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判決何時不具有確定性:民事訴訟法第13條分析


外國判決的宣告及其在外國的執行是國際法的一個重要方面,它支援跨境法律訴訟。同樣,印度的民事訴訟法典 (CPC) 也承認並界定了外國判決可執行的條件。第 13 條和第 14 條分別專門討論“外國判決何時不具有確定性”和“關於外國判決的推定”。這些條款提供了關於何時可能不應將外國判決視為在印度法院具有確定性的指導。

外國法院的含義

在理解“外國判決”在印度適用性的含義之前,瞭解“外國法院”和“外國判決”的含義非常重要。

因此,“外國法院”一詞包含兩個術語:“外國”,意思是“位於討論中的國家/地區或國家之外的地區/國家,因此沒有治理控制權”;以及“法院”,意思是“由法官或法官主持以執行正義的地方”。

同樣,“外國法院”是指位於討論中的國家領土之外的法院或司法機構。並且,參考本文,是指位於印度共和國境外,並且未由中央政府設立或管轄的法院。

外國判決的含義

“外國判決”簡單地指位於印度領土之外的任何此類法院(即外國法院)做出的宣判或判決。

理解民事訴訟法第13條

1908 年民事訴訟法典第 13 條專門處理外國判決不具有確定性的條件。該條款的立法旨在確保在承認和執行印度境內的外國判決時遵守某些關鍵原則。

同樣,第 13 條規定:

外國判決對於同一當事方之間或其繼承人或任何一方以同一權利進行訴訟的當事方之間由此直接裁決的任何事項,應具有確定性,但以下情況除外:

  • 如果該判決並非由具有管轄權的法院宣告;

  • 如果該判決並非根據案件的事實作出;

  • 如果從訴訟程式表面看來,該判決是基於對國際法的不正確理解或拒絕承認[印度]法律在適用此類法律的案件中的適用;

  • 如果取得該判決的訴訟程式違反自然正義原則;

  • 如果該判決是透過欺詐獲得的;

  • 如果該判決支援基於違反[印度]現行法律的索賠。

現在,讓我們分別簡要地討論每個條件。

(a) 如果該判決並非由具有管轄權的法院宣告

一項既定的原則就是,如果法院對缺乏管轄權裁決的爭議做出的判決,則該判決自始無效。換句話說,為了使其可執行,該判決必須由有權法院做出。此類外國法院必須根據國家法律和國際法的定義都具有管轄權。

(b) 如果該判決並非根據案件的事實作出

如果外國判決雖然由有權法院做出,但並非根據案件的事實作出,則該判決不適用於印度。

(c) 如果從訴訟程式表面看來,該判決是基於對國際法的不正確理解或拒絕承認[印度]法律在適用此類法律的案件中的適用;

如果判決是基於不一致的、未被認可的或違反印度或國際法或對國際法或印度法的錯誤解釋做出的,則該判決將不被視為具有確定性,並且不得在印度執行。

(d) 如果取得該判決的訴訟程式違反自然正義原則;

在做出判決時,如果忽略或違反了自然正義原則,則此類外國判決在印度將不被視為具有確定性。

(e) 如果該判決是透過欺詐獲得的

如果外國判決是基於某些不適當的手段或透過欺詐做出的,則該判決在印度將不被接受。此條件反映了印度法院對法律訴訟完整性的重視,並確保透過欺騙手段獲得的判決不被考慮。

(f) 如果該判決支援基於違反[印度]現行法律的索賠。

當外國判決基於違反印度現行法律的任何法律時,則該判決在印度不可執行。它確保任何違反既定國際法規範的外國判決在印度不被承認。

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

“承認”外國判決是指一個國家的政府或法院承認外國法院做出的判決的條件,而“執行”另一方面是指在印度實施此類外國判決,而無需重新審理最初訴訟的實質內容。

在當今世界,拒絕執行外國法院(具有相同級別的能力)做出的判決,將使難以在全球範圍內維持法律和秩序。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是當今世界的要求,除非任何此類判決違反了正義、公平或道德和公共政策原則,否則沒有理由拒絕。

挑戰和解釋

雖然第 13 條為評估外國判決的確定性提供了一個全面的框架,但可能會出現一些挑戰,尤其是在解釋和適用此類相關條款方面。為了應對這些挑戰,印度法律體系應仔細分析外國判決背後的情況,並確定是否適用任何規定的條件。

結論

雖然關於私法和其原則執行的規則因國家而異;但是,存在某些(共同的)規定,這些規定被認為適用於幾乎所有文明的法律管轄區。參考同一原則,民事訴訟法第 13 條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該條款確保在印度正確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它描述了一些外國判決可能不具有確定性的具體條件。同樣,該條款也維護了正義、管轄權和國際禮讓的原則。

常見問題

1. 印度民事訴訟法第 13 條的目的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 13 條專門概述了外國判決可能不被視為在印度法院具有確定性的條件。插入此條款的唯一目的是確保承認和執行符合正義、管轄權和國際禮讓原則的外國判決。

2. CPC 第 13(d) 條中“違反自然正義原則”是什麼意思?

參考 CPC 第 13(d) 條,“違反自然正義原則”意味著如果外國判決是在違反公平與正義基本原則的情況下做出的。或者,如果導致判決的法律訴訟程式沒有為當事方提供公平聽證機會或以不公平的方式進行,則該判決可能不被視為具有確定性。

3. 根據第 13 條對外國判決的確定性提出異議是否有時間限制?

CPC 第 13 條未明確規定對外國判決的確定性提出異議的具體時間限制。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一方或各方必須在法律訴訟期間及時提出異議,以反對承認外國判決。

更新於: 2024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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