蔑視法庭法案:概述
憲法的第129條和第215條規定了法院可以對試圖破壞或嘲笑著名機構、維護該著名組織的聖潔和地位的人進行藐視法庭處罰的條款。1971年《蔑視法庭法案》是目前管理該國蔑視法庭法的法律,該法案於1926年首次透過,最近一次修訂是在2006年。
歷史
1952年《蔑視法庭法案》並沒有賦予法院任何新的權力。然而,它在兩個方面與1926年的先前法案有很大不同:首先,它將“高等法院”的定義擴充套件到包括司法專員法院;其次,它賦予上述法院審理其下屬法院蔑視案件的權力。但令人驚訝的是,關於蔑視規則仍然存在很多模糊之處,並且在任何法案中都沒有對“蔑視”一詞進行定義。很明顯,鑑於憲法保障的兩項基本自由,即言論自由權和人身自由權,需要解決上述法律。為了改革該國的整個蔑視法令,一個委員會於1961年成立,由已故的H.N. Sanyal領導。該委員會的建議成為1971年《蔑視法庭法案》。
什麼是蔑視法庭?
1971年《蔑視法庭法案》第2(a)條將該短語定義為“民事蔑視或刑事蔑視”。儘管本質上在性質和實質上有所不同,但這兩者有時可能非常難以區分。刑事蔑視是對整個社會的一種犯罪,其中蔑視者透過其言論或行為破壞了法院的權威,並使其聲譽受損。民事蔑視是一種私人不法行為,損害了有權從已被違抗的命令中受益的當事人的利益。
蔑視法庭的型別
以下是兩種主要的蔑視法庭型別
民事蔑視
刑事蔑視
讓我們分別簡要討論一下它們
民事蔑視
民事蔑視被定義為任何個人故意不服從法院的命令、法令、指示、判決或令狀,以及故意違反對法院做出的承諾,如1971年《蔑視法庭法案》第2(a)條所述。這些從根本上來說是私人犯罪,因為民事蔑視剝奪了當事人獲得該命令所確立的利益的權利。換句話說,有權從法院命令中受益的人通常是這種不公正行為的受害者。
刑事蔑視
刑事蔑視在1971年《蔑視法庭法案》第2(c)條中被定義為透過言語、手勢、標誌或可見的表示(無論口頭或書面)傳播任何資訊。
批評
為了改進媒體對法律和司法問題的報道,退休最高法院法官兼印度新聞委員會前主席馬坎德亞·卡特朱於2011年建議對1971年《蔑視法庭法案》進行修改。印度法律委員會於2018年3月獲得印度政府的授權,重新審查1971年《蔑視法庭法案》第2條,該條規定了蔑視罪。該委員會的任務是審查一項提議,該提議認為,“醜化法院”或刑事蔑視的罪行不應包含在蔑視法庭的定義中,而應僅限於民事蔑視或不服從法院命令的情況。
處罰
蔑視法庭的處罰在1971年《蔑視法庭法案》第12條中有所規定。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可以對蔑視法庭的行為進行處罰。根據該法案第12(1)條,被控蔑視法庭的人可能會被判處最長6個月的簡單監禁、最高2000盧比的罰款或兩者並處。
補救措施
2006年對1971年《蔑視法庭法案》進行了修訂,增加了第13條。新法律可以稱為2006年《蔑視法庭(修正)法案》。根據本條,存在某些具體情況或案件,其中不能對蔑視法庭行為進行處罰。
根據2006年《蔑視法庭(修正)法案》第13條(a)款,除非法院確信蔑視行為的性質嚴重干擾或傾向於嚴重干擾司法公正的執行,否則本法所指的任何法院不得因蔑視法庭而受到處罰。
如果法院認定該行為是在公共利益中進行的,並且使用該抗辯的請求是真誠的,則根據該法案第13條(b)款,它可以基於真實性的理由給予抗辯。
蔑視法庭程式
1971年《蔑視法庭法案》中有兩條涉及蔑視法庭程式的條款。其中一條討論的是記錄在案法院的程式,而另一條討論的是不涉及記錄在案法院的程式。
第14條規定了在記錄在案法院進行蔑視法庭程式的方法,但第15條規定了在記錄在案法院以外進行蔑視法庭程式的程式。
在法庭外犯下的蔑視行為
與民事蔑視相反,在法庭外犯下的刑事蔑視行為,1971年《蔑視法庭法案》第15(1)條規定了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等記錄在案法院發出的刑事蔑視通知。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可以採取以下列出的方式對刑事蔑視行為發出通知
如果中央政府通知與德里聯邦屬地高等法院相關的法律官員繼續進行動議,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將其視為在其他地方犯下的蔑視法庭行為。
如果有人在總檢察長的書面批准下繼續進行。
根據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總檢察長的動議。
根據該法案第15(2)條,高等法院可以根據本法案的規定,在從屬法院發生刑事蔑視的情況下采取具體措施。
第三方蔑視
建立某人對蔑視法庭負責的唯一要求是證明他們知道被違反的命令。不需要證明不服從法院命令的人可以被追究責任。
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例
最高法院律師協會訴印度聯盟及他人
在本案中,法官裁定,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都可能使用議會曾經授權的蔑視法庭程式。這意味著1971年《蔑視法庭法案》第12(1)條的規定(規定最高罰款為5000盧比和6個月監禁)在本案中適用。
扎希拉·哈比布拉·謝赫及他人訴古吉拉特邦及他人
在本案中,法院裁定,1971年《蔑視法庭法案》的蔑視處罰僅適用於高等法院,並且是最高法院的一般參考。由於最高法院被賦予了印度憲法起草者未賦予的廣泛權力,因此作出的判決缺乏理由。這令人擔憂,因為該判決沒有得到邏輯的支援。
結論
任何表現出對法院的不敬的行為或舉止都被視為蔑視法庭。這可能包括干擾司法公正執行的行為或舉止,例如不服從法院命令、擾亂法庭訴訟或未經傳喚而未出庭。
此外,蔑視法庭可以是民事或刑事的。民事蔑視涉及不服從或抗拒法院命令,處罰通常是罰款或監禁,直到當事人遵守法院命令。刑事蔑視涉及干擾司法秩序的執行的行為,例如擾亂訴訟或威脅法官。刑事蔑視的處罰可能包括罰款和監禁。
常見問題
Q1.憲法中是否對蔑視法庭進行了定義?
A1.根據印度憲法第129條,印度最高法院應為記錄在案法院,並應擁有此類法院的所有權力,包括懲罰對其自身蔑視的權力。
Q2.當某人受到蔑視對待時會發生什麼?
A2.從本質上講,蔑視法庭被視為一種干擾,可能會干擾法院開展業務。任何不服從法院的人可能會被法官處以罰款和/或監禁。通常,當事人在同意遵守法院指示後會被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