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概述


刑事訴訟法典(CrPC)也稱為犯罪程式法。該法於1973年透過,並於1974年4月1日生效。刑事訴訟法典提供了一個處理刑事案件審判的體系。它概述了提交控訴、進行審判、釋出命令以及對任何判決提出上訴的步驟。

它提供了刑事調查、嫌疑人逮捕、證據收集、對被告人進行起訴和審判(證明有罪或無罪)以及對罪犯判刑所需的程式和工具。它還涉及公共滋擾、犯罪預防以及妻子、子女和父母的贍養。

刑事訴訟法典的適用

刑事訴訟法典(CrPC)是一個概述確定個人有罪或無罪以及收集證據的方法的體系。它還為某些罪行(例如未成年人犯下的罪行)確定管轄權,並涵蓋公共滋擾、妻子、子女和父母的贍養等其他事項。此外,它還概述了法院的權力、許可權以及可在該法院審理的罪行。

刑事訴訟法典的目標

刑事訴訟法典概述了幾個目標,這些目標是:

  • 該法典的主要目標是根據自然正義的概念,為被告提供公平審判的機會。

  • 在確保被告和受害者都能得到公平審判的同時,保護每個人的權利。

  • 建立證據的可採性標準,以實現公平的審判程式。

  • 避免拖延調查和法律程式。

  • 透過使用各種工具(例如逮捕令、傳票、財產查封、公告等)確保任何與案件有關的人員都出庭。

  • 規定從調查到定罪和上訴程式的整個刑事司法系統將如何運作。

  • 描述印度刑事法院的設立方式。

  • 描述執法部門和其他當局在調查和審判過程中職能和權力。

  • 描述刑事司法系統法院的權力和範圍。

目錄

下表說明了該法案中提到的條款

章節 條文 細節
I 第1條至第5條 初步規定
II 第6條至第25A條 刑事法院和辦公室的構成
III 第26條至第35條 法院的權力
IV 第36條至第40條 A-高階警官的權力 B-對治安法官和警察的協助
V 第41條至第60A條 人員逮捕
VI 第61條至第90條 強制出庭的程式
VII 第91條至第105條 強制提交物品的程式
VIIA 第105A條至第105L條 某些事項的互助安排以及財產查封和沒收程式
VIII 第106條至第124條 維護治安和良好行為的保證金
IX 第125條至第128條 對妻子、子女和父母的贍養令
X 第129條至第148條 維護公共秩序和安寧
XI 第149條至第153條 警察的預防措施
XII 第154條至第176條 向警方提供資訊及警方的調查權
XIII 第177條至第189條 刑事法院在調查和審判中的管轄權
XIV 第190條至第199條 提起訴訟的必要條件
XV 第200條至第203條 向治安法官提出的控訴
XVI 第204條至第210條 在治安法官面前提起訴訟
XVII 第211條至第224條 指控
XVIII 第225條至第237條 在高等法院的審判
XIX 第238條至第250條 治安法官對逮捕案件的審判
XX 第251條至第259條 治安法官對傳喚案件的審判
XXI 第260條至第265條 簡易審判
XXIA 第265A條至第265L條 認罪協商
XXII 第266條至第271條 被監禁或拘留人員的出庭
XXIII 第272條至第299條 調查和審判中的證據
XXIV 第300條至第327條 關於調查和審判的一般規定
XXV 第328條至第339條 關於精神錯亂被告人的規定
XXVI 第340條至第352條 關於影響司法行政的罪行的規定
XXVII 第353條至第365條 判決
XXVIII 第366條至第371條 提交死刑以待確認
XXIX 第372條至第394條 上訴
XXX 第395條至第405條 移送和複查
XXXI 第406條至第412條 刑事案件的移送
XXXII 第413條至第435條 判決的執行、中止、減刑和改判
XXXIII 第436條至第450條 關於保釋和保證金的規定
XXXIV 第451條至第459條 財產的處理
XXXV 第460條至第466條 不規範的程式
XXXVI 第467條至第473條 對某些罪行進行認知的時效限制
XXXVII 第474條至第484條 雜項

該法案的特點

刑事訴訟法典有一些值得注意的要素,可以透過下圖來說明

該法案中罪行的分類

以下是兩個重要的類別

  • 可保釋的

  • 不可保釋的

該法案的必要性

1973年制定的刑事訴訟法典機制滿足了以下要求

  • 登記投訴,然後是立案

  • 對犯罪進行調查

  • 抓捕嫌疑人

  • 證據收集

  • 對被告人有罪的判決

  • 對被告人無罪的判決

  • 決定罪犯的懲罰。

結論

根據CrPC,每個人都有權在公正和獨立的法庭上接受公平的審判和聽證。在證明被告有罪之前,推定其無罪。被告有權由律師代理,並有權盤問對方的證人。

《印度刑法典》和《刑事訴訟法典》共同建立了該國刑事司法系統的框架。這些法律的實施導致了印度刑法的合併。CrPC禁止拖延調查和審判程式以及違反自然正義原則的行為。此外,它還保證被告必須有公平的申訴機會,並且必須披露所有針對他或她的證據和指控。

常見問題

Q1. IPC和CrPC有什麼區別?

A1. IPC是印度的主要刑法典,它定義了罪行,併為幾乎所有刑事犯罪和可訴不法行為規定了處罰。刑事訴訟法典(CrPC)是程式法,規定了對刑法處罰的全面程式。

Q2. CrPC之父是誰?

A2. 托馬斯·巴賓頓·馬卡萊

Q3. 描述一下零號報案 (Zero FIR)。

A3. 與受管轄權限制的報案不同,零號報案可以在任何派出所提出,而不管該罪行是否發生在該派出所的管轄範圍內。報案有序列號,而零號報案的編號為“0”。

Q4. CrPC的第一份附表是什麼?

A4. 本附表中的“一級治安法官”和“任何治安法官”是指都會治安法官,但不包括行政治安法官;“可認知的”是指“警官可在無逮捕令的情況下進行逮捕”。

Q5. CrPC是什麼程式法?

A5. 除了關於審判程式等的廣泛規定外,刑事訴訟法典還處理法院的分類、其法定權力以及它們應遵循的程式。刑事訴訟法典的結構表明它是一部程式法。

更新於: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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