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下的訴訟提起
一個國家法律框架的首要目標是,對維護法律賦予其公民的權利承擔責任。根據此定義,違反此責任者即為不法行為人。不法行為可分為公法和私法,前者針對社會。與後者相比,前者具有更大的嚴重性。
第一類在法律術語中被稱為“犯罪”,受刑事法律(實體法和程式法)管轄,而第二類被稱為“民事侵權”,受民事法律管轄。
什麼是訴訟?
1908 年民事訴訟法沒有對“訴訟”一詞進行定義。
根據《錢伯斯二十世紀詞典》(1983 年),這是一個含義廣泛的通用術語,指的是任何一方或多方起訴另一方或多方,原告尋求法律或衡平法提供的法律救濟以糾正任何損害或執行權利的任何法律訴訟程式。
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第 7 版),此短語指的是一方或多方對第三方採取的法律行動。
一些相反的觀點將“訴訟”定義為包括上訴和執行程式,但不包括前者。根據《民事訴訟法》,提起訴訟的傳統方式是提交起訴書。
訴訟提起是什麼意思?
如果送達通知構成法定的先決條件,則在送達通知之前不得提起任何訴訟。通知的規定是行使管轄權的先決條件。然而,事實上這僅僅是一個程式性要求,這意味著它與在適當意義上的管轄權關係不大。被告可以選擇放棄這一點,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將有權審理此案並進行審判。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26(1) 條**,每項訴訟必須以提交起訴書或以其他可能規定的方式開始。
根據第 (2) 款,每份起訴書中都必須使用宣誓書來證明事實。下面描述了提起訴訟的步驟:
準備起訴書
本法典沒有定義“起訴書”。但是,可以使用“提交給法院的私人備忘錄,其中當事人陳述其訴訟理由,以書面形式展示訴訟”這一短語。關於起訴書的格式,第 7 項規則是相關的。根據規則 1,起訴書必須包含以下資訊:
法院名稱
原告的姓名和住所
被告的姓名和住所
雙方其他說明
起訴地點
提交起訴書通常必須在辦公時間和工作日進行。不過,沒有要求必須在特定地點或時間進行。因此,法官即使在辦公時間之後,也可以將起訴書帶到家中或任何其他地點,儘管他不需要這樣做。如果截止日期已過,並且這樣做並不造成過度的麻煩,則法官必須接受起訴書。
提交起訴狀
第 26 條和第 4 項規則規定了提起訴訟的規則。第 4 項規則第 1 條如下:
在提起任何訴訟之前,必須向法院或法院為此指定的工作人員提交一份雙份的訴狀。
每一方都必須遵守第 VI 項和第 VII 項規則中適用的命令。
如果起訴書不符合第 (1) 款和 (2) 款中規定的標準,則不應視為已妥善提起。(2)。
根據第 26 條,每項訴訟都必須以提交起訴書或其他可能要求的方式開始。第 4 項規則第 1 條概述了提起訴訟的程式,但未提及為此目的的任何“其他方式”。修改使這一點非常清楚,如果未以三份副本提交起訴書,則該起訴書將被視為不完整。為了避免在提交起訴書後不必要地延遲確保遵守第 (1) 款和 (2) 款的要求,添加了第 (3) 款。
受害人本人、其律師、其指定代理人或任何其他經其合法授權的人員都可以提交起訴書。
提起訴訟的相關規定
下面簡要介紹了 1908 年《民事訴訟法》中關於提起訴訟的相關規定:
訴訟當事人 | 第 1 項規則 |
訴訟的構成 | 第 2 項規則 |
訴訟的提起 | 第 26 條,第 4 項規則 |
費用 | 第 35 條、35B 條 |
律師在提起訴訟時的職責
律師在提起訴訟期間有一些職責,這些職責如下:
根據第 VI 項和第 VII 項規則起草起訴書和支援檔案。
在考慮第 VII 項規則第 14 條時,將所需檔案附在訴訟中。
在評估案件時,應遵守《法院收費法》的規定。
向法院和對方當事人提供起訴書和所有相關檔案的副本。
請求法院工作人員進行起訴狀審查。
透過法院向被告送達傳票,支付必要的費用或以《民事訴訟法》第 V 項規則允許的任何其他方式送達。
根據第 VI 項規則第 14A 條,在起訴書中附上地址備忘錄。
結論
民事訴訟尋求賠償而不是懲罰,就像刑事案件一樣。還需要考慮的是,當事方有機會在結案陳詞之前修改其訴狀。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法院事先批准。但是,如果未遵循上述程式,書記員有權駁回案件。
常見問題
Q1. 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是多少?
答:對判決或裁定的上訴必須在判決或裁定上訴之日起三十天內在任何法院提交,並在高等法院提交九十天內提交。訴訟的時效限制對每個人的福祉都是必要的。
Q2. 第 26 條第 4 項規則下的訴訟提起是什麼?
答:為了擴充套件《民事訴訟法》第 26 條中規定的法律,必須結合該條解釋第 IV 項規則第 1 條。根據此規則,只有在使用起訴書、以雙份提交以及直接提交給法院或提交給為此指定的相關人員的情況下,訴訟才被視為已妥善提起。
Q3. 關於提起訴訟的一般原則是什麼?
答:根據 1908 年《民事訴訟法》第 9 條,所有訴訟都必須在法院審理,除非被禁止。除法院管轄權明示或默示禁止的訴訟外,所有民事訴訟均應遵守此處包含的要求,並由法院審理。
Q4. 如何提起訴訟?
答:每項訴訟均透過向適當的法院或官員提交起訴狀來提起。[第 IV 項規則第 1 條 r/w 《民事訴訟法》第 26 條]
Q5. 在《民事訴訟法》中,可以在哪裡提起訴訟?
答:訴訟可以在任何對標的物所在地具有屬地管轄權的法院提起,前提是該法院對整個訴求(關於訴求標的物的價值)具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