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華盛頓公約,有時被稱為CITES或《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是基於1963年國際自然保護聯盟(IUCN)會議與會者做出的決定而形成的。
其目標是確保野生動物物種的生存不會受到CITES涵蓋的動植物標本國際貿易(進出口)的威脅。這是透過許可和認證系統實現的。CITES在不同程度上保護著超過38,000種物種。
公約目標
隨著亞洲,特別是中國的財富增長,CITES的重點轉向了那裡需求的產品,特別是用於奢侈品的產品,如象牙和犀牛角。最初,CITES解決的是西方國家對皮草等奢侈品的需求造成的物種減少。到2022年,CITES將涵蓋數千種以前被認為常見且沒有滅絕風險的物種,例如蝠鱝和穿山甲。
CITES的工作方法
CITES保護物種根據其保護狀況列在幾個附錄中:
附錄I中列出的物種受到最高級別的保護,包括禁止商業貿易。
如果缺乏貿易限制,目前未瀕危但可能瀕危的物種列入附錄II。如果出口國根據標本合法獲取以及貿易不會損害物種生存或在生態系統中發揮作用的結論簽發許可證,則允許進行受管制的商業活動。
附錄III中列出的物種是某個政府已請求其他CITES締約方協助監管國際貿易的物種。CITES出口許可證(由將物種列入附錄III的國家簽發)和原產地證書用於控制附錄III物種的貿易(由所有其他國家簽發)。
在每兩到三年舉行一次的締約方會議上,CITES成員可以更改附錄I和II中物種的列表以及CITES決議和裁決。任何時候,對於一個國家擁有國內立法的物種,都可以將其列入附錄III。
公約下的貿易管制
當列入的分類單元跨越國際邊界時,CITES會對它們的標本進行國際貿易管制。CITES標本的範圍很廣,從整個動植物(活的或死的)到含有列入物種的一部分或衍生物的產品,例如化妝品或傳統藥物。
CITES將進口、出口、再出口(任何已進口標本的出口)和海上引進列為四類貿易(將任何物種的標本運輸到一個州,這些標本是在海洋環境中獲取的,並且不受任何州的管轄)。根據CITES的定義,“貿易”一詞不必涉及金融交易。
任何涉及CITES列入物種標本的貿易,都必須在交易發生之前透過許可證和證書系統獲得批准。一個或多個管理機構負責監督每個國家的CITES系統,並簽發CITES許可證和證書。
公約下的特別程式和豁免
公約第七條規定了對一般貿易標準的一些例外情況:
公約之前的樣本
對於在公約規則適用於該標本之前獲得的標本,CITES規定了一個特殊程式。它們被稱為“公約前”標本,在進行貿易之前必須簽發CITES公約前證書。此例外情況僅適用於在相關物種首次列入附錄之前合法獲得的標本。
家庭用品和個人物品
根據CITES的規定,如果標本是個人或家庭用品,則通常不適用CITES標本貿易的常規許可證/證書程式。然而,在許多情況下需要個人或家庭用品的許可證或證書,並且一些國家決定透過要求某些或所有個人或家庭用品的許可證或證書來制定更嚴格的國內法規。
人工繁殖或圈養的生物
如果管理當局確信標本來自圈養動物或人工繁殖植物,CITES允許貿易標本遵循特定程式。在與附錄II物種貿易相同的條件下,允許附錄I類群圈養繁殖或人工繁殖標本的貿易。因此,現在只需要一份許可證(用於進口或出口),而不是兩份(僅用於出口)。標本可以通過出口國管理當局簽發的圈養繁殖或人工繁殖證書進行非商業性貿易,而不是常規許可證。
科學交流
對於經其所在國管理機構註冊的科學或法醫機構之間的非商業性貸款、捐贈或交換,不需要標準的CITES許可證和證書。管理機構必須對其生產或批准的包含標本的貨物貼上標籤(在某些情況下,可以使用海關報關單標籤)。此條款可能涵蓋的標本型別包括法醫標本、標本室標本、診斷標本和博物館標本。註冊機構列在CITES網站上。
公約改革建議
改進國家立法和執法,締約方更好的報告(以及整合來自所有來源的資訊——非政府組織、TRAFFIC、野生動物貿易監測網路和締約方),更強調執法——包括技術委員會執法人員——以及制定CITES行動計劃,僅是更有效地運作CITES的一些想法。
CITES將受益於獲得全球環境基金(GEF)的資金;然而,鑑於GEF更側重於生態系統的戰略,這具有挑戰性。如果建立類似於蒙特利爾議定書(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基金捐款)的未來制度,可能會為非秘書處業務提供更多資金。
公約下的會議
締約方大會(cop)每三年召開一次。之前的締約方大會(cop 17)於2016年在南非約翰內斯堡舉行,而最近的締約方大會(cop 18)於2019年8月17日至28日在瑞士日內瓦舉行。接下來的會議(cop 19)將於2022年在巴拿馬城舉行。在每次cop結束時,將透過無記名投票決定下一次cop的地點。
雖然常設委員會也在有cop的年份舉行會議,但CITES委員會(動物委員會、植物委員會和常設委員會)每年都在沒有cop的情況下召開會議。除非另一個國家同意主辦會議,否則委員會會議在瑞士日內瓦舉行(CITES公約秘書處所在地)。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負責管理秘書處。動物和植物委員會有時會一起召開會議。最近的一次聯合會議於2014年5月在墨西哥韋拉克魯斯舉行,而之前的一次會議於2012年3月在愛爾蘭都柏林舉行。
結論
如締約方三分之一對召開特別會議感興趣,並獲得出席並投票的締約方三分之二多數的支援,則可在締約方大會(COP)的特別會議上制定公約修正案。締約方可在批准公約時或在物種名錄修正後 90 天內提出保留意見。在物種貿易方面,這些情況下的締約方將被視為非《瀕危物種公約》締約國。
關於不同鬚鯨物種的重要保留意見包括冰島、日本和挪威提出的意見,以及沙烏地阿拉伯關於隼形目的意見。一個或多個科學機構就標本貿易對《瀕危物種公約》所列物種現狀的影響向管理機構提供諮詢意見。為了批准交易,每個國家的主管邊境主管部門必須獲得《瀕危物種公約》許可證和證書。
常見問題
Q1. 哪些動物受《瀕危物種公約》保護?
A1. 例如,大猩猩、海龜、大多數拖鞋蘭和巨型熊貓。目前,共有 1082 個物種列入其中。由於它們面臨滅絕的危險,《瀕危物種公約》禁止其標本的國際貿易,但出於非商業目的(例如科學研究)的進口除外。
Q2. 印度是《瀕危物種公約》的成員國嗎?
A2. 自 1976 年以來,印度一直是《瀕危物種公約》的締約方。印度以擁有高達 7-8% 的《瀕危物種公約》所列物種而聞名,這歸因於其極高的生物多樣性。作為《瀕危物種公約》的積極締約方,印度禁止受威脅野生物種的國際貿易。
Q3. 《瀕危物種公約》下列有多少動物?
A3。《瀕危物種公約》保護約 38700 個物種免受國際貿易過度開發的影響,其中包括約 5950 個哺乳動物物種和 32800 個植物物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