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可以撤訴嗎?
追求正義的權利是一項基本權利。為了行使這項權利,根據法治原則規定了某些程式需要遵守。程式描述瞭如何向司法機關尋求救濟以解決糾紛。同樣,不針對某人提起法律訴訟也是一項基本權利;然而,到目前為止,它基於個人的選擇,而不是其他外部因素,如脅迫、威脅或欺騙。此外,應有充足的途徑可以向糾紛解決論壇尋求救濟,以行使追求正義的權利。如果原告對被告感到滿意,他始終有權根據1908年民事訴訟法典規定的程式撤回訴訟以終止訴訟。
撤訴是什麼意思?
撤訴意味著自願同意法院停止訴訟程式。在訴訟過程中,情況可能會發生變化,參與糾紛的各方可能會站出來友好地解決他們的分歧。在這種情況下,繼續訴訟將沒有必要。因此,應該有一種方法可以讓他們結束訴訟程式。撤訴程式為他們提供了同樣的解決方案。
民事訴訟法典(1908年)的法律規定指出,
民事訴訟法典第二十三條規定了“撤訴和訴訟的調整”。第二十三條規則1在此轉載如下:
“撤訴或放棄部分訴訟請求。(1)在訴訟提起後任何時間,原告可以針對所有或任何被告放棄其訴訟或放棄其訴訟請求的一部分:”
因此,民事訴訟可以在提起後任何時間由原告針對所有或任何被告撤回。此外,原告有權放棄其針對所有或任何特定被告的訴訟請求或部分訴訟請求。
撤訴型別
根據第二十三條規則1的規定,撤訴有兩種型別:絕對撤訴和有條件撤訴。
絕對撤訴
原告有權完全撤回針對所有被告的訴訟。它具有完全停止訴訟程式的效果,這也稱為放棄訴訟。原告有權放棄針對一個或所有被告的全部訴訟請求或部分訴訟請求。但是,如果原告選擇完全撤回針對所有被告的訴訟,則他將被禁止就同一訴訟原因提起另一項訴訟。但是,原告可以在法院許可的情況下保留此權利。
有條件撤訴
有條件撤訴將使原告能夠在法院許可的情況下撤回訴訟,並在同一訴訟原因上重新提起訴訟。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原告必須透過說明合理的理由來請求法院許可,以說服法院准許他在對訴訟的訴狀進行適當修改或在將來的適當時間重新提起訴訟。該規定是為了防止訴訟當事人濫用法院程式,在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反覆就同一訴訟原因提起訴訟。因此,訴訟法規定,不應無限期地給予訴訟當事人反覆提起訴訟的機會,這相當於濫用法院程式。對此類權利應設定合理的限制。因此,原告應獲得法院的許可才能重新提起訴訟。
原告必須滿足法院的要求,才能獲得許可,有條件地撤回訴訟,並在同一訴訟原因上重新提起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則1第(3)款的規定,法院需要滿足的理由是
訴訟因某些形式缺陷而失敗,或
有充分理由允許原告就訴訟標的或訴訟請求的該部分重新提起訴訟。
未經許可撤訴的後果
如果原告在未獲得重新提起訴訟的許可的情況下撤回其訴訟。將被視為其已放棄針對所有被告的訴訟請求;在這種情況下,他將被禁止就同一訴訟原因重新提起訴訟,如第二十三條規則1第(4)款所規定。
法院有義務防止濫用法律體系。因此,已制定嚴格的規定,以限制訴訟當事人根據其方便濫用法律和程式。因此,如果原告未能證明初審法院已批准撤回訴訟並在同一訴訟原因上重新提起訴訟。則不得允許他再次就同一訴訟原因提起新的訴訟。因此,他的權利因法律的適用而消亡。
在 *Bakhtawar Singh訴Sada Kaur* 一案中,最高法院認為,重新提起訴訟的許可申請未提交,初審法院的裁定未記錄訴訟撤回的“形式缺陷”或“充分理由”是什麼。最高法院認為,鑑於這些情況,不得允許原告就同一訴訟原因提起新的訴訟。
這裡必須討論的是,在某些情況下,原告可能出於無知、脅迫、不正當影響或法律或事實錯誤而未獲得重新提起訴訟的許可便撤回了其訴訟。那麼原告可獲得哪些解決方案呢?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原告有機會審查判決,並在成功審查判決後,將被允許重新提起訴訟。
未成年人案件的程式
1908年民事訴訟法典為處理未成年人或精神錯亂者的案件制定了特別規定。在第二十三條規則1的附則中,對於未成年人提起的訴訟的撤訴,第三十二條規則1至14的規定適用。因此,未經法院許可,不得放棄訴訟或任何部分訴訟請求。
因此,為了代表未成年人撤訴,應根據第二十三條規則1第2款提交申請,請求法院許可,並附上下一位朋友的宣誓書,確認放棄訴訟對未成年人有利。法院在獲得滿意後,應准許未成年人在其訴訟中放棄部分訴訟請求。
判例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進一步裁定,根據第二十三條規則1第(3)款准許撤回訴訟並在同一訴訟原因上重新提起訴訟的權力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權。
在 *Vallabh Das訴Madan Lal*(1970)1 SCC 761 一案中,最高法院對第二十三條規則1第(3)款中使用的“標的”一詞進行了定義,並認為“標的”是指提起訴訟的“訴訟原因”、“原告在該訴訟中請求的救濟”以及“原告必須證明才能從法院獲得救濟的一系列事實”。
在 *K.S. Bhoopathy訴Kokila*(2000)5 SCC 458 一案中。最高法院認為,在根據第(3)款授予許可之前,法院有責任確認“形式缺陷”或其他“充分理由”的存在。
結論
一方面,撤訴權允許訴訟當事人在提起訴訟後友好地解決訴訟,並賦予他們在訴訟程式的任何階段終止訴訟的選擇權。另一方面,這是一項嚴格的規定,禁止一方在訴訟撤回後,未經法院許可重新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就同一訴訟原因提起新的訴訟。但是,准予重新提起訴訟的權利由法院自行裁量。法院必須確信,重新提起訴訟的許可是為了糾正原訴訟中的形式缺陷或其他充分理由。原告應牢記,民事訴訟法第23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是一項嚴格的規定。因此,原告必須非常謹慎,只能出於其中規定的目的使用撤訴規定。
常見問題
Q1. 未經許可撤回訴訟對同一訴訟原因再次提起訴訟有何影響?
Ans: 如果原告未經許可撤回民事訴訟,則被視為放棄了對該請求提起訴訟的權利。之後,原告將被禁止提起新的訴訟。其訴訟因法律適用而被禁止。結果,其對上述訴訟原因提起訴訟的權利喪失。
Q2. 在撤訴時,根據哪些規定和理由可以申請重新提起訴訟的許可?
Ans: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可以基於以下兩方面理由申請重新提起訴訟的許可
訴訟因某些形式缺陷而敗訴,或
有充分理由允許原告就訴訟標的或訴訟請求的該部分重新提起訴訟。
Q3. 民事訴訟法第23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是否適用於根據憲法第226條和第227條提出的行政訴訟?
Ans: 是的,民事訴訟法第23條第1款第(3)項關於申請法院許可的規定適用於根據憲法第226條和第227條提出的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