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駁回:原因及補救措施
每當一個人對任何侵犯其權利的行為或公共事業提起訴訟時,結果可能是——在適當聽取案件後,法院對案件的實質做出裁決或做出決定。第二種可能性是,特別是在案件毫無根據的情況下,法院會駁回訴訟。
訴訟駁回是什麼意思?
原告必須在法院提起訴訟以主張其權利。在提起訴訟後,他必須極其謹慎地遵守1908年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適用於該訴訟的程式法。如果原告未能及時採取必要的程式,訴訟程式可能會因命令中規定的理由而宣佈終止。法院有許多理由可以這樣做。
訴訟駁回的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中有一些條款允許在訴訟完成所有程式階段之前駁回訴訟。
訴訟駁回
如果原告未能採取適當的步驟導致傳票送達被告,法院可以根據第9條第2款駁回民事訴訟。原告的失誤可能在於未繳納訴訟費或郵費,或未按民事訴訟法第7條第9款的要求提交所需的起訴狀副本。但是,該規則的附則規定,如果被告在當天親自或由代理人出庭,則即使原告在導致傳票送達被告方面明視訊記憶體在失誤,也不得駁回訴訟。
如果在規定的日期發現,由於原告未繳納此類送達應繳納的訴訟費或郵費(如有),或未按第VII條第9款的要求提交起訴狀或簡明陳述副本,而導致傳票未送達被告,法院可以下令駁回訴訟。但是,即使存在此類失誤,如果被告在規定的出庭答辯日期親自出庭(或在允許其由代理人出庭的情況下由代理人出庭),則不得做出此類命令。
如果法院發現,在聽證日,任何一方均未出庭繼續訴訟或答辯,則法院也可以根據第9條第2款的規定駁回訴訟。
如果送達被告的傳票退回法院,表明未送達被告,而原告未在傳票退回之日起7天內申請發出新的傳票,則法院也可以根據第9條第5款的規定駁回訴訟。但是,如果原告能以以下任何理由使法院信服,則法院不會駁回訴訟:
他已盡最大努力但未能發現未送達傳票的被告的住所,或
此類被告正在逃避送達法律文書,或
有其他充分理由延長期限,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將申請期限延長其認為合適的時間。
缺席駁回
如果被告出庭,但原告未在設定的聽證日出庭,法院應下令駁回訴訟;但是,如果被告承認索賠或部分索賠,則法院應在被告承認索賠的情況下透過判決,而不是駁回訴訟。如果訴訟根據1908年民事訴訟法第9條第8款的規定被駁回,則通常稱為缺席駁回的訴訟。
駁回的補救措施
以下是部分可能的補救措施−
根據民訴法第2條或第3條駁回訴訟的補救措施
如果法院根據第2條或第3條的規定駁回了訴訟,則原告可以根據1908年民事訴訟法第9條第4款規定的兩種選擇繼續進行。他可以重新提起訴訟,也可以申請撤銷駁回令。法院在確信其不出庭或未採取措施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應下令撤銷駁回。
根據民訴法第5(1)條駁回訴訟的補救措施
此外,如果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條第5(1)款被駁回,則原告可採取的補救措施是重新提起訴訟,但須遵守訴訟時效法,即如果他可以提起訴訟,則允許原告重新提起訴訟。
根據第8條駁回訴訟的補救措施
如果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條第8款缺席駁回,則原告的補救措施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條第9款的規定申請撤銷駁回。如果法院確信在訴訟開庭審理當天未出庭有充分理由,則應下令撤銷駁回,並可判處費用或其他處罰,並確定進一步審理訴訟的日期。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訴訟根據第9條第8款因被告承認索賠而被判決,則原告不得重新提起訴訟。
結論
從規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原告在提起訴訟後必須非常小心地進行訴訟。他需要在每次規定的聽證日期出庭。否則,原告將不得不承受民事訴訟法第9條的嚴格規定,從而失去其正當的索賠。
常見問題
Q1. 當原告未能在規定的聽證日出庭時會發生什麼?
答:如果原告未能在規定的聽證日期出庭,法院可能會駁回其訴訟。
Q2. 如果原告的訴訟被缺席駁回,他有什麼補救措施?
答:如果訴訟被缺席駁回,原告有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條第9款的規定撤銷駁回令。
Q3. 原告根據民事訴訟法的哪一條提出撤銷缺席駁回令的申請?
答:如果訴訟被缺席駁回,原告必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條第9款的規定提出撤銷駁回令的申請。
Q4. 當傳票因原告未繳納費用或郵費而未送達時會發生什麼?
答:如果傳票因原告未繳納民事訴訟法第9條第2款規定的費用或郵費而未送達,則原告的訴訟應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