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避免的事故與天災
在侵權法存在的過程中,它發生了變化。拒絕賠償請求是基於一些原則。這些反訴或抗辯被用來免除那些被錯誤指控和遭受錯誤索賠的人的侵權責任。為了跟上對個人施加侵權責任的理由,一些抗辯有時會被提出。可以透過多種方式對侵權行為進行抗辯,包括指出必要性、不可避免的事故或天災。
不可避免的事故的含義
任何一方都無法避免的事件都不包括在“不可避免的事故”中,因為它無法透過使用合理的謹慎、審慎和技能來避免。
不可避免的事故的概念含義
當關於侵權行為的法律有所不同時,即使是無意的侵權也可能成為法律訴訟的理由,除非被告能夠證明事故是由於其不可避免的性質而造成的。在這些情況下,不可避免的事故的抗辯曾經特別相關。長期以來,人們一直認為,在侵權案件中,舉證責任落在被告身上,並且侵權行為為不可避免的事故的概念提供了一些空間。
然而,此後已經確定,在侵權案件中,舉證責任落在原告身上。由於原告有責任證明被告的過失,因此在涉及侵權行為以及過失的案件中,不可避免的事故的概念是不相關的。但是,即使原告沒有這個責任,這個概念仍然相關。
天災的含義
被告可以透過提出強有力的抗辯,例如天災、不可抗力或不可抗力來免除自己責任。它類似於不可避免的事故,但天災的情況下,損害是由自然力量造成的,例如異常強烈的降雨、颶風、暴風雨、潮汐、火山爆發等。
此抗辯所需的兩個關鍵要素是
自然力量必須發揮作用。
事件必須是非同尋常的,並且不是可以合理預測和預防的。
天災的概念含義
天災被定義為自然界直接、意外、異常猛烈、自然且誘人的行為,任何人都無法預料到或,如果預料到,也無法透過任何程度的謹慎來預防。自從我們星球存在之初,地震、洪水、龍捲風、野火等自然災害就一直困擾著人類。
這些災害被稱為天災。當大自然的威力突然而猛烈地襲擊時,生命喪生,財產被摧毀或嚴重受損。自然災害受害者,甚至被指控的肇事者或侵權者,都可能因大自然的打擊而感到極度震驚或意外,這些打擊極其危險。在這些情況下,被告經常提出天災的抗辯。
為了能夠使用不可抗力(Causa sine quo non)的抗辯,必須存在直接或近因(Causa causans),而不僅僅是如果不存在,可能不會導致造成或抱怨的損害的原因。被告必須證明,在發生天災之前,他們已採取了任何明智和合理的人在其位置都會採取的每一項預防措施,才能將天災作為抗辯。
不可避免的事故與天災的區別
下表說明了不可避免的事故與天災之間的主要區別 -
不可避免的事故 | 天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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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避免的事故可能是由於自然原因、人類活動或兩者兼而有之造成的。 | 另一方面,天災發生時沒有人類參與,完全是由自然力量造成的。 |
在不可避免的事故案件中,法院有權決定被告是否應對侵權行為負責。 | 在他們缺乏自由裁量權的情況下,法院必須做出判決,以支援被告因天災造成的侵權責任。 |
建築物倒塌、火車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是一些例子 | 暴風雨、地震、火山爆發等是天災的例子。 |
如果採取更多謹慎和注意,可以避免或控制不可避免的事故,但當發生天災時,既無法預防也無法控制。
結論
違揹人的意願以及儘管人可能採取一切措施阻止其發生而發生的事故,即那些在物理上不可避免的事故,無法透過人類的能力或遠見卓識來避免。另一方面,天災是由巨大的自然力量的行為引起的意外,因此,它是這些力量的結果,這些力量是不可預測和不可控制的,因此可能導致大規模的徹底破壞或損失。
但隨著科學的進步,有一天可能能夠預見可能由自然力量的行為引起的事件,甚至在某種程度上控制這些力量。
常見問題
Q1. 刑法與侵權法有什麼區別?
Ans. 犯罪是對整個友好請求產生影響的非法行為,其中發現了我們的社會秩序,但侵權行為是對特定個人犯下的侵權行為。
Q2. 侵權法對社會有什麼影響?
Ans. 侵權法的首要目標是建立一個框架,讓人們對他們造成的傷害負責,同時阻止其他人做出類似的行為。侵權案件的獲勝者可以對疼痛和痛苦、失去的工資或其他限制其獲取商品的能力以及醫療費用提出索賠。
Q3. 你所說的故意侵權是什麼?
Ans. 故意的侵權行為是指故意傷害他人或干涉其免受監禁、情緒穩定、隱私和對其財產控制的權利的行為。故意侵權行為的例子包括攻擊和/或毆打、非法拘禁、侵犯隱私、盜竊、財產破壞、欺詐或其他欺騙行為以及侵入他人財產。
Q4. 你所說的過失是什麼?
Ans. 過失是法律術語,指未能以保護社會免受不合理危險的方式行事。過失是侵權法的基礎,是大多數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案件中的主要考慮因素。
Q5. 你所說的攻擊是什麼?
Ans. 一般來說,蓄意使他人害怕即將發生的物理危險或令人反感的接觸的罪行被稱為攻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