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刑事訴訟程式下的簡易審判


簡易審判是指快速結束且記錄程式簡化的審判。其基礎是“正義遲遲不來,等於正義被剝奪”這一法律格言。必須記住,簡易審判僅僅是為了記錄訴訟程式,而不是執行訴訟程式。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謹慎細緻、運用常識地進行此程式。

在簡易審判中,案件的審理和判決一次完成。1973年《刑事訴訟法典》(Cr.P.C.)第260條至第265條規定了簡易審判的規則。

簡易審判是什麼意思?

在對抗性司法制度中,雙方由辯護律師代表,在公正的仲裁者面前,仲裁者力求查明真相併根據真相做出判決。在審判中,法院在聽取雙方辯論並給予充分的提問、復問和交叉詢問出庭證人的機會後做出判決。

審判可以分為三種類型:逮捕令審判、傳票審判和簡易審判。簡易審判用於加快案件解決速度,減輕司法機關的負擔。它們列在1973年《刑事訴訟法典》第二十一章中。

受理簡易審判的權力

根據第260條規定,任何首席司法治安法官、大都市治安法官或一級治安法官都有權進行簡易審判。但是,一級治安法官必須獲得高等法院的特別許可才能快速審理案件。根據第261條,任何高等法院都可以授權任何二級治安法官以簡易方式審理任何僅處以罰款或不超過六個月監禁(可加罰款)的罪行,以及此類罪行的任何企圖或教唆行為。

罪行:簡易審判

根據治安法官認為適當的情況,治安法官可以對下列罪行進行簡易審判:

  • 不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超過兩年監禁的罪行。

  • 《印度刑法》(IPC)第379條、第380條和第381條規定的盜竊相關罪行,前提是被盜財產的價值低於2000盧比。

  • 根據《印度刑法》第411條,涉及收受或持有價值不超過2000盧比的贓物的盜竊相關罪行。

  • 根據《印度刑法》第414條,協助隱藏或處理任何被盜物品的行為,前提是此類財產的價值不超過2000盧比。

  • 《印度刑法》第454條和第456條規定的罪行。

  • 違反《印度刑法》第504條,意圖造成騷亂而侮辱他人;

  • 《印度刑法》第506條定義的刑事恐嚇罪,最高可處兩年監禁、罰款或兩者並處;

  • 任何企圖實施上述罪行的行為,只要這種企圖構成犯罪;

  • 任何教唆實施上述罪行的行為;

  • 任何違反1871年《牲畜——侵入法》第20條的行為。

程式:簡易審判

違反第262條的規定是違法行為,而不是程式違規,因為這些規定是強制性的。除非另有規定,否則根據第262(1)條的嚴格規定,簡易審判的程式必須遵循傳票案件審判的規定。

無論案件型別是逮捕令案件還是傳票案件,都必須嚴格遵守這一要求。根據法典第262(2)條,對於與簡易審判相關的定罪,不得判處超過三個月的監禁。禁止執行超過本條規定的刑期。

在Asghar Ali案(1883年)中裁定,“監禁期限”僅指主刑,而不是因未能繳納罰款而被判處的附加監禁。除了他已經對犯罪行為判處的最高三個月監禁外,治安法官還可以對未繳納罰款的行為判處監禁。

判決和記錄:簡易審判

根據法典第263條,治安法官必須記錄以下資訊:

  • 案件的序號。

  • 犯罪發生的時間。

  • 報告或投訴提交的時間。

  • 如有,投訴人的姓名。

  • 被告的姓名、父母姓名和住址。

  • 指控的罪行和已證實的罪行,以及在屬於第260條第(1)款第(二)、(三)或(四)項規定的案件中,與犯罪相關的財產價值。

  • 被告的供認以及任何後續的訊問。

  • 調查結果。

  • 最終判決或其他指令以及

  • 訴訟程式結束的日期。

所有這些細節必須按照州政府規定的格式記錄。治安法官有責任自己記錄這些細節。他不允許將此責任轉移給他的書記員,或使用印章在其記錄或判決上添加簽名。

簡易審判下的證據

當被告未認罪時,第264條要求治安法官簡要記錄證據的內容、判決及其理由。證據的內容必須在提交法院後立即記錄。在Karan Singh案(1878年)中,阿拉哈巴德高等法院裁定,如果證據未得到妥善陳述,或需要重新審判,則可以強制治安法官即使在詢問證人之後也要這樣做。

此外,所有檔案和判決都必須使用法院的語言書寫。僅僅輸入治安法官的姓名縮寫是不夠的;治安法官必須寫出他的全名。

簡易審判中判決和記錄使用的語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的規定,出庭的治安法官必須簽署判決或記錄。必須寫出治安法官的全名;僅僅使用他的姓名縮寫是不夠的。

結論

印度的刑事訴訟程式受兩部雙生法令管轄。1973年《刑事訴訟法典》是程式法,1860年《印度刑法》是實體法。任何刑事司法制度的主要目標都是確保人們有機會參與自由而公平的審判。根據罪行的嚴重程度,審判分為三類,需要數年時間才能完成。簡易審判使人們有機會在短時間內獲得即使是最輕微的冤屈的正義。

常見問題

Q1. 為什麼稱之為審判?

A1. “審判”一詞源於盎格魯-法語單詞“trier”,意思是“嘗試”。因此,總的來說,任何事物的審判往往被視為對該事物的檢驗。

Q2. 法院和審判法院有什麼區別?

A2. 法院是為聽取和裁決當事人之間爭議而設立的法律機構。相比之下,審判是向法院提交和審理案件的程式。法院的最終目標是維護正義和法律。

Q3. 簡易審判和普通審判有什麼區別?

A3. 在可以上訴的簡易審判中,治安法官必須保留證據的原始記錄,以便上訴法院或複審法院可以看到錯誤,而在普通審判中,治安法官必須在聽取雙方辯論之前,充分提供交叉詢問的機會,記錄所有證據。

更新於: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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