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避免的事故:定義和含義
在侵權法中,“不可避免的事故”是一種確立已久的普遍抗辯理由,它否認責任。其根源在於英國早期的普通法體系。如果一個事故是使用常識性的謹慎、審慎和技巧無法預防的,那麼它就被認為是“不可避免的”。弗雷德里克·波洛克爵士認為,不可避免的事故是“任何一個從事此類行為的理性人都無法採取任何預防措施來避免的事故”。

換句話說,它指的是即使被告表現出緊急情況和形勢所要求的那種謹慎和水平,也無法避免的事故。
不可避免的事故的含義
當在進行適當的行為時,以一切合理的謹慎小心行事,由於任何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損害,並且因此損害並未構成訴訟理由時,則可能使用“不可避免的事故”的抗辯理由。這是被告在侵權法下可用的許多常見抗辯理由之一,其基礎是如果原告在被告缺乏惡意的情況下受到損害,則被告不承擔責任。
不可避免的事故的必要條件
為了提出“不可避免的事故”的侵權抗辯,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必須發生事故
事故必須是意外的、非預期的和不可避免的;並且必須採取在當時情況下合理的謹慎、小心和技巧。
因此,當事人方面不應有任何過失,並且另一人因事故而遭受痛苦、傷害、損害或損失。
不可避免的事故的侷限性
以下侵權行為和侵權法原則被排除在不可避免的事故抗辯之外,這對其使用施加了重大限制:
侵權行為
在侵權情況下,不可避免的事故的抗辯理由是不可接受的。這是為了讓原告而不是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嚴格責任原則
在承擔絕對責任的情況下,“不可避免的事故”抗辯理由沒有立足之地。這是因為嚴格責任不受疏忽、故意行為、對不法行為的認識等因素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責任僅僅基於對他人造成嚴重損害的可能性,而這種可能性是無法預防的,即使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也無法預防。
過失
與侵權行為類似,在過失訴訟中,不可避免的事故的抗辯理由是不可接受的。這是為了避免原告承擔證明被告過失的任務。
侵權中不可避免的事故型別
所有與事故相關的起因可分為兩類:
“天災”一詞用來描述那些由自然的基本力量造成的,與人為因素或其他原因無關的事故。
那些完全或部分是人為因素造成的,無論是作為行為還是不作為,是錯誤行為還是不作為,還是透過與自然力作用無關的任何其他原因造成的。
案例法
霍姆斯訴馬瑟案 (Holmes v. Mather)
在本案中,被告的馬伕正在公共街道上牽引一對馬。狗叫聲使馬開始快速奔跑。馬伕盡一切努力控制它們,但沒有成功。原告被馬撞倒並受了重傷;法院認定該事故是無法預防的,被告沒有過錯。
布朗訴肯德爾案 (Brown v. Kendall)
本案的事實是,被告肯德爾和原告布朗都養狗。有一天,他們的狗突然開始打架。肯德爾拿起一根大棍子,開始猛打狗以將它們分開。布朗與打鬥保持安全距離。當狗朝他走來時,布朗遠離它們,朝肯德爾的背後走去。肯德爾沒有注意到布朗的動作。
肯德爾再次舉起棍子,在回揮時無意中擊中了布朗的眼睛。肯德爾給布朗造成了嚴重的傷害。布朗以暴力和襲擊為由起訴肯德爾。由於這只是一起不可避免的事故,因此法院認定沒有訴訟理由。
施裡達爾·提瓦里訴北方邦州際公路運輸公司案 (Shridhar Tiwari v. U.P. State Road Transport Corporation)
在本案中,一輛北方邦州際公路運輸公司的公共汽車到達一個村莊附近,一名騎腳踏車的人意外地從車輛前橫穿馬路。由於當時下大雨,司機即使踩剎車也無法停車,結果公共汽車的尾部與一輛反向行駛的公共汽車相撞。
法院認定兩名司機均無過失,並且他們已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以避免事故。法院認定這是不可避免的。被告被判無責。
希達西訴希達西案 (Hidasi v. Hidasi)
在本案中,被告在溼滑的道路上駕駛時採取了所有合理的謹慎和預防措施,但汽車失去平衡,打滑,撞上路障,並使原告受傷。法院判決支援被告。法院接受了被告的論點,即他對導致滑動的汽車機械故障無法控制也無法預見。
韋丹塔查里亞訴南阿爾科特公路部門案 (Vedantacharya v. Highways Deptt. of South Arcot)
最高法院裁定,在本案中,只有在被告沒有過失的情況下,事故才構成不可避免的事故。在本案中,一輛公共汽車正在透過涵洞時,涵洞不幸坍塌,公共汽車掉入溪流中。這起事故導致一名乘客死亡。原告對被告提出過失指控。
公路部門辯稱,事故是“不可避免的事故”,因為前 15 天一直下大雨,事故前一天下了超過 6 英寸的雨,雨水以極高的速度進入涵洞,導致其坍塌。工程師的報告指出,涵洞在前一天是完好的,並且有正常的交通透過,為馬德拉斯高等法院認定這是一起不可避免的事故提供了依據。
最高法院推翻了這一判決,並裁定,即使事故據稱是由大雨和洪水造成的,公路部門仍然對事故承擔責任,因為他們未能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和積極措施來加強橋樑以應對這種天氣條件。因此,被告被判承擔責任。
結論
在侵權法中,不可避免的事故是一種普遍的抗辯理由,它保護被告免受對意外事件的責任,前提是他們方面使用了謹慎的技能、謹慎和判斷,並且沒有惡意或過失的證據。
常見問題
Q1. 不可避免的事故和天災有什麼區別?
A1. 不可避免的事故和天災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是由人為因素造成的,而後者是由自然的力量造成的。天災是屬,不可避免的事故是種。
Q2. 如何區分正當防衛和不可避免的事故?
A2. 在緊急情況下,受害者是無辜的,而在正當防衛的情況下,原告是犯罪者。在緊急情況下,損害是故意造成的,但在不可避免的事故中,損害是在盡力避免的情況下仍然造成的。
Q3. 正當防衛是什麼意思?
A3. 為了自衛,可以使用這種抗辯理由來避免對傷害對方負責。為了使正當防衛適用,必須證明對方正在攻擊或威脅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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