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團審判:含義和範圍


在許多普通法法院體系中,重大刑事案件由陪審團審理。基於偏見,陪審團審判在亞洲大多數普通法國家中已被廢除。許多民法國家也將其刑事司法體系中引入了陪審團或陪審法官。在世界其他地區,實際的民事陪審團審判幾乎不存在。

即使在特定案件中考慮進行法官審判時,陪審團審判的使用(在普通法體系而不是民法體系下發展而來)也對美國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性質產生了重大影響。在沒有陪審團的國家,陪審團審判的重要性要低得多。

陪審團審判的含義是什麼?

在案件審判中,一群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稱為陪審團)的任務是根據相關事實和證據的陳述做出裁決。刑事審判中始終有 12 名陪審員,但法律允許在審判過程中最多解僱兩名陪審員。陪審團是由一群宣誓按照法院指示提供裁決的人組成,而法官則是負責主持案件程式的人。

在美國,陪審團審判通常更受歡迎,因為它允許律師進行更有說服力的情感辯論。但是,由於陪審員經常存在偏見和偏袒,這也是陪審團審判在全球範圍內(包括美國)減少的一個因素。

陪審團審判的種類

陪審團審判主要分為兩類:

大陪審團

大陪審團由 16 至 23 名成員組成,決定是否有足夠的證據進行審判,以及是否有足夠的理由對被告提起訴訟。由於公眾無法觀看或聽到這一點,因此它不是公開記錄。該委員會決定是否應宣佈被告無罪並將其釋放,或者是否應針對被告採取適當的法律行動,並對其犯下的罪行進行公正的審判。因此,大陪審團不會出現在審判過程中。

小陪審團

"小陪審團"一詞指的是在審判期間聽取各方論點、評估證據並決定被告是否有罪的一組陪審員。此審判的結果將為公眾所知,許多公眾成員出席觀看著名的案件,並熱切地等待陪審團的裁決。小陪審團由 6 至 12 人組成。儘管這些案件通常對公眾開放,但陪審團的審議是高度私人的事宜。由於印度從未有過大陪審團,因此始終由法官決定哪些案件將進行審判,以及哪些嫌疑人應因缺乏證據等原因而獲釋。

陪審團審判的演變

印度的第一次陪審團審判發生在 1665 年的馬德拉斯,被告是一位名叫阿森蒂亞·道斯的英國女性。陪審團制度發生了變化,有利於英國人,總統城鎮被用來推廣陪審團審判,主要針對歐洲人、英國人和富有的印度人。1860 年頒佈了《印度刑法典》,1861 年頒佈了《刑事訴訟法典》。

然而,由於印度識字率高,大多數潛在的陪審員過去都是外國人。由於陪審團在各種案件中的偏見,1958 年釋出的法律委員會第 14 號報告建議廢除陪審團審判。備受爭議的 K.M. 納納瓦蒂 案件為廢除印度的陪審團審判鋪平了道路。

印度著名的陪審團審判案例:K.M. 納納瓦蒂訴馬哈拉施特拉邦

1959 年,在 K.M. 納納瓦蒂訴馬哈拉施特拉邦一案中,被告被指控謀殺其妻子的情人普雷姆·阿胡賈。最初,陪審團宣判納納瓦蒂無罪;然而,孟買高等法院推翻了這一裁決,導致該案重審時進行法官審判。被告作為海軍部隊成員,不得不經常離開孟買工作,將家人留在身後。K.M. 納納瓦蒂的妻子西爾維婭·納納瓦蒂感到孤獨,並與汽車公司老闆普雷姆·阿胡賈攀談起來。

為了從船上的倉庫裡取走一把半自動手槍和六發子彈,納納瓦蒂去了他的船上並編造了一個理由。之後,他去了阿胡賈的家並在那裡槍殺了阿胡賈。媒體的極端偏見極大地影響了此案的結果,最終導致了印度陪審團制度的崩潰。納納瓦蒂最終被馬哈拉施特拉邦州長維賈亞拉克斯米·潘迪特赦免。

陪審團審判的失敗

陪審團審判的失敗包括以下方面:

  • 英國統治時期在印度使用的陪審團制度存在偏見和偏袒,導致下層印度人被錯誤定罪並進一步受到壓迫。

  • 由於情感依戀和過多的媒體攝入,媒體可能會影響人們的判斷,導致陪審團做出錯誤的決定。這可能導致法庭中由於偏見而產生有偏見的裁決。

  • 更有錢的一方經常威脅或收買陪審員,迫使他們違背自己的良知投票,導致司法不公。此外,他們被迫根據更有權勢的一方的意願做出決定,導致不公平。

結論

儘管陪審團審判在印度曾被廣泛使用,但由於多種原因,它們經常未能提供公正的司法。儘管識字率正在上升,但由於陪審團制度的程式昂貴、耗時且冗長,因此不應恢復該制度。在像印度這樣發展中的國家中,陪審團制度將不切實際。

常見問題

陪審團是什麼?

陪審團是一群宣誓對提交給他們的主題提供裁決的人。這是一群被挑選並宣誓調查事實問題並根據證據做出裁決的人。

誰成為法庭的陪審員?

每個地區法院隨機選擇已登記投票和持有駕照的當地居民的姓名。隨機選擇的人員填寫一份問卷,以幫助確定他們是否有資格擔任陪審員。

誰給出裁決,法官還是陪審團?

陪審團首先根據證據確定事實,然後根據法院的指示適用法律,最後,它做出結束案件的裁決。

更新於: 2023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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