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者的權利


無論是誰,每個人都享有自由地選擇自己生活方式的權利。這意味著即使有人被指控犯下可怕的罪行,他們自衛的權利也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般精神相處。”

我們的憲法維護這些基本人權。由於每個人都被推定為無罪,除非被證明有罪,因此對警方逮捕的權力有限制。只有尊重這些權利,才能存在公平的制度。

逮捕是什麼意思?

任何違法的人都通常會被拘留。我們所說的“逮捕”,是指為了剝奪某人的自由而將其拘留。此外,扣押或強制拘留也可以被認為是逮捕。由法律機關對某人進行拘留,特別是對刑事犯罪作出的反應,是對限制某人自由的權力的行使。

逮捕是刑法中將嫌疑人繩之以法並防止其逃避抓捕的關鍵武器。

逮捕型別

逮捕的兩類如下:

  • 根據治安法官的逮捕令進行的拘留

  • 未經逮捕令但根據某些允許逮捕的法律規定而進行的逮捕。

逮捕程式

警官可以根據以下程式逮捕某人:

  • 如果某人因治安法官發出的逮捕令而被警方拘留,除非治安法官特別下令,否則不需要戴上手銬。

  • 如果要逮捕一名女性,必須口頭表達她同意被拘留;否則,除非有女警在場,否則執行逮捕的男警官不得觸控要被拘留的女性。

  • 如果被捕物件暴力反抗或企圖躲避,警官或任何參與逮捕的人員可以使用所有必要手段執行逮捕。

  • 除特殊情況外,在黃昏到日出之間逮捕女性是違法的。在這種情況下,女警官有責任提交書面報告,並獲得對所犯罪行擁有管轄權的一級治安法官的同意。

在著名的Kishore Singh Ravinder Dev訴拉賈斯坦邦政府一案中,有人聲稱印度法律,特別是憲法、證據法和程式法,對保障被告的權利有詳細的規定,目的是保護他(被告)作為人的尊嚴,並使他能夠獲得公正、公平、公正的審判。然而,在另一個重要的判決Meneka Gandhi訴印度聯邦政府中,確定國家選擇的方法必須是公正、公平、合理的。

被捕者的權利

印度憲法概述了賦予被告的基本權利。

這些權利由印度憲法第21條規定。必須以人道的方式並根據法律對待這些人:

沉默權

“沉默權”源於普通法理念。它基本上表明,法院或法庭通常不應該僅僅因為某人沒有被警方或法院提問,就認為其犯有任何行為。

根據馬利馬斯法官委員會的報告,在任何人都可能被任意認定犯有任何指控的社會中,沉默權至關重要。根據證據規則,任何向警官作出的陳述或供詞均不在法庭上可採。供詞是沉默權的主要關注點。

瞭解逮捕理由的權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0(1)條,任何被警官未經逮捕令拘留的人,都有權瞭解其被拘留的罪行的全部詳情。警官也有義務向被告提供這些詳情,不得拒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5條,任何被授權逮捕某人的警官,必須在進行逮捕之前,將高階警官的書面命令的內容(說明逮捕的罪行或其他原因)告知被逮捕的人。如果不遵守本條款,則逮捕將被視為非法。

保釋權

任何未經逮捕令而被拘留且未被指控犯有不可獲得保釋的罪行的人,都必須由警官告知其有權在提交必要的保證金後獲得保釋。這有利於那些因需要保釋的罪行被捕但不知道其有權獲得保釋的人。

立即被帶到治安法官面前的權利

這一權利由《刑事訴訟法》第55條授予,該條規定,進行未經逮捕令的逮捕的警官必須立即將被拘留的人帶到相關的治安法官面前。根據第76條,警官必須在逮捕後24小時內這樣做。對逮捕權的任意和過早使用是無效的,並違反了憲法第21條的權利。

儘管法律相當明確,但被告的基本權利經常受到侵犯。為了防止這種情況,應將明確的義務賦予治安法官,以確認被捕者的權利沒有受到侵犯。

審判中的權利

審判權有兩類:

  • 公平審判權——憲法第14條保障人人面前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權利。根據《刑事訴訟法》,公開審判是公平審判的必要條件。本條款旨在防止秘密獲得定罪。在某些罕見情況下,審判可能在閉門情況下進行。每位被告都有權在證據開始之前,由法院通知他,他有權由不同的法院審理其案件,如果被告隨後申請由不同的法院審理,則必須轉移案件。但是,被告無權選擇或決定哪個其他法院將審理此案。

  • 迅速審判權——憲法保障迅速審判的權利。雖然這一權利沒有明確載入憲法,但印度最高法院在Hussainara Khatoon案中對此作了解釋。根據這一裁決,必須“儘快”進行審判調查。在所有傳訊審判(最高刑期為兩年監禁的案件)中,在被告被捕後六個月內必須完成審判調查,除非治安法官收到並接受(並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有理由延長調查。

諮詢法律從業者的權利

每個被拘留者都有權與自己選擇的律師交談。

  • 在印度憲法第22(1)條中,這被認為是不可侵犯的基本權利。

  • 根據《法典》第50(3)條,對提起訴訟的人有權由其選擇的律師代表。這是不可侵犯的基本權利。

  • 根據《法典》第50(3)條,對提起訴訟的人有權由其選擇的律師代表。一旦該人被拘留,此項權利就開始生效。儘管警官可能在場,但他不能監聽律師的諮詢。

免費法律援助權

《民事訴訟法》第304條賦予這項權利。它規定,當在初級法院進行審判並且被告沒有由法律代表代表,或者表明被告缺乏足夠的資源來選擇辯護律師時,法院可以以國家的名義為被告的辯護指定一名辯護律師。即使在被告未提出請求的情況下,他們仍然有權獲得免費的法律代表。印度憲法第39A條也向“貧困被告”授予這項權利。

不受雙重危險的權利

任何被指控犯有罪行的人都有權避免因同一罪行被起訴和懲罰超過一次。如果某人被指控犯有盜竊罪,並且法院判處其監禁和罰款,則不能再次因同一罪行對其進行審判和懲罰。

接受醫務人員檢查的權利

如果被告聲稱受到身體虐待,則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4條告知其接受體檢的權利。

結論

人權必須得到維護。儘管這看起來顯而易見,但警察和其他掌握權力的人員經常忽視這一點。儘管《法典》中提出了多項建議,並在判決中重申要保護被告的人權,但生命權和自由權仍然遭到侵犯。看守所內仍發生大量暴行和死亡事件。因此,必須正確執行法律,並且必須追究那些可能對被告採取不當行為的權力人士的責任。

常見問題

Q1. 哪些主要權利是不可剝奪的?

A1:即,上帝賦予的、不可剝奪的權利。洛克認為,“生命、自由和財產”是這三種基本自然權利。

Q2. 囚犯最基本的權利是什麼?

A2:所有囚犯都必須受到尊重,這種尊重源於他們作為人的內在價值和尊嚴。不得基於國籍或社會出身、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信仰、財產、出身或任何其他身份進行歧視。

Q3. 逮捕人員時會發生什麼?

A3:被捕時,當局會拍照和採集指紋。即使在此期間獲釋或保釋,您仍需出庭。接下來,您將在法官面前認罪、不認罪或不抗辯。

Q4. 法律中的權利是什麼?

A4:權利是在特定領域內可接受行為的規範。換句話說,權利是個人根據法律可以採取的任何行動。

更新於:2023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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