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準則與藐視法庭


現存的法律體系是漫長旅程的結晶,始於宣告的神權統治,並經由自然法發展到今天的實證法。除了懲罰試圖破壞法律體系合法性或權威的人之外,藐視法庭還關係到公平執法的理念。

什麼是藐視法庭?

藐視法庭可以指對法院的不敬或不服從,故意不服從法院命令,或不尊重司法機關。它有助於維護法律和秩序,並保護法院的權威。在印度,它在1971年《藐視法院法》中得到了定義。

憲法依據

憲法中有兩條條款涉及藐視法庭:

  • 第129條——印度憲法將印度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確立為記錄法院。這也包括所有權力,包括懲罰對其自身藐視行為的權力。記錄法院意味著它擁有所有訴訟的永久記錄。此處的事實不得質疑,並具有更高的權威。

  • 第142(2)條——最高法院擁有所有權力,可以做出任何命令以確保任何人的出席,任何檔案的發現或出示,或對其自身藐視行為的調查或處罰。

藐視的型別

1971年《藐視法院法》將藐視分為兩類:

  • 民事藐視法庭

  • 刑事藐視法庭

每種藐視行為的目的都是為了確保司法公正得到維護。

民事藐視法庭

1971年《藐視法院法》第2(b)條將“民事藐視”定義為故意不服從法院的任何判決、裁定、指示、命令、令狀或其他程式,或故意違反對法院作出的承諾。“故意”是指自覺地做法律禁止的行為,或遺漏法律要求其履行行為。其目的是迫使當事人服從法院對其作出的命令。

對法院作出的承諾必須遵守,不能允許規避。如果允許,不服從法院命令將危及我們治理體系賴以建立的法治基礎。

刑事藐視法庭

該法第2(c)條將“刑事藐視”定義為透過言語(口頭或書面)、標誌或可見的表達方式發表任何內容,或進行任何其他行為,這些行為:

  • 誹謗或意圖誹謗,或降低或意圖降低任何法院的權威;或

  • 損害、干擾或意圖干擾任何司法程式的正常進行;或

  • 以其他方式干擾、意圖干擾、阻撓或意圖阻撓司法公正。

誹謗權威

任何使訴訟當事人減少對法院司法公正的信心,或對法院或法官的公正性或公平性產生疑慮的出版物,都構成誹謗法院權威。

干擾司法程式

任何剝奪任何訴訟當事人公平審判權的程式干擾都構成藐視。媒體審判就是這樣一種干擾。不需要實際干擾;僅僅是可能干擾的行為就足以構成犯罪。

干擾司法行政

司法行政意味著公眾可以不受阻礙地向法院提起糾紛。一旦此類糾紛向法院登記,就不應有任何干擾。

藐視的處罰

該法第12條規定了藐視法院的處罰。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被賦予了懲罰藐視法院行為的權力。如果法官發現某人犯有藐視法院罪,則有權處以罰款或將其監禁一段時間。規定的處罰是簡單監禁,最長可達六個月,或處以最高可達兩千盧比的罰款。

藐視法庭的補救措施

如果被告道歉,可以免除其罪責,並可減免對其判處的刑罰。法院應對此道歉表示滿意;只有這樣,他才能免除藐視法庭的處罰。其背後的原因可能是被告:

  • 缺乏對命令的瞭解;或

  • 如果被不服從的命令含糊不清;或

  • 如果他真誠地道歉,則不應拒絕此道歉,因為它是有條件的或限定的。

結論

藐視法庭,作為一項規定法院內部行為準則的條款,是懲罰不服從法院命令的人的一種方式。然而,印度刑法典中關於干擾司法行政的各項規定,以及《藐視法院法》中的排除條款,以及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根據印度憲法賦予的藐視權力之間的重疊,似乎是這方面問題的根源。

關於處理干擾司法行政的印度刑法典的各項規定以及《藐視法院法》中的排除條款,由於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遵循的不一致的解釋,情況變得更加複雜。

常見問題

Q1. 什麼是1971年《藐視法院法》?

A1. 1971年《藐視法院法》是一部定義和規範藐視法院罪行的法律。它規定了懲罰違反法院尊嚴和權威的人(包括擾亂法庭程式、不服從法院命令、發表有偏見材料和干擾司法行政)的規則和程式。

Q2. 根據1971年《藐視法院法》,藐視的處罰是什麼?

A2. 藐視法院的處罰可能因違規的嚴重程度而異。它們可能包括罰款、監禁和取消擔任某些職位的資格。刑事藐視法院的最高刑罰是兩年監禁,而民事藐視法院的最高刑罰是無限期罰款。

Q3. 1971年《藐視法院法》如何保護司法系統的完整性?

A3. 1971年《藐視法院法》透過確保法院能夠有效運作且不受干擾來保護司法系統的完整性。它勸退個人從事可能破壞法院權威或妨礙司法行政的行為。透過懲罰犯有藐視法院罪的人,該法有助於維護公眾對法律體系的信心。

Q4. 根據1971年《藐視法院法》,誰可以提出藐視法院的指控?

A4. 法官、訴訟當事人或公眾成員等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藐視法院的指控。但是,總檢察長可以在嚴重的法院藐視案件中提起訴訟。

Q5. 法院能否根據1971年《藐視法院法》施加報道限制以防止藐視行為?

A5. 法院可以根據1971年《藐視法院法》施加報道限制以防止藐視行為。這些限制可以防止發表可能損害司法行政的資訊,例如證人的身份或正在進行的調查的細節。

更新於: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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