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論述
反覆出現的政治難題之一是,如何在個人權利和政府權力之間取得正確的平衡。雖然國家權力對於確保國家秩序和穩定是必要的,但人民的權利對於他們發展個性、過上幸福和富有成效的生活也是必要的。“權利”和“權力”並不對立;相反,它們相互補充,並影響彼此的特性和實質。一個有組織和穩定的政治結構可以更好地保護權利。
人權
後全球化時期形成的正規化被稱為市場驅動的人權正規化。然而,透過這種正規化來體現人權仍然存在一些根本性的問題;儘管如此,在動盪、衝突、營養不良、日益嚴重的貧困、歧視、無家可歸、公民空間萎縮和模糊的國家權力之間,建立新的世界人權正規化的論點變得越來越緊迫。
人權的演變
《世界人權宣言》、《歐洲人權公約》和其他各項公約涵蓋了廣泛的不同權利,因此我們將按照它們在地區或國際社會中發展和獲得承認的順序來考察它們。對這些權利進行分類最確立的方法是將其分為第一代、第二代和第三代權利,因此我們將暫時遵循這種方法,但正如我們將看到的,這種分類用途有限,有時甚至可能具有誤導性。畢竟,這些類別並非涇渭分明。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第一代權利)
這些權利在十七和十八世紀開始作為一種主張出現,並在很大程度上基於政治事業。人們開始認識到,某些行為是任何有權勢的統治者都不應該做的,並且人民應該對影響他們的政策擁有一定的影響力。兩個核心思想是個人自由和保護個人免受國家侵犯。如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和《歐洲人權與基本自由保護公約》(ECHR)中都有詳細規定,其中包括參與政府的權利和禁止酷刑等權利。這些權利傳統上被許多人——至少在“西方”——視為最重要的道德權利。
社會權利和文化權利(第二代權利)
這些權利涉及人們如何共同生活和工作以及生活的基本需求。它們基於平等和獲得基本社會和經濟物品、服務和機會的保障。隨著早期工業化的成果和工人階級力量的崛起,它們日益成為全球關注的焦點。這導致了新的需求和對優質生活含義的新認識。人們意識到,人類尊嚴不僅僅是國家不干涉的最低限度,正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所提出的那樣。社會、經濟和文化權利在《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和歐洲委員會的《歐洲社會憲章》中都有規定。
社會權利是充分參與社會生活所必需的權利。它們至少包括受教育的權利,建立和維持家庭的權利,但也包括許多經常被視為“公民”權利的權利,例如娛樂、醫療保健、住房和免受歧視的權利。經濟權利通常包括工作的權利、可接受的生活水平的權利、住房的權利以及老年人或殘疾人的養老金權利。經濟權利反映了這樣一個事實:一定程度的物質安全對於人類尊嚴是必要的,並且例如,缺乏有意義的工作或住房可能會造成精神上的損害。
文化權利與一個社群的文化“生活方式”有關,並且通常比許多其他型別的權利受到較少的關注。例如,它們包括自由參與社群文化生活的權利,以及可能存在的受教育的權利。然而,許多其他並非正式編纂為“文化”的權利對於社會內的少數群體保持其獨特的文化至關重要,例如不受歧視的權利和平等法律保護的權利。
團結權(第三代權利)
國際公認的人權清單並非一成不變。《世界人權宣言》中列出的權利在60多年後都沒有受到質疑,但新的公約和檔案已經闡明並進一步發展了該原始檔案中規定的某些基本原則。這些補充是由於若干因素造成的,這些因素部分是由於對人類尊嚴的觀念變化,部分是由於出現新的挑戰和機遇。就作為第三代權利提出的新類別權利而言,它們源於對可能阻礙實現第一代和第二代權利的不同型別障礙的更深入的理解。
第三代權利的基礎思想是團結,這些權利涵蓋社會或人民的集體權利,例如可持續發展的權利、和平的權利或健康環境的權利。
參與權利治理的組織
聯合國並非唯一負責國際人權治理的國際組織。國際勞工組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衛生組織、糧農組織、土著組織和非政府組織也影響著人權治理的發展方向。國際勞工組織制定了180多個與經濟和社會權利相關的公約(以及建議),其工具比聯合國所採用的還要多。其他專門機構的授權、法規和實踐也是如此。它們與聯合國的關係由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協調,如《聯合國憲章》第63條和第64條所規定。區域和非政府組織如果擁有自己的人權授權、機構和實踐,就會與這些機構和聯合國合作。雖然聲稱所有這些組織在追求各自的人權議程時運作方式沒有壓力是不正確的,但存在的差異有時會被誇大。
人權的運用和濫用
人權不能僅僅被認為是保護弱者免受虐待,因為它們日益政治化,並被用作推進權力政治的工具。然而,儘管人權日益廣泛,人權言論的普遍性並未與清晰度相匹配,人權語言的含義變得模糊不清,並受到質疑。此外,出於自私的目的而挪用所謂的普遍人權,可能會損害人權的內在價值,因為各國會謹慎地認為,訴諸人權可能會服務於其他目的,並實際上與人權目標疏遠。
結論
人權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希臘哲學和各種世界宗教。然後,在啟蒙時代(18世紀),人權的概念作為一個明確的範疇出現。人被視為一個獨立的存在,天生具有某些不可剝奪的基本權利,這些權利可以用來反對政府,也應該受到政府的保護。此後,人權被視為人類尊嚴真正實現的基本前提,從那時起,隨著時間的推移,已經發生了一些發展以確保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