓性施加限制違反了社會經濟政策,也損害了財產本身。但當財產為公眾利益而轉讓,以促進宗教、知識、商業、健康、安全以及其他有益於人類的事業時,第 14、16 和 17 條規定的規則不適用。
結論
財產收入積累方向是限制財產享用的特殊形式。根據第 17 條,這種積累方向將是無效且不具效力的,但本條規定了例外情況,允許在特定情況下積累收入方向發揮作用。本條允許在轉讓人的一生或從轉讓之日起 18 年的期限內積累收入,以較長者為準。
常見問題解答(FAQ)
Q1. 財產轉讓的積累方向是什麼?
A1. 財產收入積累方向是指限制其附帶利益(如租金、商品或利潤)的自由享用。換句話說,這意味著限制財產的有益享用。
Q2. 第 17 條規定的收入積累方向是什麼?
A2. 因此,根據第 17 條,這種收入積累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這意味著如果首先最長到轉讓人的一生,或者其次最長到從轉讓之日起 18 年的期限,那麼收入積累方向就是有效的。
Q3. 財產轉讓可以永續進行嗎?
A3. 1882 年《財產轉讓法》第 14 條涵蓋了反對永續權的規則。因此,“永續”一詞僅表示“無限期”。這條反對轉讓的規則使財產在無限期內不可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