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法來源
人權在幾個世紀以來發生了變化。人類的最終目標,即有尊嚴地生活,需要付出巨大的努力,並且在當今許多社群中仍在實現。
印度這樣的國家就是一個例子,它說明了婦女、兒童、達利特人、契約勞動者等如何努力融入社會。儘管如此,1945 年的《聯合國憲章》斷言人權是人類的內在組成部分,得到了所有國家的承認。人權可以與自然權利學說聯絡起來,由於美國和法國革命,爭取人權的鬥爭獲得了更大的動力。在國際舞臺上,繼《大憲章》和《英國權利法案》之後,出現了《法國人權宣言》和《美國權利法案》,人權的演變和發展可以追溯到此。
人權法的含義是什麼?
“人權”一詞源於國際法,其歷史可追溯到二戰時期左右。與主權國家相比,一個人擁有某些基本不可剝奪的權利的理念,其根源在於自然法和自然權利的原則。1945 年聯合國通過了《聯合國憲章》、1948 年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以及 1989 年通過了《國際人權公約》,人權理念開始形成。
人權法的意義
人權法的意義在於:

人權法來源
人權法作為國際法體系之一,其淵源與國際公認的淵源分類相同。

國際公約
國家之間的契約被稱為國際條約。它們對參與任何特定條約的國家(締約國)施加相互責任,並且具有法律約束力。人權條約的獨特之處在於,它們賦予各國在如何對待其控制下所有人的問題上承擔責任。
一些區域組織,包括歐洲委員會 (CoE)、美洲國家組織 (OAS) 和非洲聯盟 (AU),在全球範圍內認可了人權協議。這些組織為制定全面連貫的人權法律體系做出了重大貢獻。
國際習慣
國際人權法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習慣國際法。習慣國際法的主要特徵之一是其可能產生普遍管轄權或適用範圍,在某些情況下,允許任何國家法院審理根據國際法提出的域外訴求。 “ jus cogens ”,也稱為一般國際法的強制性規範,是習慣國際法的另一類別。這些標準被所有國家組成的國際社會接受和承認,是不可偏離的規範。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CLT),任何與強制性規範相沖突的條約都是無效的。
法律的一般原則
一般原則或指導原則被用於國內法和國際法的實施。在國際層面,一般法律原則在人權判例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比例原則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對於人權監督機構在確定干預人權是否可以接受時至關重要。決策者和行政和司法部門的成員必須能夠就提交給他們的問題做出決定。
一般法律原則發揮著兩個重要作用:一方面,它們為法官,特別是法官在就具體案例做出裁決時提供指導;另一方面,它們限制了法院和行政部門官員決定具體情況的自由裁量權。
確定法律規則的輔助手段
法律的輔助淵源包括國際法院、美洲法院、歐洲法院以及未來的非洲人權法院做出的關於人權的國家法庭判決。學術著作有助於對人權法的研究和分析。其影響力不如國際機構制定的正式規範直接。然而,學術界和在人權論壇(如聯合國促進和保護人權小組委員會)工作的專業人士以及著名的非政府組織(如大赦國際和國際法學家委員會)都做出了重大貢獻。
人權法的發展
以下是在人權發展過程中的一些重要轉折點:

《大憲章》,1215 年
《大憲章》,通常被稱為“大憲章”,寫於 1215 年,是有史以來最重要的憲法之一。其主要關注點是防止國王的任意行為。憲章的 63 條規定保護貴族免受不公平徵稅的侵害,同時保障公民的基本民事和法律權利。英國教會也免受皇室干預。1215 年 6 月 15 日,英格蘭國王約翰向英格蘭貴族頒佈了《大憲章》。貴族們拒絕繳納高額稅款,直到國王簽署了該憲章;因此,國王被迫頒佈了它。
《英國權利法案》,1689 年
人權的下一個來源和發展是《英國權利法案》,該法案於 1689 年 12 月 16 日由英國議會透過。根據《英國權利法案》,國王沒有過多的權力。權利法案闡明和規範了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以及習慣法。該檔案闡明瞭英國憲法所基於的兩大支柱——法律至上和國家主權。
《美國獨立宣言》,1776 年
13 個美國州是第一個反抗英國的殖民地。1776 年 7 月 4 日,這些州宣佈脫離其母國的獨立。除了宣佈美國殖民地的獨立之外,該宣告還指責國王的壓迫行為。由於它證明了反抗不再保護個人自然和不可剝奪權利的政府的權利,因此獨立宣言具有重大的歷史意義。
《美國權利法案》,1791 年
1787 年 9 月 17 日通過了《美國憲法》。最初憲法中最明顯的缺陷是缺乏關於個人自由和私權的權利法案。因此,麥迪遜提出了一項權利法案,其中包括多達 12 項修正案。州議會批准了其中的 10 項。這些 10 項憲法修正案被稱為權利法案。權利法案的總體資訊是,公民應該免受政府官員濫用職權的侵害。
《法國人權與公民權宣言》,1789 年
隨著巴士底獄的陷落和國民議會廢除封建制度、農奴制和階級特權,法國進入了一個新時代。1789 年 8 月 4 日,國民議會宣佈了《人權與公民權宣言》。該宣言以 17 條規定了權利。人權與公民權宣言不僅對法國,而且對歐洲和全人類都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該宣言建立了一個基於崇高和輝煌價值觀的新社會和政治秩序,同時也宣告了先前政權的終結。此外,該宣言成為許多重視人權的國家起草其他憲法的基礎。
《國際人權宣言》,1929 年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人們開始關注基本自由和人權。1929 年,國際法研究所批准了《國際人權宣言》。該宣言指出,許多國內憲法(包括法國和美國的憲法)承認和保護的公民基本權利實際上是為了全球所有男性,沒有例外。
《聯合國憲章》,1945 年
《聯合國憲章》是在舊金山舉行的聯合國會議上,由參加會議的 51 個國家的所有代表起草、批准和一致透過的。聯合國憲章涉及促進和保護人權。憲章的意義在於,它是第一個正式使用“人權”一詞的檔案,其中也承認了對基本自由的尊重。
《世界人權宣言》,1948 年
1948 年 12 月 10 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宣言的 30 條規定保障所有男性、女性和兒童的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但是,該宣言不是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檔案。它代表了人類的最佳成果。
國際人權公約
1948 年的《世界人權宣言》不是一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檔案。它缺乏執行力。聯合國大會努力解決這一缺陷,於 1966 年 12 月通過了兩項公約,即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這兩項國際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和《任擇議定書》一起構成了《國際人權憲章》。《國際人權憲章》是人權發展中的一個重要轉折點。它是人權的現代《大憲章》。
結論
人權的演變經歷了幾個世紀。20世紀見證了人權理念的結晶,當時聯合國於1945年通過了《聯合國憲章》,於1948年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以及人權國際公約,並進一步強調了保護婦女權利、廢除奴隸制、消除種族歧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以及最重要的是兒童權利。
常見問題
Q1. 人權之間是否存在等級關係?
Ans: 不,所有的人權都同等重要。《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明確指出,各種人權——經濟、政治、公民、文化和社會——都具有同等的效力和重要性。這一事實已得到國際社會一再重申,例如1986年的《發展權利宣言》、1993年的《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以及幾乎得到普遍批准的《兒童權利公約》 。
Q2. 什麼是人權?
Ans: 人權是普遍的法律保障,保護個人和群體免受侵犯其基本自由、權利和人類尊嚴的行為和不作為。人權法規定政府(主要是)和其他義務承擔者必須做某些事情,並禁止他們做其他事情。
Q3. 個人以及國家是否有義務保護人權?
Ans: 是的。人權義務也可以適用於個人、國際組織和其他非國家行為體。例如,父母根據《兒童權利公約》承擔明確的義務,各國有義務相互合作,消除發展障礙。此外,個人對整個社會負有一般責任,並且至少必須尊重他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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