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含義和定義
審判是確定被告是否有罪的關鍵步驟。每一次審判都是對犯罪事實的調查。需要進行公正合理的審判。刑事審判的目的是減少社會犯罪,並將懲罰作為威懾手段。審判將每日進行,不會中斷。根據犯罪的嚴重程度、強度和司法管轄區,會進行幾種型別的審判。
審判是什麼意思?
“審判”一詞是指案件程式中法官審理指控並作出判決的階段;它在刑事訴訟法中沒有明確定義。審判階段始於指控的形成,結束於判決。過去,印度曾實行陪審團審判制度,即由一群陪審員在案件程式結束後對他們所認定的內容進行投票,判決結果將根據多數票決定。在具有里程碑意義的 K.M. Nanavati訴馬哈拉施特拉邦案 (1962 AIR 605 1962 SCR Supl.) 之後,這種方法被廢棄了。
審判的種類
有四種不同的審判型別,如下所示:
逮捕令審判
當案件從在派出所或治安法官面前提起立案報告開始時,就會進行這種審判。在逮捕令案件中,犯罪是指那些判處兩年以上監禁、無期徒刑或死刑的罪行。在1973年刑事訴訟法第十八章第225-237條中,規定了在會議法庭進行審判的條款。
根據刑事訴訟法進行逮捕令審判的程式.
1973年刑事訴訟法第244-247條處理案件並非在派出所立案的情況。1973年刑事訴訟法第238-243條處理在警方面前提起立案報告的程式。1973年刑事訴訟法第248-250條涉及審判的結束。在警方程式中,治安法官必須對起訴書中包含的證明檔案感到滿意,並且如果缺乏明確的罪證,有權釋放被告。
在私人控告中,檢方提出證據後,被告方必須提供其證據,如果治安法官不滿意,他或她可以駁回被告。但是,如果被告沒有被釋放,則必須遵循第246條中規定的程式。
傳票審判
當所犯的罪行判處不到兩年的監禁時,就會進行這種審判。由於治安法官根據第204(1)(a)條向被告發出傳票,因此無需就該審判提出指控。這些審判不需要採取許多程式,而且不如會議審判正式,因此它們保證了審判。關於傳票案件審判的規定載於1973年刑事訴訟法第二十章第251-259條。
根據刑事訴訟法進行傳票審判的程式
第251條要求將被告的控告化學品披露給治安法官,然後根據這些物質詢問被告是否認罪。如果被告認罪,第252條規定了要遵循的程式,第253條規定了如果被告透過使者認罪則要遵循的程式;如果被告不認罪,則遵循第254條規定的程式,第255條根據訴訟程式作出判決。
如果治安法官確定可以撤銷案件,控告方也可以在案件結束前撤回其控告。該法的第259條賦予法院將傳票案件轉換為逮捕令案件的權力。
會議審判
如果所犯的罪行判處七年以上監禁、無期徒刑或死刑,則會啟動這種審判程式。該審判正在會議法院進行,該法院從治安法官處收到案件。在1973年刑事訴訟法第十八章第225-237條中,規定了在會議法庭進行審判的條款。
根據刑事訴訟法進行會議審判的程式
根據第225條,必須由一名公共檢察官進行此項審判,法官有權宣告被告無罪。如果被告認罪,法官可以對此事作出裁決;如果不是,法官將設定一個日期來提交相關證據。根據第232條,如果證據和其他相關事實和資料不能使他們滿意,法官有權釋放被告。
根據第233條,被告必須提供支援他的證據作為他的辯護。第234條和第235條涉及辯論過程和法官最終的有罪或無罪判決。根據第236條處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9(2)條提出的案件。
簡易審判
這種審判在可以迅速審理案件的司法管轄區舉行。通常,這種型別的審判用於簡單且不太複雜的問題。1973年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章第260-265條涵蓋簡易審判。
根據刑事訴訟法進行簡易審判的程式
第260條規定了法院進行簡易審判的能力,第261條規定了二級治安法官可以進行簡易審判的條款。第262條處理簡易審判的程式,這幾乎與傳票審判的程式相同。如果被告不認罪,治安法官必須記錄證據並在宣判時對其進行簡要陳述(根據第264條)。
結論
印度司法制度複雜,審判程式根據犯罪的嚴重程度和報告的地點而分開。由於立法始終可能發生變化,未來可以預期新的和更復雜的程式。該法典經過精心設計,以獲得更好的結果。
常見問題
Q1. 根據刑事訴訟法,在法院進行的審判是什麼?
A1. 在會議法院進行的審判將由一名公共檢察官處理起訴。被告有權聘請他選擇的律師。如果他無力聘請辯護律師,法院將由國家支付費用聘請一位律師。
Q2. 根據刑事訴訟法,什麼是公平審判?
A2. 公平審判是指對被告、證人或審判中的問題沒有偏見或偏見。
Q3. 刑事訴訟法的哪一部分規定了公平審判的權利?
A3. 保證我國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並載於印度憲法第22(1)條的是獲得免費法律代理的權利。1973年刑事訴訟法第304條也包含了這一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