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災:定義和含義
天災抗辯通常適用於侵權案件,在這種情況下,事件的發生被告無法控制,並且損害是由自然原因造成的。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在侵權法中不會對這種非故意傷害承擔責任。天災的特徵是人類謹慎無法準備的情況,人類謹慎不需要意識到這種情況,並且當它們發生時,會導致悲劇,而無需為隨之而來的後果付費。
天災的含義
天災是指突發、意外且不可抗拒的事件。即使它是可以預測的,也無法阻止它。這項法律基於“過錯”的概念,該概念認為,如果採取了所有預防措施但仍然發生了因果關係,則不能懲罰某人。天災的三個條件是自然力量、沒有人為干預以及沒有合理的預期依據。
天災的要素
以下是天災的要素:
自然原因
自然力的異常、特殊和意外表現形式,以及由必要但不可避免的需要造成的災難或事故,都被認為是天災。神聖的行為不能被謹慎的人類謹慎或先見之明阻止。人類護理可用於預測和防止常見原因的影響。例如,一個正常的人能夠預測一個有缺陷的屋頂會讓雨水滲透。在可預防原因的情況下未能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構成疏忽,事故中受傷的一方可能有權獲得賠償。因此,神聖的行為是如此異常且缺乏人類行為,以至於無法透過謹慎的護理來防止。因此,在這些情況下,受害者沒有權獲得賠償。
不存在合理可預見性
意外事件的發生是“天災”的基本和必要組成部分。為此,如果損害或損失是由可預測的事故造成的,並且本可以避免的,則遭受傷害的一方有權獲得賠償。但是,由於自然災害是人類謹慎或先見之明無法預見或避免的,因此它造成的損害無法獲得賠償。
此外,法院認為,“天災”抗辯只有在事件確實異常且鑑於該地區長期氣候變化的歷史無法預測或預期的情況下才有效。它僅由人類記憶或書面歷史創造。
無法透過任何合理措施防止且缺乏人為意圖造成指稱損害
這意味著很難拒絕。未能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被視為疏忽。即使涉及人為因素的事件中的損害無法避免,也必須證明人為因素採取了切實的謹慎和措施來避免損害,以便“天災”抗辯能夠成功。如果聲稱並確立了疏忽,則“天災”抗辯將失效。如果倒在路人身上的樹木維護不當,“天災”抗辯不能使疏忽的業主免於承擔責任。
案例法
Nichols訴Marshland案
本案中的被告在其財產上擁有幾個人工湖。由於從未在活著的記憶中見過的異常降雨,湖泊的堤岸破裂,逃逸的水帶走了原告的四座橋樑。法院裁定被告不承擔責任,因為原告的橋樑被天災沖走。
Ramalinga Nadar訴Narayana Reddiar案
在本案中,原告已與被告簽訂合同,運送某些商品。暴徒搶劫物品的行為超出了被告的阻止能力,因此不能追究其責任。法院裁定,被告無法控制的事件不能歸類為天災。法院裁定,暴徒的破壞行為不能被視為天災。
Blyth訴伯明翰自來水公司案
本案中的被告已經鋪設了足夠堅固的水管,可以承受嚴重的霜凍。那一年,異常強烈的霜凍導致管道破裂,嚴重損壞了原告的財產。儘管霜凍是一種自然現象,但法院裁定,其出乎意料的極端發生可歸因於天災,使被告免於承擔任何責任。
天災和不可抗力之間的區別
天災通常僅指自發事件,而不可抗力則指自然發生的事件和人為造成的事件。
但是,這兩個概念具有相同的法律後果。
例如,海運合同中可能包含不可抗力條款,並適用於海嘯等災害。
術語“不可抗力”通常用於描述戰爭、暴亂、自然災害或其他天災、罷工、頒佈實施禁運的新法律、抵制、疾病的出現等情況。
為了觸發不可抗力條款,雙方必須達成一致;僅僅說明發生了意想不到的事情是不夠的。
結論
儘管天災抗辯(保護被告免受因自然災害造成的對人員或財產的損害的責任)很少被援引,但如果未來全球變暖導致的災難性天氣事件的預測成真,它可能會被援引。據預測,全球變暖會導致颶風、龍捲風和暴雨更加頻繁地發生。所有這些都可能導致嚴重的財產損失、嚴重的人身傷害以及隨之而來的精神痛苦。
常見問題
Q1. 侵權法下的注意義務是什麼?
A1. 它表明,在執行一項行為時,每個人都對另一個人負有注意義務。該義務本質上是法律上的,不能是非法的或違法的,起源於道德、倫理或宗教,即使它存在於所有活動中,除了疏忽之外。
Q2. 嚴格責任中的天災是什麼?
A2. 天災是指意外、直接且不可避免的自然事件,沒有人能夠預測或充分準備。無論採取多少安全措施,都可能仍然發生損壞。其中包括地震、海嘯、龍捲風和特大暴雨。
Q3. 非法拘禁是什麼意思?
A3. 非法拘禁是指未經正當理由地將某人拘禁起來。它可能採取綁架的嚴重形式或未經正當理由地拘留涉嫌偷竊的顧客的較輕形式。被拘留者的許可是針對非法拘禁的辯護,就像店主特權一樣,當店主有充分理由懷疑被拘留者犯有盜竊罪時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