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不法行為人


當原告本人實施了非法或錯誤的行為,甚至對其應盡的注意義務疏忽大意時,法律會免除被告的責任。拉丁諺語“ex turpi causa non oritur action”(非法行為不產生訴權)是這種抗辯的來源。因此,原告自己的非法行為可能導致在侵權案件中形成強有力的抗辯。除了侵權法之外,這條格言也適用於合同法、恢復法、財產法和信託法。

根據波洛克的說法,當原告是不法行為人時,除非其方面的一些非法行為或行為與其遭受的損害在同一交易中相關聯,否則他不會喪失在侵權訴訟中獲得賠償的權利。

原告,不法行為人的含義

這條格言代表了這樣一項原則,即一個人不能因其自身的不法行為而提起訴訟。被告經常在侵權案件中將其作為抗辯,在這種情況下,原告的索賠是基於非法、不道德或違反公共政策的行為。因此,原告實施的非法行為可能導致在侵權行為中形成有效的抗辯。

這條格言不僅適用於侵權法,也適用於合同法、恢復法、財產法和信託法。當這條格言成功適用時,它會完全阻止索賠。它通常被稱為非法抗辯,但其範圍超出了非法行為,還包括不道德行為。這種抗辯雖然很少使用,但長期以來一直存在爭議。

法律格言“jus ex injuria non oritur”(錯誤不能產生權利)和“Commodum Ex Injuria Sua Nemo Habere Debet”(不法行為人不得依法從其行為中獲益)可能與這種“ex turpi causa”抗辯密切相關。我們都聽說過一句話,即一個人必須以清白之手來到法庭。非法抗辯與這一理念密切相關,並依賴於這樣一種理念,即當某人犯錯時,國家不應幫助他們獲得損害賠償,因為這樣做本質上違反了公共政策。

原則的適用性

當原告的索賠是由於非法或不道德的行為造成的,“ex turpi causa non oritur actio”規則適用。指導原則基於這樣一種理念,即因其自身非法或不道德行為而受到損害的原告不應得到法院的賠償,因為這樣做會被解釋為認可或鼓勵非法行為。

採用該原則的原因

ex turpi causa non oritur actio”原則是在17世紀的英國普通法中發展起來的。該原則的出現是為了應對當時普遍存在的欺騙和欺詐行為。法院禁止那些實施非法或不道德行為的人從其行為中獲益。該原則也旨在透過拒絕他們在其行為導致其遭受損害時提供補救措施來阻止人們從事非法或不道德的行為。該原則被視為促進社會秩序和維護法律體系完整性的一種手段。

示例

  • 原告在其財產邊界處設定了電線作為阻止入侵者的威懾手段。但是,他沒有就此進行公開公告。有人試圖闖入其住宅,並被電線所傷。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援引原告,不法行為人的抗辯,因為在本例中,原告未能對電線進行警示,並使用了不合理的力量來保護其土地。

  • 讓我們考慮另一種情況,在被告控制下的橋樑由於原告超載卡車透過而坍塌。橋樑的狀況由警告標誌指示。因此,儘管知道橋樑的狀況,原告還是允許其超載卡車透過。

在上例中,存在兩種可能的情況。第一種是原告是不法行為人。第二種是被告是不法行為人。

在上例中,如果橋樑維護不善,即使卡車裝載正常也會坍塌,則原告的訴訟將獲得成功。但是,如果被告是不法行為人,並且其不法行為是事故的決定性原因,而不是原告,則被告不承擔責任。如果原告的錯誤行為與對其造成的損害是分開的行為,則被告不能聲稱原告是不法行為人。

根據這種抗辯,必須確定原告的不法行為與其遭受的損害之間存在何種聯絡。如果其自身的行為是其遭受損害的決定性原因,則他沒有訴訟理由。

結論

Ex turpi causa non oritur actio”是侵權法的一項基本原則,禁止人們在實施了非法或不道德行為之後從其不法行為中獲益。該原則透過剝奪他們在其行為導致其遭受損害時獲得補救措施,從而對可能傾向於從事非法或不道德行為的人起到威懾作用。該原則透過防止人們從其不道德行為中獲益,從而促進社會秩序和法律體系的公平性。

常見問題

Q1.原告的不法行為人是什麼意思?

答:如果原告參與了不法行為或行為,則他無法獲得損害賠償。

Q2. 原告是不法行為人基於什麼原則?

答:它基於“Ex turpi causa non oritur actio”原則。

Q3. “Ex turpi causa non oritur actio”原則意味著什麼?

答:這意味著任何不道德的原因都不會產生訴權。因此,原告實施的非法行為不能作為侵權行為中的法律抗辯。

Q4. “Ex turpi causa non oritur actio”原則何時適用?

答:當原告的索賠是由於非法或不道德的行為造成的,“ex turpi causa non oritur actio”原則適用。

更新於: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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