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與消費者意識
每個人都買賣東西;這就是經濟運作的方式。我們知道政治世界賦予我們一些權利,但是否有任何權利可以幫助我們對抗經濟世界的剝削?政府賦予我們哪些權利來保護我們免受賣方剝削,我們對此瞭解多少?

誰是消費者?
消費者消費或使用任何提供給他的商品或服務,無論其來源是自然資源還是市場。根據1986年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一詞源於拉丁語"Consumere",意思是消費或完全吃掉。購買商品和使用服務的消費者受任何延期付款系統約束,或部分付款並部分承諾。
消費者權利
消費者權利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而建立的。在當今社會,消費者權利得到確立和有效執行。各國不同的政府已適當地傳達了消費者權利知識。西方世界的人們比印度和其他發展中國家(如斯里蘭卡、孟加拉國等)的人們更瞭解他們的消費者權利。只有受過教育的精英階層知道他們的消費者權利,而貧困和未受教育的階層仍然不知道他們的權利。消費者權利包括以下內容:

安全權
由於技術的進步,市場上現在提供了大量商品和服務,需要安全處理。其中一些產品需要專業技術知識,許多客戶需要知道如何安全地使用它們;他們可能還需要更多技術知識來評估商品和服務的安全特性。因此,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產品安全至關重要,它包括考慮短期需求和緊急客戶需求。
健康環境權
這是指擁有一個能夠改善生活質量的物理環境的權利;它包括防禦人們無法影響的環境威脅;它承認為了當前和後代保護和改善環境的重要性;實際上,健康環境權意味著人們在生活的各個領域擁有的所有權利;它是合法的。健康環境權受到諸如當地受汙染的地下水供應或充滿有害氣體的空氣以及臭氧層破壞等因素的嚴重侵犯。全球變暖和有毒廢物增加。
知情權
消費者有權從任何公共機構獲得關於任何發展和所有消費品和服務的準確和充分的資訊。資訊必須在人民和發展當局之間來回交換。知情權是生命發展和社會正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社會的管理和治理必須對公眾公開。需要更多資訊訪問許可權可以提高消費者團體的效率,其運作依賴於通常可供公共和商業組織使用的事實和資料。
選擇權
公眾參與國家決策對於民主至關重要。選擇自由消費者有權選擇和購買他選擇的商品。他應該能夠獲得各種各樣的產品,從而能夠選擇他想要的產品。精明的消費者努力在使用現有資金時最大限度地提高幸福感,這包括購買他/她想要的東西。換句話說,市場上應該提供各種商品以讓消費者有選擇。在無法選擇的情況下,消費者被迫以賣方定價購買提供的產品;消費者沒有選擇他們選擇的商品的權利。
求償權
當消費者在其已支付的商品或服務方面遇到問題時,他們有權尋求賠償。他們有權對其合法投訴獲得公正的解決。如果產品的效能或質量超出預期,消費者可以提出投訴。消費者可以抗議不公平的商業行為、非法行為或不擇手段的剝削。尋求賠償權使消費者能夠對欺騙性商業行為或公然的消費者剝削尋求賠償。
被傾聽權
被傾聽權意味著能夠為消費者的利益大聲疾呼,在制定和實施貨幣和其他政策時,充分而同情地考慮消費者的利益。它還包括在商品和服務生產或建立之前以及在政府和其他政策制定機構中參與發展的權利。個人有權在有關消費者福利的事項中被傾聽,他們可以在各種論壇上分享他們的意見。求償權 消費者教育權。
消費者教育權
它指的是獲得在一生中做出明智購買決策所需的知識和技能。消費者教育權包括獲得所需資訊和技能的權利,以便採取行動改變影響消費者決策的變數。消費者教育為人們提供成為全球知情消費者的所需資訊。消費者教育權是指消費者有權瞭解和被告知可能影響其決策的任何環境發展。
基本需求滿足權
在基本需求權下,消費者有保障獲得生存所需的必要商品和服務。為了過上體面的生活,需要足夠的食品、衣物、住所、醫療保健、教育、清潔度等等,對於許多文明和國家來說,基本需求權。在發展中國家,消費者的基本需求是足夠的食品、衣物和住所。相比之下,在美國或歐洲,消費者的基本需求被理解為消費者商品的公平質量或及時保證和負責的服務。從更廣泛的意義上說,每個消費者都有權獲得提供有尊嚴生活的必需品和服務;這包括獲得足夠的食品、衣物、住所、醫療保健、清潔水、教育和交通工具。
消費者意識
購買商品或簽約任何服務以獲得有價值的報酬(包括延期付款)的人被稱為“消費者”。該說法不包括出於轉售或任何其他商業用途而購買商品或服務的人。但是,那些僅使用商品或服務來透過自營職業維持生計的人是“消費者”。每個消費者都應該瞭解他們的權利,如果他們不知道,賣方應該作為盡職的公民告知他們他們的權利,並且不應剝削他們。有很多案例表明買方受到了剝削,這是犯罪行為。

當今市場充斥著大量種類繁多的商品和服務。商品的生產商和最終銷售商的數量也增加了數倍。因此,確定誰是真正的製造商或供應商變得非常困難。消費者幾乎不可能與生產商或商家親自互動。此外,在資訊科技改進的時代,由於消費者可以透過電話或網際網路訂購商品將其送貨上門,消費者與生產商/銷售商之間的物理距離已經擴大。同樣,確定許多商品是否真實也變得非常困難。
人們認為,如果產品出現在廣告中,它一定很好,或者透過廣告而聞名的生產商一定提供合適的東西。但是,情況並非總是如此。某些廣告中故意隱瞞大量資訊以誤導消費者。對於包裝食品和藥品,有效期表示產品必須在該日期之前食用,而不能在該日期之後食用。此資訊至關重要,因為它與消費者的健康有關。有時需要提供此類資訊,或者商家故意不提供此類資訊,因為買方沒有要求它或注意到物品上印有的銘文。
結論
每個人都獲得保護自己免受剝削的權利。作為這個供需迴圈中的一員,我們擁有基本的消費者權利。然而,由於許多人不知道他們作為消費者的基本權利,因此許多人受到欺騙和謊言。政府確保每個人都有自由行使其權利,阻止某人行使其權利是一種應受懲罰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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