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概述
刑事訴訟法典(CrPC)也稱為犯罪程式法。該法於1973年透過,並於1974年4月1日生效。刑事訴訟法典提供了一個處理刑事案件審判的體系。它概述了提交控訴、進行審判、釋出命令以及對任何判決提出上訴的步驟。
它提供了刑事調查、嫌疑人逮捕、證據收集、對被告人進行起訴和審判(證明有罪或無罪)以及對罪犯判刑所需的程式和工具。它還涉及公共滋擾、犯罪預防以及妻子、子女和父母的贍養。
刑事訴訟法典的適用
刑事訴訟法典(CrPC)是一個概述確定個人有罪或無罪以及收集證據的方法的體系。它還為某些罪行(例如未成年人犯下的罪行)確定管轄權,並涵蓋公共滋擾、妻子、子女和父母的贍養等其他事項。此外,它還概述了法院的權力、許可權以及可在該法院審理的罪行。
刑事訴訟法典的目標
刑事訴訟法典概述了幾個目標,這些目標是:
該法典的主要目標是根據自然正義的概念,為被告提供公平審判的機會。
在確保被告和受害者都能得到公平審判的同時,保護每個人的權利。
建立證據的可採性標準,以實現公平的審判程式。
避免拖延調查和法律程式。
透過使用各種工具(例如逮捕令、傳票、財產查封、公告等)確保任何與案件有關的人員都出庭。
規定從調查到定罪和上訴程式的整個刑事司法系統將如何運作。
描述印度刑事法院的設立方式。
描述執法部門和其他當局在調查和審判過程中職能和權力。
描述刑事司法系統法院的權力和範圍。
目錄
下表說明了該法案中提到的條款
| 章節 | 條文 | 細節 |
|---|---|---|
| I | 第1條至第5條 | 初步規定 |
| II | 第6條至第25A條 | 刑事法院和辦公室的構成 |
| III | 第26條至第35條 | 法院的權力 |
| IV | 第36條至第40條 | A-高階警官的權力 B-對治安法官和警察的協助 |
| V | 第41條至第60A條 | 人員逮捕 |
| VI | 第61條至第90條 | 強制出庭的程式 |
| VII | 第91條至第105條 | 強制提交物品的程式 |
| VIIA | 第105A條至第105L條 | 某些事項的互助安排以及財產查封和沒收程式 |
| VIII | 第106條至第124條 | 維護治安和良好行為的保證金 |
| IX | 第125條至第128條 | 對妻子、子女和父母的贍養令 |
| X | 第129條至第148條 | 維護公共秩序和安寧 |
| XI | 第149條至第153條 | 警察的預防措施 |
| XII | 第154條至第176條 | 向警方提供資訊及警方的調查權 |
| XIII | 第177條至第189條 | 刑事法院在調查和審判中的管轄權 |
| XIV | 第190條至第199條 | 提起訴訟的必要條件 |
| XV | 第200條至第203條 | 向治安法官提出的控訴 |
| XVI | 第204條至第210條 | 在治安法官面前提起訴訟 |
| XVII | 第211條至第224條 | 指控 |
| XVIII | 第225條至第237條 | 在高等法院的審判 |
| XIX | 第238條至第250條 | 治安法官對逮捕案件的審判 |
| XX | 第251條至第259條 | 治安法官對傳喚案件的審判 |
| XXI | 第260條至第265條 | 簡易審判 |
| XXIA | 第265A條至第265L條 | 認罪協商 |
| XXII | 第266條至第271條 | 被監禁或拘留人員的出庭 |
| XXIII | 第272條至第299條 | 調查和審判中的證據 |
| XXIV | 第300條至第327條 | 關於調查和審判的一般規定 |
| XXV | 第328條至第339條 | 關於精神錯亂被告人的規定 |
| XXVI | 第340條至第352條 | 關於影響司法行政的罪行的規定 |
| XXVII | 第353條至第365條 | 判決 |
| XXVIII | 第366條至第371條 | 提交死刑以待確認 |
| XXIX | 第372條至第394條 | 上訴 |
| XXX | 第395條至第405條 | 移送和複查 |
| XXXI | 第406條至第412條 | 刑事案件的移送 |
| XXXII | 第413條至第435條 | 判決的執行、中止、減刑和改判 |
| XXXIII | 第436條至第450條 | 關於保釋和保證金的規定 |
| XXXIV | 第451條至第459條 | 財產的處理 |
| XXXV | 第460條至第466條 | 不規範的程式 |
| XXXVI | 第467條至第473條 | 對某些罪行進行認知的時效限制 |
| XXXVII | 第474條至第484條 | 雜項 |
該法案的特點
刑事訴訟法典有一些值得注意的要素,可以透過下圖來說明

該法案中罪行的分類
以下是兩個重要的類別
可保釋的
不可保釋的

該法案的必要性
1973年制定的刑事訴訟法典機制滿足了以下要求
登記投訴,然後是立案
對犯罪進行調查
抓捕嫌疑人
證據收集
對被告人有罪的判決
對被告人無罪的判決
決定罪犯的懲罰。
結論
根據CrPC,每個人都有權在公正和獨立的法庭上接受公平的審判和聽證。在證明被告有罪之前,推定其無罪。被告有權由律師代理,並有權盤問對方的證人。
《印度刑法典》和《刑事訴訟法典》共同建立了該國刑事司法系統的框架。這些法律的實施導致了印度刑法的合併。CrPC禁止拖延調查和審判程式以及違反自然正義原則的行為。此外,它還保證被告必須有公平的申訴機會,並且必須披露所有針對他或她的證據和指控。
常見問題
Q1. IPC和CrPC有什麼區別?
A1. IPC是印度的主要刑法典,它定義了罪行,併為幾乎所有刑事犯罪和可訴不法行為規定了處罰。刑事訴訟法典(CrPC)是程式法,規定了對刑法處罰的全面程式。
Q2. CrPC之父是誰?
A2. 托馬斯·巴賓頓·馬卡萊
Q3. 描述一下零號報案 (Zero FIR)。
A3. 與受管轄權限制的報案不同,零號報案可以在任何派出所提出,而不管該罪行是否發生在該派出所的管轄範圍內。報案有序列號,而零號報案的編號為“0”。
Q4. CrPC的第一份附表是什麼?
A4. 本附表中的“一級治安法官”和“任何治安法官”是指都會治安法官,但不包括行政治安法官;“可認知的”是指“警官可在無逮捕令的情況下進行逮捕”。
Q5. CrPC是什麼程式法?
A5. 除了關於審判程式等的廣泛規定外,刑事訴訟法典還處理法院的分類、其法定權力以及它們應遵循的程式。刑事訴訟法典的結構表明它是一部程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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