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


“兒童權利”是指兒童的人權,強調對未成年人給予額外的保護和關愛。為了掩蓋成年人虐待和剝削兒童的方式,實施了許多政府法規。這導致了兒童道德品質的下降,進而導致兒童貧困、缺乏教育甚至教育被剝奪。

誰是“兒童”?

根據1989年《兒童權利公約》(CRC),兒童是指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除非法律規定成年年齡早於十八週歲。根據印度憲法和印度人口普查,印度的兒童是指未滿十四周歲的人。根據《兒童法》,兒童是指未滿十六週歲或十八週歲的任何人,這取決於他們是男孩還是女孩。

不同的兒童權利

由於《世界人權宣言》確保所有人的權利,無論年齡大小,兒童享有與成年人相同的權利。

國際法

這些是印度在1992年批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規定的兒童權利。

  • 生存權——公約中對生存權的定義包括生存權、可接受的健康水平、營養和生計。這也包括姓名和國籍。

  • 保護權——根據公約,這項權利包括免受各種形式的剝削、虐待以及殘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這包括在緊急情況和武裝衝突期間獲得額外保護的權利。

  • 發展權——這項權利包括獲得社會保障、早期發展支援和教育的機會。它還包括休閒、娛樂和文化活動的權利。

  • 表達和思想自由——根據公約,參與權賦予兒童獲取相關資訊以及道德和宗教自由的權利。

保障兒童權利的印度憲法條款

憲法的許多條款保障兒童的權利和保護。

第14條——平等權

在印度境內,國家不得剝奪任何人依法享有平等保護或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權利。印度兒童和其他公民必須獲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得受到任何歧視或任意裁決。

第21(a)條——受教育權

2002年《憲法(第八十六修正案)法案》將此新增到憲法中,該法案將六至十四歲所有兒童的免費和必要教育確立為一項基本權利。

第24條——禁止在工廠僱用兒童

未滿十四周歲的兒童不得在礦山、工廠或任何其他危險的工作場所工作。

國家對兒童的指導原則

國家政策指導原則包含許多條款,概述了國家在保護兒童權利方面的責任。

  • 第39(a) & (f)條——確保國家政策側重於在兒童年幼時保護他們。

  • 第39(e)條——反對由於經濟需要而強迫男女從事與其年齡或體力不相稱的就業。

  • 第45條——根據法律,國家必須盡一切努力為所有兒童提供直至六歲的早期照護和教育。

  • 第51-A條——根據法律,父母或監護人的主要責任是為他們六至十四歲的孩子或被監護人提供受教育的機會。

印度其他保護兒童權利的法律

這些是——

1860年《印度刑法典》

  • 第82條——七歲以下兒童所犯任何行為均不構成犯罪。

  • 第83條——七至十二歲兒童所犯任何行為均不構成犯罪。

  • 第305條——任何協助或教唆未成年人自殺者,都將為此承擔責任並面臨法律後果。

  • 第315條——這是對嬰兒殺嬰的參考,是根據印度刑法典對未成年人的犯罪。根據印度刑法典的這一條,殺害嬰兒是應受懲罰的。

  • 第316條——任何對導致胎兒突然死亡的過失殺人負責的人必須承擔責任。

  • 第317條——它提到父母對外部影響的暴露以及遺棄未滿十二歲的兒童。遺棄或遺棄未滿12歲兒童的父親或母親將被追究責任。

  • 第369條——法律規定,出於盜竊目的綁架未滿十歲兒童者將受到懲罰。

  • 第366A條——概述了誘導年輕女孩從事性行為(誘導、引誘或參與非法性行為)的懲罰。為了確保印度女孩受到保護,本條概述了將採取的措施來打擊上述犯罪。

  • 第372條和373條——對在任何年齡招募未滿十八歲的人從事賣淫、與他人進行非法性行為或任何其他非法目的的處罰。

政府在維護受保護權利方面的義務

為其兒童創造安全環境取決於政府對兒童安全的重視程度和投入。

根據法律,印度政府為確保兒童免受傷害而採取的措施包括——

  • 批准任擇議定書

  • 兒童1098服務,簽署和批准聯合國關於兒童權利的決議,並與街頭兒童綜合方案合作。

  • 2000年《少年司法(關懷與保護)法》

  • 1974年《國家兒童政策》

  • 2007年兒童虐待研究

結論

隨著孩子長大,他們會發展出不同的技能和成熟度水平。即使他們已經15歲或16歲,但這並不意味著他們不需要保護。例如,我們國家的兒童被迫在18歲之前結婚和工作。然而,僅僅因為社群認為他們更成熟,並不意味著他們應該得到更少的保護。為了讓孩子們在走向成年的道路上擁有最好的開端,他們必須擁有最好的保護、機會和幫助。

常見問題

Q1。什麼是SPEAK專案?

答:透過教育法律和倡導計劃SPEAK專案為奧蘭治縣和蘇利文縣的低收入兒童提供服務。“SPEAK”是特殊教育倡導兒童的縮寫。為了符合SPEAK專案的資格,家庭收入不能超過聯邦貧困線的200%。

Q2。2005年國家行動計劃是什麼?

答:它承諾保障所有兒童直至18歲的權利。為了確保每個兒童都能實現其內在潛力,併成長為健康和富有成效的公民,政府應確保所有兒童的生存、成長、發展和保護的所有保障和有利環境。

Q3。“兒童權利的三個P”是什麼?

答:通常使用三個類別,即“三個P”,來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對兒童權利進行分類。三個P定義為**提供、保護**和**參與**。

更新於: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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