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公約
監督締約國如何執行公約屬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的職權範圍,該委員會由18名獨立專家組成。各國的政府應定期向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彙報並出席會議,以便就公約的執行情況以及本國兒童權利狀況接受質詢。委員會的網站上載有其報告以及書面意見和關切。
監督締約國如何執行公約屬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的職權範圍,該委員會由18名獨立專家組成。各國的政府應定期向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彙報並出席會議,以便就公約的執行情況以及本國兒童權利狀況接受質詢。委員會的網站上載有其報告以及書面意見和關切。
可選程式
2000年5月25日,批准了兩項可選程式:
第一項任擇議定書限制兒童參與武裝衝突。
第二項任擇議定書禁止兒童色情製品、兒童賣淫和兒童販賣。
該公約涵蓋了兒童特有的權利和需求。根據規定,“批准這項協定的國家受國際法約束”。批准國必須考慮兒童的最大利益。
條約要求各國允許父母履行其父母責任。條約還承認兒童享有隱私權、免受虐待或剝削的權利,以及表達意見並使其得到傾聽和適當考慮的權利。它要求不得對其生活進行過度干預。
文化相對主義與普遍規範
1993年維也納國際人權會議期間,一些國家,特別是中國、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和伊朗,對普遍人權的概念提出了嚴重質疑。在制定旨在制止或打擊剝削兒童勞動能力的規範和策略方面,“普遍主義”和“相對主義”策略之間存在未解決的難題。
奴隸制和童婚
一些學者將童婚與壓迫以及類似於奴隸制的做法聯絡起來。公約沒有明確將童婚認定為奴隸制。
聯合國公約共有41條,每條都規定了一種不同的權利。這些權利相互交織,形成一套單一、連貫的權利體系;它們沒有優先順序之分。
這些條款通常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生存權——包括兒童的生存權和基本生活需求,例如食物、住所、體面的生活水平和醫療保健。
保護權——包括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以及遊戲、休閒、文化活動、教育和獲取資訊的權利。
發展權——確保兒童免受各種形式的虐待、忽視和剝削。這包括為難民兒童提供特別照顧,保護刑事司法系統中的兒童,保護工作場所的兒童,以及為遭受任何形式剝削或虐待的兒童提供保護和康復。
參與權——包括兒童的言論自由權、參與影響自身生活決定的權利、加入組織的權利和和平集會的權利。隨著年齡增長,應為兒童提供更多參與社會活動的機會,為成年生活做好準備。
締約國
明確同意受條約約束的國家在本檔案中稱為“締約國”。
除美國外,聯合國所有成員國都批准或接受了為18歲以下或低於該國法定成年年齡的兒童規定的權利。截至2022年7月12日,已有196個國家(部分國家聲明瞭保留意見或解釋)成為《兒童權利公約》的締約國。
印度
印度於1992年12月11日批准了《兒童權利公約》,對童工問題提出了一些保留意見,但總體上同意所有條款。雖然童工在印度在技術上是非法的,但有一項規定指出,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工作。除被列為“危險”工作外,在大多數行業中,這種做法通常是被允許的。儘管2006年10月生效了一項禁止兒童在住宿場所、餐飲場所和擔任家庭傭工的法規,但對僱用兒童作為家庭傭工的需求仍然很大。這個國家童工的數量有多種不同的估計。
英國
英國於1991年12月16日批准了該公約,並作出了若干宣告和保留。1995年1月,該國向兒童權利委員會提交了其首次報告。委員會對兒童貧困和貧富差距日益擴大、對兒童的暴力行為、少年拘留設施的使用、較低的合法飲酒年齡以及缺乏兒童和青年的發言平臺表示關注。委員會2002年的報告也強調了類似的擔憂,包括對被拘留兒童的福祉、尋求政治庇護者受到不平等待遇以及貧困對兒童權利的影響。
結論
由於兒童的心智仍在發展中,他們對周圍環境特別敏感。無論兒童是否違法,確保其環境有利於其成長和發展,並獲得適當的照顧和法律保護至關重要。如果兒童受苦,任何國家都無法進步;因此,印度正努力透過上述國際、國家和地方程式來保護兒童的權利。
常見問題
Q1. POCSO法案是什麼?
A1. 為了保護兒童免受包括性虐待、性侵犯、性騷擾和色情製品在內的犯罪行為的侵害,印度政府於2012年通過了POCSO法案。該法案對犯罪行為處以嚴厲的懲罰。這項法案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和罰款。
Q2. 為什麼兒童權利很重要?
A2. 兒童的健康發展關係到未來社會的福祉。由於兒童仍在發育中,他們比成年人更容易受到不良生活環境的影響,例如貧困、醫療保健不足、營養不良、缺乏安全用水、住房和環境汙染。
Q3. 最初是誰開始童工的?
A3. 在英國,童工最初出現在家庭企業轉變為大規模生產以前手工產品的地區勞動力市場時。對許多這些年輕人來說,在工廠裡生產同樣的商品是一種自然的轉變,因為他們經常在家以外的地方協助生產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