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分立與權力制衡的區別
權力分立和權力制衡的概念是現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兩個概念幾個世紀以來一直主導著政治理論,並在國家政治權力分配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此外,儘管這兩個概念看起來很相似,但它們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這使得它們彼此完全不同。
權力分立的含義是什麼?
權力分立是指在不同層級的政府之間分配權力。權力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劃分,以便兩者都能在其各自的領域發揮作用。劃分包括不同型別權力的劃分、地域管轄權和主題範圍。
印度憲法在其各種條款中規定了明確的權力分立,規定中央政府(議會)可以根據第七附錄第一表的列舉事項為整個印度領土製定法律,而各邦立法機關可以根據第七附錄第二表的列舉事項為其各自的領土製定法律。此外,他們都可以在第七附錄第三表的列舉事項中在其各自的領土內製定法律。
此外,還存在第三層級的政府,稱為地方自治政府,包括在地方層面運作的村委會和市政當局。
權力制衡的含義是什麼?
權力制衡是一個政治概念,表明政府的不同部門之間應該存在權力的分離。這意味著立法、行政和司法權力必須彼此獨立,以維護法治和保護個人自由,因為權力集中在一個機構手中往往會導致任意濫用。
此外,印度憲法在政府不同部門之間規定了適度的權力劃分,指出立法機關主要負責立法;行政機關負責執行法律;司法機關負責解釋法律。但是,由於他們在履行主要職責時存在職能重疊,因此在權力和職能之間沒有明確的區分。
權力分立與權力制衡的區別
以下是兩者之間的區別:
因素 |
權力分立 |
權力制衡 |
|---|---|---|
定義 |
在不同層級的政府之間(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劃分權力。 |
在政府的不同機構(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之間劃分權力。 |
目標 |
確保行政的有效和順利運作。 |
保障個人自由,防止權力集中。 |
標準 |
權力必須以代表該特定地區利益並補充當地人民需求的方式行使。 |
權力必須以確保有效履行主要職責的方式行使,並且它們不得干涉彼此的工作。 |
分支機構 |
權力在不同層級的相似分支機構之間劃分。 |
權力在一個層級的不同分支機構之間劃分。 |
憲法條款 |
第九部分、第九-A部分和第十一部分,以及第七、十一和第十二附錄 |
第五部分和第六部分。 |
重疊 |
不同的政府不能直接廢除彼此的行為,但可以制定自己的法令,這些法令將取代先前存在的法律。 |
如果司法機關確定的行為違反憲法條款,則司法機關可以宣佈行政行為和立法法案無效。儘管如此,立法機關也可以透過制定相反的法律來使司法判決無效。 |
凌駕權力 |
憲法規定了某些情況下,不同的政府,特別是議會,可以行使賦予地方政府的權力。 |
憲法禁止政府不同部門干預彼此的領域,並要求所有部門獨立運作,同時相互補充以實現共同福祉。 |
結論
權力分立和權力制衡的概念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因為它們都有不同的目標,並且在不同的領域運作。儘管兩者對於任何當代政治制度都至關重要,尤其是在它們構建國家內部和外部功能和機構時。
同樣,兩者也相互交織,權力分立區分了中央和地方政府,權力制衡將中央和地方政府劃分為不同的部門。因此,兩者都強調了權力不應集中在一個部門或一個層級上的目標。因此,最終目標是確保政府和行政的有效運作,以實現憲法目的。
常見問題
誰提出了權力制衡理論,為什麼?
法國學者孟德斯鳩以發展權力制衡理論而聞名,因為他認為,當政府自身內部權力劃分時,個人自由才能得到最佳保障。
最高法院的哪一項判決將司法審查納入了基本結構學說?
在1997年的**L. Chandra Kumar訴印度聯盟**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司法審查對於法治至關重要,因此所有行政和立法行為都將受到司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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