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法律體系:含義與意義
世界各國的法律體系主要分為兩大類:基於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民法體系和源於主要由法官判例形成的英國普通法的普通法體系。除了這兩大主流之外,還有一些所謂的“混合”法律體系,其中包含了民法和普通法的混合;所有法律體系在某種程度上都是混合的。法律和規範混合的普遍性對比較法和法律理論具有重要意義。最明顯的是,它挑戰了法律民族主義、實證主義、中央集權主義和一元論。更直接地說,它破壞了將多元和動態的傳統分解成離散的、封閉的法律家族或體系的做法。但是,對法律和規範混合的研究可以使我們能夠建立更準確、更有用和更容易理解的法律概論。
什麼是混合法律體系?
傳統上,“混合”一詞僅用於描述一小部分法律體系或司法管轄區,這些體系或管轄區受到了民法和普通法傳統如此顯著的影響,以至於它們無法舒適地歸入任何一方。
混合法律體系在全球化中的重要性
混合法律體系在全球化中的重要性在於,南非法、蘇格蘭法以及其他真正的混合法律體系已經證明,世界上兩個主要的法律體系,即普通法和民法,可以在一個統一的法律體系中和平共處。此外,一些在混合法律體系中發展起來的理念和制度,例如南非和蘇格蘭的信託法以及取代了晦澀過時的英國抵押法的蘇格蘭標準土地擔保,具有真正的混合特性,因此適用於歐洲私法等協調專案。
混合法律體系的起源
南非、蘇格蘭、路易斯安那州、魁北克、波多黎各、斯里蘭卡和菲律賓是真正的混合法律體系的例子,因為它們具有以下三個不同的特徵:
首先,它們由民法和普通法的真正混合組成,幾乎沒有宗教法、習慣法或教會法的直接影響。例如,土耳其的情況並非如此,其家庭法受到了穆斯林宗教規定的強烈影響。
其次,民法和普通法的雙重因素的存在對任何客觀的觀察者來說都是顯而易見的。例如,在美國,人們承認德克薩斯州和加利福尼亞州的司法管轄區包含民法的要素。然而,它們被歸類為普通法轄區。相比之下,路易斯安那州顯然是一個民法轄區。
第三,在這些混合司法管轄區中,內容的結構分配主要是私法民法和公共英美法。
南非
1495年,即哥倫布於1492年發現美洲三年後,巴託洛梅烏·迪亞士成為第一個繞過好望角航行的人。他這樣做是為了前往遠東,獲取香料在利潤豐厚的歐洲市場上出售。南非共和國是一個混合司法管轄區,其法律制度反映了民法和普通法的要素,以及非洲部落習慣法。民法遺產是“羅馬-荷蘭法”,大約在1652年由第一批荷蘭定居者帶到好望角,當時該殖民地由荷蘭東印度公司管理,主要作為荷蘭商人和海員往返荷蘭和東印度群島長途旅行中的“補給站”。
殖民政府建立了一個土地登記制度和一個法院網路。羅馬-荷蘭法文獻是透過荷蘭在亞洲的領土和開普敦由在荷蘭萊頓大學學習的學生獲得的。到1795年,開普敦的人口包括17000名殖民者,26000名從莫三比克、馬達加斯加、印度和馬來西亞進口的奴隸,以及14000名布須曼人和霍屯督人。祖魯人和科薩人與北方地區進行著內部戰爭。
蘇格蘭
與南非一樣,蘇格蘭也擁有一個混合法律體系,它由主要源於羅馬法的民法和源於英國法的普通法構成。塑造現代蘇格蘭法發展的羅馬法主要是,如果不是全部的話,是由註釋學者復興和理解的羅馬法,以及此後理解這些從古代倖存下來的文字並將其付諸實踐的羅馬法學家連續學校所理解的羅馬法。
路易斯安那州
路易斯安那州首先在1712年和1717年頒發給商貿冒險家公司的特許狀中受制於法國的法令、條例和巴黎習慣法,這些法律在該地區於1731年成為皇家殖民地時仍然有效。路易斯安那州於1763年割讓給西班牙後,法國法律仍然有效,直到1769年,它們才被西班牙法律和制度正式取代,並且,如果以後的法律沒有具體的規定,則採用《七編法》(Siete Partidas)(一部法律彙編,基於查士丁尼彙編和註釋學家的學說,由阿方索十世國王於1265年編纂)。在該地區於1800年歸還法國之後,西班牙法律繼續有效,因為法國在1803年只擁有主權二十天,之後美國於同年12月20日佔領了路易斯安那州。
混合制度和法律多元化與歐洲殖民統治密切相關。荷蘭、英國、法國、德國、比利時、葡萄牙和義大利的帝國將歐洲法律投射到非洲和亞洲的領土,在這些領土上,土著人民已經擁有了自己的法律。一個反覆出現的問題是,當地法律是否會被完全壓制並被大都會的法律所取代,或者是否會保留那些不干擾政治統治的法律。
歐洲殖民主義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每個大都會通常都承認並保留了他們遇到的土著人民的人身法,即使這些新興或新興的民族國家普遍堅持領土原則。保留人身法系統是一種治理技術,它以務實的理由為依據。因此,殖民主義通常產生了許多帶連字元的法律體系。大英帝國在非洲建立了英-習慣法體系,在印度建立了英-印度教法體系,在緬甸建立了英-佛教法體系,在巴基斯坦建立了英-伊斯蘭法體系。例如,法國在非洲的殖民政策並沒有試圖壓制習慣法,即使法國的政策通常被認為是基於與非洲人民同化和結盟的概念。
結論
混合制度背後的過程是一個在我們周圍不斷發生的動態過程。當我們以更事實的方式處理這一主題時,我們被迫認識到這一點。事實上的方法迫使我們認為它們是常態而不是例外,是法律發展的普遍模式而不是歷史偶然事件。例如,歐盟私法制度在指令程式和尋求統一法律的過程中融合的程度,以及單一部民法典將使所有成員國的私法制度歐洲化的程度,這些問題將決定歐洲是還是很快將成為一個混合制度。
常見問題
Q1.主要的法律體系型別有哪些?
A1. 世界上共有五種基本的法律體系型別。它們是民法、普通法、習慣法、宗教法和混合法律體系。
Q2. 世界上最常見的法律體系是什麼?
A2. 民法體系是世界上分佈最廣的法律體系,約有150個國家以各種形式實施。
Q3. 世界上最古老的法律體系是什麼?
A3. 我們所知的最古老的成文法是漢謨拉比法典。他是公元前1792年至公元前1758年巴比倫國王。
Q4. 哪國的法律體系最複雜?
A4. 阿根廷仍然排名第一,是法律體系最複雜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