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當事人:印度民事訴訟法典


人們可以自由選擇解決衝突的方法。如果一方當事人選擇在法庭提起民事訴訟來解決爭議並尋求法律補救,那麼另一方當事人必須為自己辯護並向法院說明他為什麼沒有資格獲得此類補救。現在假設原告不知道他有權針對哪一方當事人獲得補救。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很難對原告伸張正義並提供補救措施。因此,在每起訴訟中,至少必須有一名提起訴訟的原告和一名針對其提起訴訟的被告。

1908 年民事訴訟法典條款

原告和被告是每一項訴訟的兩個必需當事人。但是,一項訴訟中可以有任何數量的原告或被告,但至少需要其中一個當事人。

原告必須謹慎選擇相對當事人,即他想針對其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被告。現在假設有多人有資格被原告提起訴訟,但在訴訟中,他並未提及該人作為被告。後來,他意識到自己的錯誤並想讓他成為被告。法律允許他這樣做。

1908 年民事訴訟法典在第一條令狀規則 1 中規定了原告的聯席,而在第一條令狀規則 3 中規定了被告的聯席。

什麼是一個必需當事人?

必需當事人是指任何未經過其就無法有效做出命令的人。因此,“必需當事人”是在其缺席後訴訟必定失敗的一方當事人。透過這種方式,必需當事人是對訴訟的強制當事人。

誰是適當當事方?

適當當事方是指在缺席情況下可以做出有效判決,但案件的完整和最終處置必須由其出席的一方。

要理解必要的當事方和適當當事方的概念,我們來考慮一個案例,即房東要求將租戶驅逐出租賃房屋,理由是租戶(租戶)違反了協議中不得轉租房屋的規定。因此,房東對租戶提起驅逐訴訟。在這個案例中,租戶是必要的當事方;而轉租戶將是適當的當事方。

當事人合併

當事人合併的主要目的是確保在所有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可以根據案情最終和明確地判決訴訟。

可以何時加入原告

《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 1 項的規定說明了可以在訴訟中加入哪些人作為原告。該條規定,在訴訟中申訴的同一請求權下,以自身名義提出訴求的所有此類人員都可以作為原告加入一場訴訟。如果此類人員提起單獨訴訟,則在所有訴訟中都會出現共同的法律或事實問題。

可以何時加入被告

《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 3 項的規定說明了可以在訴訟中加入哪些人作為被告。該條規定,如果針對所有此類人員存在訴求,無論是共同、分別或替代,且該訴求由訴訟中主張的同一請求權產生;如果針對所有此類人員提起單獨訴訟,則在所有此類訴訟中都會出現共同的法律或事實問題,則可以將所有此類人員作為被告加入一場訴訟。

刪除、增加或替換當事方

一般來說,選擇對方的權利屬於原告。法院不應干預此事。但是,法院也有責任確保爭議中涉及的所有當事人均出席,以便提供完全公正的裁決並避免出現大量訴訟。

增加或替換原告

第一條第 10 (1) 項包含的條款規定了增加或替換原告。但是,要增加或替換原告,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 以錯誤的原告名義提起訴訟,這是一個善意錯誤。(2) 替換或增加原告對於在訴訟中實現徹底公正是強制性的。

刪除或增加當事方

根據第一條第 10 (2) 項包含的條款,法院有權刪除或增加對訴訟的某當事方。如果法院認為某當事人是實現該案徹底公正所必需的,則法院必須增加該當事方。此外,如果法院認為某當事方對案件的徹底處置並不必要,且該當事方被不必要地新增到訴訟中,則法院有權將該當事方從訴訟中刪除。

如何將未成年人作為當事方新增到訴訟中?

如果未成年人對訴訟標的物有利益,則其可以在一名成年保護人的監護下被新增到訴訟中,該成年保護人的利益與未成年人的利益不衝突。如果要將未成年人指定為原告,則該未成年人必須透過一名指定監護人來指定。

根據第二十二條第 1 項的規定,未成年人的任何訴訟必須由一人以該未成年人的指定監護人的名義提起訴訟。如果在未指定監護人的情況下對未成年人提起訴訟,則被告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將訴狀從案卷中撤銷。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能會對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或原告處以訴訟費。

此外,如果訴訟針對的是未成年人,使他成為訴訟中的被告。根據XXXII條第三章的規定,法院應指定一名適當的人為該未成年人在訴訟中擔任監護人。

判例法

Kasturi訴Iyyamperumal一案中,最高法院提出了以下兩個測試來確定某一方是否為訴訟的必要當事人

  • 在爭議事項中對該方應有某種救濟權。

  • 在沒有該方的情況下不可能透過有效判決。

Anil Kumar訴Shivnath一案中,最高法院認為制定必要性規則的目的是記錄所有在爭議標的的爭議中有關聯的人員,以避免程式重複和不便。

結論

制定必要性規則的目的是促進司法公正。它確保所有對爭議標的爭議有任何利害關係的人在同一時間被提交至法庭,以便對事項進行徹底且最終的處理,從而避免訴訟重複和其他當事人不便。

常見問題

Q1. 訴訟當事人的錯誤聯結或不聯結的後果是什麼?

答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9條,訴訟不會因當事人的錯誤聯結或不聯結而駁回。但如果一方是訴訟的必要當事人,法院有責任為司法公正將該當事人列入訴訟記錄。

Q2. 民事訴訟法哪項規定允許將當事人之一從訴訟中剔除?

答案:1908年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10(2)條的規定是為了賦予法院必要的權力,以剔除在訴訟中被不當聯結的當事人的姓名以及新增法院認為對訴訟是必要的或適當的當事人的姓名。

Q3. 將未成年人作為原告新增至訴訟的程式是什麼?

答案:根據民事訴訟法XXXII條第一條,可以由一位親密朋友將未成年人作為原告新增至訴訟,該親密朋友必須成年且與未成年人沒有利益衝突。

Q4. 1908年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10條的目的是什麼?

答案:1908年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10條的規定適用於在訴訟中增加或替換原告。

更新日期:12月1日-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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