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權利的轉移


合同定義了任何交易(最好是專業性質的交易)中各方之間的法律關係和後續義務,其可執行性受保護合同神聖性的契約關係原則約束。因此,合同可以由合同當事方執行或履行。

儘管根據合同法第45條的規定,合同履行權也可以由根據合同或法律規定享有此權利的人提出索賠,但這種轉移只授予有限的人,以防止出現關於不同瑣碎索賠的歧義。

共有權利的轉移是什麼意思?

共有權利是指共同授予各方的權利,在他們去世後,這些權利會轉移給他們的代表。儘管這些權利可以由任何一人在任何時候行使,但除非其餘具有共同利益的人同意,否則這些權利無法強制執行。因此,儘管個人擁有明確或不明確的份額或權利,但其行使取決於集體同意,因為它也會影響他們的利益。

印度合同法中關於共有權利轉移的規定

1872年印度合同法第45條解釋說,如果滿足以下條件,則合同履行權的共有權利將轉移:

  • 承諾人向兩人或兩人以上的人做出共同承諾。

  • 在他們活著的時候,索賠履行權存在於承諾人和受託人之間。

  • 在他們中的任何一人去世後,索賠履行權將轉移給已故者的代表以及倖存者。

  • 在所有人去世後,索賠履行權將轉移給所有人的代表。

但是,關於共同履行權利的轉移不應有任何相反的規定,因為如果合同中出現任何此類意圖,則本條將失效,因此轉移將僅由合同來規定。

雖然只有在所有受託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強制執行合同履行權,因為承諾是共同承諾,但一名受託人不能單獨要求其份額的履行。因此,他們都必須成為為該目的而提起訴訟或程式的當事方。

結論

由於必須維護簽訂合同的重要目的,因此,合同產生的當事方的權利和義務只能由合同當事方對其強制執行。但是,由於人的生命是有限的,並且需要在不同時間履行合同的目標,因此這些權利和義務的轉移是必要的。因此,關於共有權利轉移的規定符合更大的公共利益,同時保護了當事方的權利。

常見問題

共有權利指的是什麼?

共有權基本上是一個法律原則,它規定,交易需要在所有對該權利的可執行性擁有受保護的利益或權利的人之間達成一致。

如果一名受託人提出索賠而其餘受託人拒絕,是否可以執行承諾?

不可以,所有受託人必須共同要求共同承諾的履行,他們不能作為個人單獨要求或強制執行,因為所有共有人的利益和權利都會受到不利影響。

更新於:2023年11月9日

294 次瀏覽

啟動您的職業生涯

完成課程獲得認證

開始
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