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律機構:含義與型別


國際公約和條約的發展表明,國際社會越來越認識到,在戰爭和和平時期保護個人對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至關重要,並且國家的權利受到限制。執行這些限制是建立這些限制的關鍵含義。現在的重點轉向已建立並用於確保戰爭和和平法得到正確和有效執行的機構。

國際法律機構的含義是什麼?

國際法律機構是人為創造的規則和規範體系,用於管理和規範個人的行為。此類機構最重要的作用是保護每個人的利益和權利,無論其種族、性別和原籍國如何。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首次提出了國際機構的概念,並進行了嘗試;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這一概念以聯合國的形式得到鞏固。根據《憲章》,聯合國的首要目標是:

  • 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

  • 發展和促進國家間的友好關係;

  • 在解決經濟、社會、文化和人道主義問題以及促進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方面實現國際合作;以及

  • 成為協調各國行動以實現這些目標的中心。

國際法律機構的型別

主要的國際法律機構型別包括:

1.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聯合國會員國同意接受並執行安全理事會根據現行《憲章》做出的決定。聯合國成員同意,安全理事會負有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並且在履行這一責任下的義務時,安全理事會代表他們採取行動。這確保了聯合國及時有效地採取行動。

安全理事會在履行這些職能時,必須遵守聯合國的目標和原則。大會將收到安全理事會的年度報告以及在需要時提交的特別報告。

根據《憲章》第26條,安全理事會負責制定計劃,提交給聯合國成員,以建立一個由第47條中提到的軍事參謀委員會協助的軍備管制制度,以促進在最少轉移世界人力和經濟資源的情況下建立和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改革提案

聯合國安理會改革的要求基於五個主要方面:

  • 成員資格的特點(常任和非常任)。

  • 五個常任理事國控制否決權問題。

  • 地域代表性

  • 擴大的理事會規模及其組織結構

  • 大會與安全理事會之間的聯絡

2. 國際法院

這包括:

  • 國際法院

  • 國際刑事法院

  • 國際海事法法庭

I. 國際法院

聯合國的主要法院是國際法院。其總部設在荷蘭海牙和平宮。設立國際法院的原因如下:

  • 法院的職責包括就聯合國公認機構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意見,以及根據國際法解決各國政府提交的法律糾紛。

  • 聯合國的主要法院應為國際法院。它將根據附錄規約運作,該規約是現行《憲章》的一個關鍵組成部分,並基於國際常設法院規約。

  • 國際法院規約適用於所有聯合國會員國。

  • 每個聯合國成員都同意遵守國際法院在其參與的任何爭端中的裁決。

  • 大會或安全理事會可以就任何法律問題向國際法院尋求諮詢意見。

II. 國際刑事法院(ICC)

國際刑事法院(ICC)是起訴重大國際罪行(如種族滅絕罪、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的最後手段法院。20世紀90年代為處理前南斯拉夫和盧安達發生的暴行罪而設立的臨時國際法庭為該法院的設立提供了動力。1998年7月,法院的成立條約《羅馬規約》獲得批准,並於2003年正式開始運作。此後,國際刑事法院在提高人們對問責制必要性的認識方面取得了進展,對中非共和國、達爾富爾、蘇丹、剛果民主共和國和烏干達的調查結果提出了指控。然而,檢察機關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來定罪是法院業績缺陷之一。

國際刑事法院還面臨嚴峻的政治和法律障礙,例如阻撓逮捕以及國際刑事法院成員國提供的資金不足以應付其不斷增加的案件數量。隨著涉及人權的國際罪行持續增多,法院的任務證明既更為必要,也更難執行,這超出了其創始人的預期。國際刑事法院的權力如下:

  • 犯罪發生國或犯罪者出生國是《羅馬規約》的簽署國。

  • 只有在國家法院不能或不願行使權力的情況下,國際刑事法院才能這樣做。只有在2002年7月1日《規約》生效後發生的罪行才受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

III. 國際海洋法法庭 (ITLOS)

位於德國漢堡的國際海洋法法庭是一個政府間組織。ITLOS是根據1982年12月10日聯合國第三次海洋法會議的授權設立的。該機構的主要目標是管理海洋空間及其中的資源。如果(兩個或多個國家之間關於資源開發的)發生爭端,其職責是友好地解決爭端。

3. 國際仲裁法庭

這包括:

  • 常設仲裁法院

  • 世貿組織上訴機構

  • 世貿組織爭端解決小組

  •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爭端解決小組

  • 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

  • 體育仲裁法庭

  • 歐安組織調解和仲裁法院

國際法律法庭

國際法庭有兩個不同但相關的職能。他們首先將那些對國際法造成嚴重違反行為的人繩之以法。在這方面,國際司法法庭允許起訴違反戰爭法和和平法的人。此外,國際法庭的存在和效力對未來的不法行為具有威懾作用。如果人們相信他們的行為將受到懲罰,從作戰士兵到政治領導人,他們將不太可能違反法律。這樣,威懾,法庭的第二個目標,就從第一個目標邏輯地推匯出來。

根據其預期的範圍和持續時間,國際法法院可分為兩大類。它們可能只為短期和特定目的而設立。這些法庭是按需設立的。它們也可能為了持續滿足全球社會的需要而設立。

結論

雖然建立永久性的國際法律機構和制定分別規定國家和個人可接受行為的國際法,標誌著國際事務的重大發展。最近已採取行動,賦予國際社會更大能力來應對人類苦難。新興的保護責任原則反映出一種願望,即支援各國在人道主義理由下進行干預的法律能力。

常見問題

問:國際法的淵源是什麼?

公約、宣言、協定、條約和其他檔案以及習慣等是主要淵源。例如,關於氣候變化的全球協議是《京都議定書》。

問: 這些國際機構的主要作用是什麼?

這些國際機構的主要作用包括:

  • 制定國際法律和規則,以規範國際事務;

  • 解決在處理國際事務中出現的爭端,維護不同國家之間以及不同國家人民之間的友好關係。

  • 保護每個國家以及每個人的利益和權利,無論其種族、性別和原籍國。

問: 國際法的含義是什麼?

國際法包括規範和原則,這些規範和原則規定了國家和個人之間如何互動,以及他們如何與其他國際組織互動。

問: 為什麼國際法如此重要?

建立國際法體系是聯合國最偉大的成就之一,這對於促進國際和平與安全以及經濟和社會發展至關重要。

問: 國際法的特點是什麼?

國際法的特點是,擁有平等主權的國家構成其主要參與者。可以使用制裁來勸說“違規”國家;然而,國際法並非強加於國家,它沒有立法機構,也不是強制性的。

更新於: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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