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刑事案件審判


每當發生犯罪時,就會形成一起刑事案件。此刑事案件由警方透過第一資訊報告(FIR)立案。立案後,警方開始調查並收集證據。如有必要,警方可能會進行逮捕。然後,警方報告以起訴書的形式提交給相應法院。法院受理此案,然後開始對犯罪者進行審判。法院也可能主動受理案件。

什麼是審判?

審判基本上是在任何人員被指控犯有任何罪行時,在法院面前遵循的整個程式。這在主管法院受理案件後進行。

刑事法的一項原則是,只有在法院證明其有罪後,才會對被指控犯有任何罪行的人處以懲罰。

在印度,審判可分為四個法庭——

  • 高等法院審判

  • 逮捕令案件審判

  • 傳票案件審判

  • 簡易審判

高等法院審判

如果登記的罪行可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最長兩年監禁,則稱為“逮捕令案件”。這些案件只能由高等法院或治安法官審理。

高等法院不能自行受理任何案件;案件需要由任何治安法官提交給高等法院,即使在罪行僅由高等法院獨家審理的情況下,治安法官也應首先受理案件。

1973年《刑事訴訟法》第十八章規定了高等法院審判的整個程式。涉及的章節是從第225條到第237條。

高等法院的審判由中央或州政府任命的公訴人進行。他是透過描述對被告提出的指控以及他打算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在法庭上開始此案的人。

如果法院未發現任何應起訴被告的適當案件,則應將其釋放。否則,他將根據罪行構成指控。如果案件僅由高等法院獨家審理,則應進行審理,否則應將其送交治安法官審理。

如果被告認罪,則判處刑罰;否則,將為檢方的證據設定日期。在聽取檢方證人和證據後,如果法院發現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有罪,則應將其無罪釋放。但如果有證據,則允許被告進行辯護。

在聽取雙方辯論後,法官根據在法庭上提交的證據作出無罪或有罪判決。如果存在任何先前定罪,或被告過去犯有任何被警告的罪行,則在宣判刑罰時應予以考慮。

逮捕令案件審判

逮捕令案件的審判由高等法院或治安法官進行。此審判法庭已在1973年《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中規定,涵蓋了第238-250條。當在治安法院進行審判時,將對不同案件遵循兩種型別的程式——

  • 根據警方報告提起案件

  • 非警方報告提起案件

根據警方報告提起的案件

當根據提交給法院的警方報告提起案件時,治安法官應確保已滿足第207條的必要條件。如果在檢視報告並給予當事方發言機會後,法院認為對被告提出的指控毫無根據,則應將其釋放。

如果法院未釋放被告,則應對其提出指控,如果被告對指控認罪,則應判處刑罰;否則,應審查檢方的證據。在檢方提交證據後,被告方提交其證據和證人。

非警方報告提起的案件

當逮捕令案件並非根據警方報告提起,或根據警方報告提起,但被告被帶到法院,治安法官將考慮檢方證人和證據。如果在採納檢方證據後,治安法官認為或發現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有罪,則應將其釋放。

如果未釋放被告,則治安法官將對被告提出指控,如果被告認罪,則應判處刑罰。但如果他不認罪,則應審查、交叉審查和重新審查(如有必要)檢方的其餘證人。之後,應傳喚被告方的證人。

審判的結論相同。在任何一種程式之後,法官都將根據提交給法院的證據判處無罪或有罪。如果被告先前在類似案件中被判有罪,則法院還應考慮先前定罪。

當案件根據投訴提起,並且原告未出席判決日期時,如果案件可和解且非可認知的,法院可以釋放被告。對於根據投訴提起的案件,如果發現投訴是毫無根據的,則法院命令原告向投訴物件支付賠償。

傳票案件審判

非逮捕令案件,換句話說,涉及可處以少於兩年監禁的罪行的案件,稱為傳票案件。1973年《刑事訴訟法》第二十章規定了傳票案件的審判程式,包括第251-259條。這些案件可由任何治安法官審理。

在傳票案件中,當被告被帶到治安法院時,將向其簡要介紹案件的所有細節。然後,詢問他是否認罪。為此必須提出正式指控。如果他不認罪,則治安法官將傳喚檢方的證據和證人。

在聽取檢方和被告方的證人和證據後,治安法官將就被告的無罪或有罪作出判決。當法院要求原告出庭,而原告因任何原因(包括原告死亡)未出庭時,法院可以宣告被告無罪,但法院已免除原告出庭或由辯護律師代表原告的情況除外。

在法院作出最終判決之前,隨時可以撤回投訴。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宣告被告無罪。對於非投訴案件,治安法官有權停止訴訟程式,並釋放或宣告被告無罪。當案件可處以超過六個月監禁,並且法院認為應將其作為逮捕令案件審理時,治安法官可以將其作為逮捕令案件重新審理。

簡易審判

簡易審判是傳票案件的簡化審判形式。這已在1973年《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章中規定,規定了第260-265條。由於它是簡化的審判形式,只有高階法官有權進行審判。即使是二等治安法官也可以審理,但只有在高等法院授權的情況下。

已建立的程式是傳票案件程式。但簡易審判判處的刑罰最高為三個月監禁。應記錄簡易審判,如果被告未認罪,判決書應說明認定理由。判決書應使用法院的語言。

結論

刑事訴訟法中提到的審判程式並非詳盡無遺。這些只是基本框架。但是,可能會有一些細微的差別,例如根據案件需要不公開審理或不進行攝像記錄。但所有印度刑事案件都必須遵循基本框架。宣判的判決對所有當事方均具有約束力。印度的審判保證所有當事方都有公平合理的機會。

常見問題

Q1. 審判中當庭釋放和無罪釋放有什麼區別?

A1. 在提起指控之前,法院決定釋放被告時,被告被認為是被釋放;而無罪釋放是指在提起指控後釋放被告。此外,如果被告被釋放,可以在同一法院就同一理由對他提起新的案件;而如果被告被無罪釋放,對方需要提起上訴、複議或再審。

Q2. 被告在審判期間是否有機會解釋自己的案情?

A2. 是的,根據被告在《刑事訴訟法》第313條下作出的陳述,他有權向法院陳述自己的案情。

更新於: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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