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仲裁:含義與範圍
1996年《仲裁與調解法》對印度早期的仲裁相關法律進行了編纂、加強和授權,包括1961年《外國仲裁裁決法》;1940年《仲裁法》;以及1937年《仲裁法》。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關於國際商事仲裁的示範法和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調解規則為此法律提供了額外的權威來源。它整合並監督了關於國內仲裁、商業糾紛仲裁以及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的立法。此外,它還概述了與調解相關的法律。
什麼是仲裁?
仲裁是一種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通常在法院之外進行。在這種安排下,爭議雙方根據其意願和方便選擇仲裁員,並共同決定仲裁的地點和日期以解決其爭議。
仲裁程式型別
以下是主要的仲裁型別:
國內仲裁:當問題提交給印度法院時,適用印度法律。國內仲裁的當事方應為印度血統或國籍。
機構仲裁:在這種型別的仲裁中,一個機構協助各方確定仲裁程式。該機構處理程式,包括任命仲裁員,設定提交檔案的期限等。機構仲裁透過提供行政支援來減輕各方的工作量。這種即時的支援有助於加快流程。
法定仲裁:在特定情況下,法律允許仲裁,這被稱為法定仲裁。如有衝突,《仲裁法》第一部分的規定應優先於任何其他法律。
臨時仲裁:臨時仲裁是指當事方獨立於仲裁庭作出決定的程式。
蹺蹺板仲裁:蹺蹺板仲裁也稱為鐘擺仲裁。在這種仲裁方式中,各方預先準備案件,然後請仲裁員在兩種可能性之間做出選擇。

印度仲裁委員會
委員會必須包括以下人員:
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前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或在仲裁管理方面具有必要專業知識和經驗的資深人士,擔任中央政府主席,由印度首席大法官協商決定。
機構仲裁從業者應熟悉並有經驗處理國內和國際仲裁。搜尋人員將由中央政府成員選定。
經主席成員協商,應提名在仲裁和替代性糾紛解決法律方面具有足夠專業知識的學者。
在法律和司法部法律事務司工作的印度政府秘書,或擔任聯合秘書級成員的替代者,當然職。
中央政府兼職成員將輪流選擇認可的工商組織的代表。
當然職的印度政府支出部聯合秘書級成員、財政部長或其授權的人員。
印度的仲裁程式
當雙方之間存在爭議時,可以使用仲裁。要啟動仲裁程式,需要當事方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該程式按以下方式進行。
為了對爭議進行仲裁,必須包含雙方簽署的合同或其他協議中的仲裁條款。單獨的協議或仲裁合同都可以包含仲裁條款。當事方還必須說明仲裁條款聽證會的地點。
索賠和答辯宣告——本條款受《法案》第23條的管轄。雙方接受仲裁程式後,選擇仲裁員。原告會建立一個索賠宣告,其中包括他們認為與情況相關的全部事實和支援性檔案。
仲裁員和仲裁庭會聽取雙方之間的爭議,並審查書面程式。然後,仲裁庭評估原告提供的資料或證據是否可靠,並繼續審理案件。這是第24條的規定。
仲裁裁決——仲裁員在聽證和審查後作出決定。雙方必須遵守並接受此決定。各方可以在法院對仲裁決定提出上訴,但不能在仲裁庭之前提出上訴。此條款包含在第31條中。
仲裁裁決的執行——仲裁員作出裁決後,必須執行該裁決。第35條和第36條包含此規定。
結論
在印度,仲裁顯著增加。為了在法院外解決衝突,平民現在也在其協議和合同中增加了仲裁條款。然而,仍然有一些判決和規則不明確。印度居民必須瞭解這些法案,才能有效地解決爭議。這一點至關重要,因為許多人缺乏足夠的資金來提起訴訟。這些問題可以立即得到公正和公平的解決。
常見問題
問:“仲裁”一詞是什麼意思?
仲裁是一種糾紛解決方式,在法院之外進行。在這種糾紛解決方式中,當事方擁有許多在訴訟糾紛解決方式中通常不可用的特權。在仲裁中,當事方同意的第三方提供報價以解決雙方之間的衝突。普遍共識是訴訟既昂貴又耗時。相反,仲裁是一種更簡單的選擇。
問:“調解”一詞是什麼意思?
這是一箇中立的第三方幫助爭議各方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的過程。此權力被委託給調解員。他可以表達他對沖突的看法,併為解決問題做出貢獻。換句話說,協議是各方願意妥協的標誌。
問:仲裁裁決作出後,受損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嗎?
仲裁程式完成後,裁決(仲裁庭的最終決定或判決在技術上被稱為裁決)作出後,該裁決對各方具有約束力。但是,不滿意的當事方可以就該裁決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問:仲裁是否優於訴訟?
表面上看,訴訟和仲裁都是獨特的,並且在各自領域都是最佳的糾紛解決系統。但是,如果我們討論刑事案件,則仲裁沒有餘地。對於刑事案件,唯一的選擇是訴訟。而對於民事案件,當事方都有兩種選擇。在這裡,根據緊急程度、協議條款和管轄權,仲裁通常是更好的選擇。透過仲裁,可以在聽證日期、聽證地點、仲裁員的選擇、聽證時間方面方便當事方,並在此之上,仲裁員的費用可協商,從而迅速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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