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多元主義:定義和含義


儘管長期以來在法律研究中被否定,“法律多元主義”一詞自本世紀初以來卻出人意料地引起了人們越來越多的興趣。國家在各種法律制度中的作用現在反映在法律多元主義的思想中,並由其產生。本文重點介紹了法律多元主義研究領域發展的關鍵階段,同時側重於國家法律的功能。

法律和法律多元主義的研究與各種社會理論流派相互作用,從高度抽象的理論如進化論到社會現象的一般理論如結構主義和功能主義,以及以行動者為導向的方法如結構化、社會建構主義和行動者網路理論。

法律多元主義的含義是什麼

“法律多元主義”指的是兩種或多種法律制度在同一社會領域共存的情況。格里菲斯將“法理學”視角下的法律多元主義定義為歐洲國家建立殖民地時,將自己的法律制度疊加在先前存在的制度之上而產生的特定雙重法律制度問題,並將“社會科學”視角下的法律多元主義定義為社會中一種經驗狀態(在社會群體中,不屬於單一“體系”的法律秩序共存)。

本文的文獻綜述主要關注“社會科學”視角下的法律多元主義。本文首先對比了傳統和當代的法律多元主義。傳統法律多元主義考察土著法律和歐洲法律的交匯點。新的法律多元主義強調每個社會都存在多種規範秩序。根據這種觀點,研究應集中在正式法律制度如何與其他與之相關但獨立於其且依賴於其的秩序結構相互作用。

法律多元主義的歷史

法律多元主義的概念在社會科學中相對較新,但在歷史上卻一直存在。它為古代帝國提供了實現主權規範邏輯的精確“可能性條件”。在規範性方面,這種國家模式也提到了構成其組成部分的個人的多樣性。所有早期帝國都意識到了這一點,並採取了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在後威斯特伐利亞國際秩序中,民族國家及其政治對應物——帝國和殖民國家,都獲得了政治和法律上的動力。

由於這種發展,“哪裡有社會,哪裡就有法律”的格言變成了“哪裡有國家,哪裡就有法律”。在19世紀民族國家和將國家-人民-法律聯絡神聖化的意識形態出現之前,法律多樣性的存在並不被認為是麻煩的。這與現代性理論和社會結構、發展和線性進步的進化論觀點相一致,其中也包括帝國主義和殖民主義。

儘管在殖民政府中,這種現象在現實中持續存在,在殖民政府中,新興的民族國家努力消除國內法律哲學中任何法律多元主義的痕跡,但法律多元主義的現實需要被接受,至少作為一項行政必要性。

印度的法律多元主義

印度官方的基於信仰的多元主義制度是為了將長期存在的宗教習俗制度化而發展起來的。這種多元主義制度包括“穆斯林”或伊斯蘭教法,儘管它在很久以前就已經存在,但其官方法律淵源可以追溯到1937年的《伊斯蘭教法法令》,該法令將一部分菲克赫(基於伊斯蘭教的法律,並在伊斯蘭教典籍中進行解釋)編纂成法。

印度教法是印度更大法律體系的一部分,尤其用於解決家庭問題。儘管如此,它還包括錫克教徒和佛教徒,使其比穆斯林法更具包容性。2001年的《印度離婚(修正)法》修改了關於基督徒離婚、分居、贍養和收養的條款,使其更接近英國的條款,自2000年代以來,基督教法已被確認為多元司法管轄區,從而形成了一個高度互聯的法律體系。

一些地方將堅持宗教法律的不同解釋,並將其納入殖民時代的框架,例如在果阿看到的框架,這隻會加劇這種法律矩陣的複雜性。因此,一個人可選擇的法律選項可能會因其居住地、個人信仰和當地主要宗教而異。

為什麼法律多元主義很重要?

“法律多元主義”指的是在一個(人類)群體和/或特定地理位置記憶體在多個法律制度。在以前的殖民地,前殖民政府的法律可能與更傳統的法律制度(習慣法)共存,多元法律制度尤其普遍。因此,規範性企業家精神、發明和解釋存在許多領域;因此,監管並非官方壟斷。

國家法律支配著錯綜複雜的對手和盟友網路,而不是一片無人管理的領域。它對周圍各種當地物種的影響取決於它如何與它們互動;中央官方機構本身為持久而廣泛的當地變體提供了背景。

在私營行政、土著法律、半自治社會領域和地方法律文化等類別下,對這些從統一性和一致性中產生的眾多突破進行了研究。我們高度重視多元性,因為無所不包的綜合法律制度的中心主義理想實際上是現代法律意識形態的一部分,而不是對它的描述。在現代世界中,組織經常在多個法律框架下運作。“法律多元主義”指的是在同一社會區域內法律的共存。

法律多元主義最初是在殖民背景下定義的,當時殖民統治者將歐洲法律制度置於已經存在的土著制度之上,現在它被認為是所有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以及殖民地和後殖民地國家都存在許多法律制度。

結論

我們已經表明,對多元法律秩序的人類學分析在向國家法律靠攏和遠離國家法律之間交替進行。這種情況發生在與連續的社會和法律理論的互動中,以及由於感知到的社會經濟和政治變化而導致的結果。進化論構建了從“原始”到現代國家法律的單線性發展。結構功能主義理論過於專注於尋找他們在殖民地發現的法律的內部運作,以至於國家退到了後臺。

這些研究都基於一個觀點,即秩序是由法律建立的。美國法律現實主義學派、英美法律理論以及20世紀中葉人類學轉向衝突研究,將法律研究限制在爭端上。歐洲法律人類學的研究核心是法律在各種法律制度互動中的社會功能。

常見問題

Q1. 批判性法律多元主義是什麼?

Ans. 社會法律學者用法律多元主義的思想挑戰了法律作為政治國家及其產物而產生的傳統一元論觀點。

Q2. 個人法律中的法律多元主義是什麼?

Ans. “法律多元主義”指的是在單一文化或地區記憶體在多個法律制度。在以前的殖民地,前殖民政府的法律可能與更傳統的法律制度(習慣法)共存,多元法律制度尤其普遍。

Q3. 多元主義的本質是什麼?

Ans. 正如前面所說,在共享文化中尊重和融入多樣性需要特定的心理取向。這種方法需要在文化內部的個人、社會和系統層面得到體現。多元主義的本質就是這種觀點的本質。

Q4. 多元主義是民主嗎?

Ans. 具有多個權力中心的政治結構被稱為多元民主。如今的民主本質上是多元的,因為它們允許結社自由。因此,多元性可能不需要民主。

更新於: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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