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收費法:概覽
法院收費法,顧名思義,主要目的是規定提交法院使用的檔案相關的費用。該法沒有序言解釋其目的,但很明顯,其主要目標之一是為法院和其他辦公室提供的服務收取費用。
法律目的
該法是一部財政法,其主要目標是保護國家收入,而不是將其次要目標定為脅迫當事人。該法不僅規定了費用,還規定了費用的計算方法,以及在印度法院接收、提交、註冊或使用該法第一和第二附表中列出的檔案的要求。該法還列出了無需加蓋印章即可在法院使用的檔案型別。
該法下的規則
這部法律的編寫方式不夠科學,因此可能難以理解。以下構建規則可以從已判決的案例中推斷出來:
必須嚴格解讀財政法律,例如法院收費法。只有透過明確無誤的條款,才能使當事人承擔義務或增加責任。換句話說,必須非常嚴格地解釋該法,而不是以一種會導致對價值較低的索賠要求更高法院費用的方式進行解釋,除非該法的措辭明確無誤,足以允許法院對救濟處以更高的義務。
如有疑問,應有利於當事人的方式解釋稅收法律。
如果最終法令的兩種解釋同樣合理可行,則應採用對當事人最有利的解釋。
該法下的規定
該法包含6章36節和3個附表。因此,該法下的規定如下:
規定 | 章節 | 說明 |
---|---|---|
第1節-第2節 | I | 初步 |
第3節-第5節 | II | 高階法院和總統轄區的小額訴訟法院的費用 |
第6節-第19節 | III | 其他法院和公共辦公室的費用 |
第19A節-第19K節 | IIIA | 遺囑認證、遺產管理令和遺產管理證書 |
第20節-第23節 | IV | 訴訟費 |
第25節-第30節 | V | 收費方式 |
第31節-第36節 | VI | 雜項 |
法院費用
應儘早決定法院費用的問題。如果法院在審查起訴狀後確定,所尋求的救濟被低估,並責令原告在法院設定的期限內糾正估值,則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條第11款駁回起訴狀。如果案件需要調查,法院應記錄當事人就該問題提出的證據;如果法院確定已支付的法院費用不足,則必須停止案件的進一步訴訟,責令原告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差額,如果原告未能這樣做,則應根據法院收費法第10條駁回案件。
根據第3節,第25至28節下文規定的收費徵收和方式程式適用於高階法院的原審管轄權和上訴管轄權;但是,它不適用於對高階法院單一法官判決的專利訴狀上訴,除高階法院申請規定的2盧比外,不收取任何法院費用。當政府根據代理規則將上訴提交高階法院解決時,第3節不適用。
結論
出於管轄權的理由,必須根據其標的物的市場價值而不是法院收費法的具體要求來評估一項訴訟。出於管轄權目的對訴訟的估值與用於計算法院費用的估值完全不同,因為前者基於標的物的價值,而後者基於法定法規設定的特定價值。法院收費法的規定不能總是作為確定訴訟或上訴管轄權價值的指南。
常見問題
Q1. 什麼是法院收費法?
A1. 法院收費法是一部規範財務的法律。其主要目標是保護或維護國家的收入。其透過的目的是確保國家的財政收入。
Q2. 法院費用的支付方式是什麼?
A2. 根據1870年法院收費法,根據該法徵收的所有法院費用應透過印花稅支付。這是全國法院費用的一般支付方式。
Q3. 應支付的法院費用金額是否因州而異?
A3. 是的,州法律管轄法院費用,必須支付的金額可能因州而異。
Q4. 什麼是多種訴訟?
A4. 多種訴訟是指標對同一訴訟原因分別尋求各種救濟的訴訟,對這些訴訟中尋求的救濟總額進行法院費用的評估。
Q5. 法律中對適當的政府作何定義?
A5. 該法第1A條對“適當的政府”作出了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