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權利與基本權利的區別
印度憲法於1950年生效,承認公民對抗國家的一些重要權利,自那時以來,憲法經歷了超過一百次修訂,然而,其本質和精神依然存在。憲法將權利分為兩類:基本權利和憲法權利。

這種區別是根據這些權利在國家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國家機器對其適當實施和執行的必要機制而作出的。
什麼是憲法權利?
憲法不同部分規定了一些具體的權利,賦予國家公民,因為這些權利對於實現憲法本身的目標至關重要。雖然這些權利沒有得到與基本權利同等程度的保護,但迄今為止,七十年來,其相關性並未因任何原因而減弱。
此外,這些權利不僅賦予公民對抗國家,也賦予許多憲法官員,以便他們有效履行職責。此外,儘管經歷了重大修改,這些權利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幾乎保持不變,儘管如此,這些憲法權利表明,嚴格行使這些權利對於完成其插入目的的必要性。
什麼是基本權利?
基本權利是由憲法賦予的,並在司法部門解釋第三部分第14條至第32條時得到承認的權利。印度憲法主要規定了七項基本權利,儘管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也承認其他幾項基本權利,這些權利構成了這些權利的核心。
此外,這些權利被認為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因為它們構成了印度憲法基本結構學說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憲法修正案可以完全修改它們,但不能廢除其本質。此外,侵犯這些權利是對憲法的嚴重濫用,因此,直接向高階法院尋求立即執行被規定為一項基本權利。
憲法權利與基本權利的區別
下表定義了憲法權利和基本權利之間的關鍵區別:
依據 |
憲法權利 |
基本權利 |
---|---|---|
定義 |
未包含在第三部分但在憲法中列出的權利是憲法權利。 |
憲法在第三部分中承認的權利是基本權利。 |
受益者 |
憲法權利賦予國家的公民和憲法官員。 |
基本權利賦予個人、公民和法人。 |
權威價值 |
憲法權利在憲法中具有重要意義,但並非所有憲法權利都構成基本結構的一部分。 |
基本權利是法治的必要條件,因此構成憲法基本結構的一部分。 |
可執行性 |
任何國家法院都可以強制執行憲法權利。 |
根據第226條和第32條,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可以直接強制執行基本權利。 |
示例 |
選舉權;財產權;公民權;包括總統、州長、部長、總檢察長、首席法律顧問、法官、審計長等憲法官員關於其職務和職責的權利。 |
生命權和自由權;言論自由權;平等權;宗教自由權;免受剝削權;少數民族權利;受教育權。 |
結論
所有基本權利都是憲法權利,但並非所有憲法權利都具有基本權利的地位。兩者之間存在合理的差異,因為並非所有權利都像基本權利那樣重要,基本權利為發展創造了氛圍,並確保所有個人都能享有尊嚴的生活基本需求。因此,這種區別對於維持平衡以保護社會關鍵利益與個人需求之間的對比至關重要。
常見問題
憲法權利和自然權利的區別是什麼?
自然權利是自然或上帝賦予個人的權利,而憲法權利是國家向所有人提供的服務、機會和特權。自然權利是人類的基本、自然和必要的權利,而憲法權利是具體的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
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基本權利並非不可剝奪,並且受到合理的限制,這與基本義務有顯著區別。基本義務的性質是絕對的。在國家緊急狀態下,可以暫停基本權利,但不能暫停基本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