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與和平


20世紀無疑是科學技術飛速發展的一個世紀。然而,它也是一個悲劇性的世紀,印記著大屠殺、兩次世界大戰以及廣島和長崎的原子彈爆炸。1945年4月聯合國的成立以及其憲章被50個國家批准,可能是二戰最令人鼓舞的結果,因為正是在那裡,人權的概念首次被提及。為了確保不再發生世界大戰,教科文組織於1945年11月 shortly after 成立。

20世紀無疑是科學技術飛速發展的一個世紀。然而,它也是一個悲劇性的世紀,印記著大屠殺、兩次世界大戰以及廣島和長崎的原子彈爆炸。1945年4月聯合國的成立以及其憲章被50個國家批准,可能是二戰最令人鼓舞的結果,因為正是在那裡,人權的概念首次被提及。為了確保不再發生世界大戰,教科文組織於1945年11月 shortly after 成立。

人權與和平

對和平的追求和對人權的保護有時是相互衝突的,即使只是表面上如此。在某些情況下,對人權的過度重視可能會導致阻礙和平實現的行動。“為了和平而放棄人權”的論點也得到了類似的辯護。類似地,如果將“和平”等同於“安全”,那麼在所謂的“反恐戰爭”的論述中,“為了和平而必須放棄人權”的主張就反覆出現。根據這種觀點,爭取人權的努力可能會被視為扼殺了和平努力,反之亦然。

人權的思想淵源

人權從根本上來說和人類一樣古老,因為它關乎人們應該如何對待彼此。這些概念可以在全球許多不同的傳統中找到。然而,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它也和人類一樣新,因為直到歐洲文藝復興時期, “人類”的概念和被稱為“人性”的特殊事物才從西方啟蒙運動的遺產中發展出來,用“人文主義”的語言表達。儘管人文主義專案在現代思想中看似普遍存在,但廣為人知的人權深深植根於這種世界觀。

西方啟蒙思想家及其相關的人文主義、自由主義和現代主義思想流派,對我們所熟知的幾乎每一個社會和政治概念都產生了重大影響。說人權是啟蒙運動現代主義思想的產物,這基本上是顯而易見的,而“人權”在這種意義上與其他傑出的成就並駕齊驅。霍布斯、洛克、盧梭和穆勒的著作構成了當今主流人權論述的哲學基礎。這些作者關注個人與國家之間的關係,其中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一些個人自主權被讓渡給國家,作為社會契約的一部分,以換取對基本權利的保護。

儘管這些作者對這種契約持有不同的觀點,但個體主義和保護個人自由的統一要素是存在的。鑑於這一背景,人權概念始終強烈關注個人自由,這在這一背景下是合乎邏輯的。這些通常被稱為“消極權利”,這意味著應該保護它們,而不是賦予它們。

另一個重要的方面是西方人權概念中對權利而非義務或責任的強調。權利的定義之後,隱含了其他人維護或實現這些權利的義務。這些義務包括國家保證實現受教育權的義務,以及個人確保人人受到尊重的義務。

人權的政治起源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特別是對大屠殺的回應,出現了一場關於人權的大規模全球對話。還有一些其他重大的人權侵犯事件,但大屠殺的獨特性在於,它是西方人對其他西方人犯下的罪行,不能簡單地被忽視。與早期的侵犯行為不同,人們意識到,在所謂的“文明”和典型的白人歐洲國家中,可能會發生大規模的人權侵犯,這需要引起重視。

聯合國於1948年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被認為是人權的奠基性檔案。這是所有國家簽署和批准這樣一份宣言的驚人壯舉,也是20世紀人類最重要的成就之一。聯合國隨後制定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這兩份公約是賦予《世界人權宣言》原則法律效力並強制簽署國承擔義務的法律文書,這些義務包括制定法律以使公約條款受益,並向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報告其遵守情況。討論還包括:

人權與和平的心理學視角

對人權的傳統理解包含這樣一種觀念,即這些權利是由規範確立的,可以透過遵守這些規範來獲得。重要的是要考慮誰起草了這些協議,或者是誰承擔了為全世界人口概述人權的責任。一小部分人負責定義人權;他們包括少數公共知識分子、學者、律師、政治家和人權領袖。

由於地球上絕大多數人被排除在參與制定其權利的任何過程中,這可能被認為是對人權的侵犯。婦女和其他文化習俗中的人積極參與正式定義人權,消除了這種說法僅僅是白人和男性的說法。然而,那些公民自由經常被侵犯的最貧窮和最邊緣化的人仍然是一個未被包括在內,因此不能代表世界人口的群體。這些是更高層次的基本權利。

為了改變這種情況,至關重要的是要創造一種自下而上的對人權的視角,這種視角側重於超越對權利的純粹法律理解,並創造權利和義務共同體以及人權文明的概念。透過這種方式,人權植根於人類和我們的日常活動中。人們在日常生活中根據如何對待他人以及他們可以從他人那裡期待什麼來行事。這表明對人類義務和權利的潛意識理解。對和平也可以進行類似的推理。這樣做提供了一個超越和平與人權之間表面張力的視角。

在人權建設目標與和平建設目標趨於一致的過程中,這兩個領域所使用的方法也融合在一起。事實上,如果沒有相互依賴,就不可能有和平和人權。如果和平是從“上面”實現的,那它只會是微不足道的和平,可能不足以結束許多緊張局勢和分歧。只有當“自下而上的和平”能夠與“自上而下的和平”共存時,才能實現真正的和平,而建設和平需要與弱者進行社群參與,並在強者之間追求和平。

人權與和平並不矛盾;相反,它們相互支援,並且在社群層面共享目標。和平工作者需要解讀人權研究,就像人權工作者需要了解和平研究一樣。在更深層次的理論層面,將和平和公民權利的概念融入到每個學科的研究和學習中仍然是困難的。

結論

全方位公民、文化、經濟、政治和社會權利,即“人權”,為我們呈現了和平的啟迪畫面。在促進仲裁中對人權的積極看法方面,促進對人權的全面理解至關重要。全面的理解可以幫助調解員幫助衝突各方找到政治解決辦法。此外,它還包括社會、經濟和文化權利以及法律責任問題,這些問題經常主導調解員對人權的理解以及他們不願支援人權的原因。應該給予調解程式的這一部分更多關注和空間。然而,人權在我們討論的任何領域都是至關重要的,無論是否有和平。

更新於:202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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