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的程式濫用


不造成人身傷害的民事侵權行為可以歸類為“尊嚴侵權”,即損害他人名譽或尊嚴的侵權行為。誹謗、惡意起訴和濫用法律制度只是尊嚴侵權行為的一些例子。程式濫用是指某人以並非總是服務於主要法律訴訟的方式使用法律制度。相反,另一個目標是透過濫用程式來實現的。即使訴訟的基本法律依據是合法的,也可以對某人提出程式濫用索賠,儘管這種侵權行為聽起來有點類似於惡意起訴。

程式濫用的含義

程式濫用是指為了不當或非法目的利用法院或法律制度的行為。這種不當行為源於毫無意義或不當的動議,或導致法院發出逮捕令、傳票或其他命令的動議。出於恐嚇某人的目的,送達從未提交給法院的法律檔案,也是程式濫用的另一個例子。

示例:一個街區傢俱店賣給阿拉斯加一套客廳沙發。幾周後,她決定不喜歡它,想退貨並獲得全額退款。由於似乎沒有製造商缺陷,傢俱店不會接受退貨,這激怒了阿拉斯加。她在商店裡大吵大鬧,大喊這家店不誠實,憤怒地威脅說在她處理完這件事之前要解僱經理。

由於小額索賠程式需要一段時間,阿拉斯加想要拿回她的錢以便購買另一套傢俱。儘管從未提交給法院,但她獲得了對商店提起小額索賠訴訟所需的文書工作,填寫完畢,並讓送達員將其送達經理。阿拉斯加使用虛假送達的、無效的檔案來恐嚇該企業退還她的錢,這是一個濫用法律制度的例子。

程式濫用的構成要素

當某人在民事或刑事案件中無正當理由地故意濫用法律程式時,他就犯了故意侵權行為,即程式濫用。與大多數侵權行為一樣,原告為了在法庭上勝訴而必須證明的要素因州而異。

在一個聲稱程式濫用的案件中,原告通常必須證明以下要素:

  • 使用具有 ulterior 目的或意圖的程式。

  • 以不適合正常進行法律訴訟的方式使用程式。

示例:如果有人將證詞用於與案件無關的目的,則可能可以使用程式濫用索賠。再次強調,案件和根本的訴訟原因都可能是完全合法的。但是,由於在這種情況下,證詞並沒有促進訴訟的目標,因此更有可能成功地聲稱正在發生程式濫用。

刑事訴訟中的程式濫用

在刑事案件中,法律程式有很多可能脫軌的方式。此外,該程式從一開始就包括警方調查、可能原因和逮捕。這意味著證詞和傳票可能是出於邪惡的目的而發出的。儘管程式濫用索賠的細節因司法管轄區而異,但在大多數情況下,當事方可以在整個訴訟(即整個訴訟或刑事調查)沒有錯誤的情況下提出程式濫用索賠。

此類索賠可能基於違反程式規則、不當使用發現等工具,或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收集資料和證據的行為。一般來說,法官不願因這種不當行為而駁回整個索賠,但他們可能會就特定問題做出決定或排除某些型別的證據。為了保護公眾使用法律制度的權利,惡意程式濫用的定義非常狹窄。

因此,程式濫用侵權行為被認為是對法律程式的曲解,它涉及在程式開始後將其用於與其本意不同的目的。通常認為,在沒有善意相信被告會被判有罪的情況下,有足夠的證據支援啟動刑事程式是程式濫用索賠。

這種系統性濫用也可能被視為惡意起訴。由於必須證明它沒有合理的期望能夠證明指控的準確性,因此可能很難證明起訴缺乏可能的原因。

程式濫用與惡意起訴

儘管它們有相似之處,但惡意起訴和程式濫用都要求原告證明不同的要素。如果有人惡意地對他們提起刑事或民事案件而沒有充分的理由,他們可能會被追究惡意起訴的責任。另一方面,程式濫用發生在法律策略或程式被濫用於邪惡目的時,儘管該案件有充分的理由或可能的原因。

原告還需要證明該案件已被駁回以利於他們自己,以便在惡意起訴訴訟中有效。相反,無論法律訴訟是否有有效的法律依據,以及無論最初的案件是否被駁回,都可以對某人提起程式濫用訴訟。

結論

程式濫用是指訴訟中的原告或候選人以不合理或不公正的方式使用法院制度或法律制度來推進他們的主張。由被告或被告提出的關於另一方濫用或曲解定期釋出的法院程式(民事或刑事)的主張,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主張。與惡意起訴的故意侵權行為相比,它在普通法中被歸類為侵權行為。

常見問題

Q1.判決理由是什麼?

答:判決理由是一個法律術語,意思是“理由”或“驅動力”。法官用來支援其對案件做出判決的理由的所有道德、政治或社會理論都包含在判決理由的概念中。

Q2.報應的含義是什麼?

答:最基本的形式,“報應”指的是報復行為。在法律界,將“適合犯罪”的懲罰稱為報應。換句話說,“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或者“以眼還眼”。

Q3.禮讓是什麼意思?

答:“禮讓”一詞源於拉丁語 comitas,意思是“友好”或“有禮貌”。在法律背景下,禮讓是指不同國家、司法管轄區或法庭為共同利益而進行的合作。

更新於: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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