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權和起訴地點


根據被稱為“Ubi Jus Ibi Remedium”的英格蘭法律核心原則,權利必有救濟,這一原則也被印度法律所承認。當一個人的權利受到侵犯或限制時,他或她必須在適當的法院或場所向適當的當事方尋求救濟。這樣的司法體系需要有權對案件做出裁決。法律論壇必須有權處理此案。每個法院的管轄權各不相同。

什麼是管轄權?

“管轄權”一詞源於拉丁語“juris”(意為“法律”)和“dicere”(意為“說話”)。“管轄權”一詞指的是法院承認違法行為並確定訴訟依據的能力。

Hirday Nath訴Ram Chandra一案確立了管轄權。根據加爾各答高等法院的判決,管轄權可以概括為法院對所涉事項進行審理、裁決和做出判決的合法權力。

確定管轄權的主要因素包括 -

什麼是訴訟?

根據1908年民事訴訟法典,未對“訴訟”一詞進行定義。通常認為,它指的是當民事法院收到起訴狀時開始的程式。

起訴狀是訴訟原因的書面陳述,其中具體說明了所尋求的救濟。

什麼是訴訟地點?

訴訟的場所至關重要,因為它直接影響法院做出裁決的能力。選擇法院取決於正在提交的起訴狀中的資訊。它暗示著管轄權問題。根據1908年民事訴訟法典第9條,法院有權審理所有民事訴訟,但其管轄權明確或不可推測地受到限制的訴訟除外。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5條,每一起訴訟都必須在具有最低管轄權的法院提起。在提起訴訟時,法院必須確定其是否有權審理該訴訟。

第15條至第20條涉及訴訟地點 -

如果一種情況屬於所有三種管轄權類別,那麼只有法院才能審理。不當行使管轄權或缺乏管轄權是指法院審理案件的情況。根據具體情況,這可能使判決無效或可撤銷。第15-20條全面討論了管轄權的類別,第21條討論了缺乏管轄權的法院做出的裁決。通常,有關州關於民事法院的主題制定法規定了民事訴訟中的地域管轄權和財產管轄權。

財產管轄權

根據法典第15條,每一起訴訟都必須在具有最低管轄權的法院提起。如果爭議事項的總金額或價值不超過十萬盧比,則民事法官法院可以審理此案。下級法官法院的財產管轄權不受限制。地區法院也擁有不受限制的財產管轄權。因此,地區法院和下級法院有資格審理原始訴訟,其標的物的價值可以為任何規模。

地域管轄權

在地域管轄權中,訴訟可以分為兩種型別 -

  • 不動產(第16-18條):地域管轄權將法院的管轄權在水平方向上進行劃分。沒有一個法院被視為高於另一個法院,因為它們都有權注意到一起案件。民事訴訟法典進一步將其地域管轄權劃分為 -

第16條無論不動產位於何處,都必須在不動產所在地提起訴訟。
第17條不動產位於不同法院管轄區的地方邊界內的案件。
第18條法院管轄權不明確的機構所在地
  • 動產(第19條):如果被告居住、經營業務或在某一法院管轄區的當地範圍內以報酬的形式親自工作,但對某人或動產的侵權行為發生在另一法院管轄區的當地範圍內,則原告可以選擇在上述任何一個法院提起訴訟。

  • 其他訴訟(第20條):第20條規定了人身傷害訴訟的審理地點規範,必須根據法典第15條至第19條進行解釋。每一起訴訟都必須在當地管轄範圍包括以下內容的法院提起 -

    • 活動(全部或部分)的起源

    • 被告居住、從事有利可圖的個人或職業活動的地方

標的管轄權

不同的法院有權對不同的訴訟型別做出裁決。某些法院無權審理某些型別的訴訟。例如,民事法官(初級法院)不允許在涉及遺囑繼承、離婚、遺囑認證、破產等案件中做出裁決。這被稱為標的管轄權,其中只有當法院對某類案件擁有管轄權時,才能對來自該類案件的案件提起訴訟。隨著近來仲裁機構系統的趨勢,標的管轄權變得非常流行。

結論

正如我們上面所討論的,訴訟地點是民事訴訟法中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當一個人想要對特定錯誤提起訴訟時,他或她必須首先徹底調查領土、法律體系以及許多其他因素,然後再確定哪個法院最適合處理此案。只有這樣,他們才有資格提起訴訟並從具有相應管轄權的法院獲得判決。

常見問題

Q1. 民事訴訟法下民事法院的管轄權是什麼?

A1. 民事訴訟法典第9條涉及印度民事法院的管轄權。根據該條款,除非案件被禁止,否則法院審理所有民事訴訟。可以使用以下標準來確定民事法院是否有資格審理案件:訴訟必須屬於民事性質。

Q2. 民事訴訟法哪一條規定了分割訴訟的提起?

A2. 民事訴訟法典第54條涉及財產的分割或股份的劃分。財產的共有者將其股份劃分為單獨的部分,以便每個人都能擁有自己的部分。

Q3. 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的訴訟地點是什麼?

A3.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6條第(d)款,確定任何不動產權利或利益的訴訟只能在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提起。

Q4. 印度民事訴訟法中的訴訟地點在哪裡?

A4. “訴訟地點”指的是審判的場所。民事訴訟法典第15條至第21條涉及此問題。每個法院都有自己的財產管轄權和地域管轄權。民事訴訟法典第15條規定,訴訟必須在具有最低審判權的法院提起。

更新於: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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